❶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❷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2)海南養殖廢水處理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❸ 養殖污水滴灌是什麼標准規范
養殖污水滴灌是應符稿扒橘合《GB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的標准規范。養殖廢水排放應達到《GB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的規定鍵團,若養殖廢水排放直接用於農田灌溉的,則應達此改到《GB5084-2005農田灌溉水質標。糞污經處理後向環境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和地方有關排放標准。
❹ 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固液分離:無論採用什麼措施來處理畜禽養殖場的廢水,固液分離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步驟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等。厭氧處理: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廢水經過厭氧消化處理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生成沼氣和有機肥料。好氧處理: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
一、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
1、固液分離
(1)無論畜禽養殖場中的廢水採用什麼系統或綜合措施進行處理,首先都必須進行固液分離環節。
(2)一般養殖場排放出來的廢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會很高,最高可達160000mg/L,相應的有機物含量也會很高,通過固液分離可使液體部分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
(3)通過固液分離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避免設備的堵塞損壞等。此外,在厭氧消化處理前進行固液分離也能增加厭氧消化運轉的可靠性,減小厭氧反應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時間,降低設施的投資並提高COD的去除效率。
(4)固液分離技術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國已有成熟的固液分離技術和相應的設備,設備類型主要有篩網式、卧式離心機、壓濾機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轉錐形篩和離心盤式分離機等。
2、厭氧處理
(1)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因為養殖業廢水屬於高有機物濃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數量的“三高”廢水。
(2)對於養殖場這種高濃度的有機廢水,採用厭氧消化工藝可在較低的運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機物,COD去除率可達85%-90%,且能殺死傳染病菌,有利於養殖場的防疫。
(3)如果直接採用好氧工藝處理固液分離後的養殖業廢水,雖然一次性投資可節省20%,但由於其消耗的動力大,電力流水消耗是厭氧處理的10倍以上,因此長期的運行費用將給養殖場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4)目前用於處理養殖場糞污的厭氧工藝不少,其中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種:厭氧濾器(AF)、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復合厭氧反應器(UASB+AF)、兩段厭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應器(USR)等。
(5)近年來,厭氧消化即沼氣發酵技術已被廣泛地應用於各大養殖場的廢物處理中,到2002年底,我國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數量已達到2000餘處,是世界上擁有沼氣裝置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
(6)雖然我國的沼氣工程建設成功率僅為85%,但這一技術不失為解決畜禽糞便污水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問題的最有效的技術方案。
(7)畜禽糞便和養殖場產生的廢水都是有價值的資源,經過厭氧消化處理既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夠回收沼氣和有機肥料,因此沼氣工程建設將是中小型養殖場糞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選擇。
3、好氧處理
(1)好氧處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來處理養殖廢水的一種工藝。好氧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兩大類。
(2)天然好氧生物處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體和土壤中的微生物來凈化廢水,亦稱自然生物處理法,主要有水體凈化和土壤凈化兩種。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養殖塘等,後者主要有土地處理(慢速滲濾、快速法濾、地面漫流)和人工濕地等。
(3)自然生物處理法不僅基建費用低,動力消耗少,該法對難生化降解的有機物、氮磷等營養物和細菌的去除率也高於常規的二級處理,部分可達到三級處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條件下,該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但該法所需的佔地面積大,且處理效果易受季節影響。如果養殖場規模小且附近有廢棄的溝塘和灘塗可供利用時,應盡量選擇該方法以節約投資和處理費用。
(4)人工好氧生物處理是採取人工強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廢水處理方法。該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厭氧/好氧(A/O)及氧化溝法等。
(5)就處理效果而言,接觸氧化法和生物轉盤的處理效果要比活性污泥法好,雖然生物濾池的處理效果也不錯,但易於出現濾池堵塞現象。
(6)氧化溝、SBR和A/O工藝均屬於改進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出水水質好、產生泥量少,也可對污水進行脫氮處理,但其處理的BOD負荷小、佔地面積大、運行費用高。
(7)SBR法自動化控製程度高,能夠深度處理污水,缺點是BOD負荷較小,一次性投資大。
(8)A/O體是一種兼有去除BOD和脫氮雙重作用的活性污泥處理工藝,投資雖然偏大,但經該法處理後的水易於達標排放。
(9)對於那些養殖規模大、廢水產生量多且有較強經濟能力的養殖場可選擇A/O法,而對於中等規模的養殖場可選擇接觸氧化和生物轉盤等好氧處理工藝。
二、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1、表2和表3的規定。
(1)表1: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水沖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2)表2:集約化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3)表3: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
控制項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學需 氧量(mg/l)
懸浮物(mg/l)
氨氮(mg/l)
總磷(以P計)(mg/l)
糞大腸菌群數(個/ml)
蛔蟲卵(個/l)
標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❺ 現在養殖廢水(大型豬場)所執行的行業指標有哪些最好詳細一點
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表5集約化蓄禽養殖專業污染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屬度
控制項目
五日生 化需氧量 (mg/L)150 化學需氧量 (mg/L)400 懸浮量 (mg/L)200 氨氮 (mg/L)80 總磷 (計) (mg/L)8.0 糞大腸菌群數 (mg/L)1000 蛔蟲卵 (個/L) (mg/L) 2.0
蓄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控制項目
蛔蟲卵 死亡率≥95%
糞大腸菌群數 ≤103個/kg
集約化蓄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控制項目
臭氣濃度≤(無量綱)70
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
❻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符合污水排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什麼是污水?
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喪失了原來使用功能的水簡稱為污水。污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商店、公共場所及工業企業衛生間等。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多為有機物和大量病原微生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❼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附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方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2、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處理方法: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
一、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方法
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物理處理方法的缺點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化學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生物處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這一方法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因此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處理方法
處理污水的方法還有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二、養殖場污水的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關規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❽ 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 GB3838-2002 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❾ 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罰款
致廣大水產養殖場(戶)的告知書
各水產養殖場(戶):
為進一步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健康持續發展,加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對環境影響的防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等規定,特告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17-2030年)》(2020年修編)《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20年修編),現有在禁養區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產養殖項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二、嚴格落實《文昌市養殖水域灘塗規劃(2017-2030年)》,限養區內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限養區內現有養殖項目應逐步調整為循環水養殖等與生態文明建設不相抵觸的養殖模式,並嚴格限制養殖種類、數量和規模,鼓勵養殖業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進行水產養殖的,應當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
三、嚴禁水產養殖場(戶)將未經處理的養殖尾水直排入養殖周邊環境,禁止將處理不達標的養殖尾水向外環境排放。各養殖戶須在2個月內自行選擇技術模式完成尾水達標排放的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否則就自行清退。
四、現有水產養殖項目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需滿足海南省地方標准《水產養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所轄區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設尾水處理設施,若未建設尾水處理設施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灘塗養殖證,並組織限期搬遷或關停。
五、規范水產養殖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環評類別第三項漁業規定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1.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及以上的海水養殖項目(不含底播、藻類養殖);圍海養殖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且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2.海水養殖涉及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300畝及以上的網箱養殖、海洋牧場(不含海洋人工魚礁)、苔茂養殖等;用海面積1000畝以下100畝及以上的水產養殖基地、工廠化養殖、高位池(提水)養殖;用海面積、1500畝及以上的底播養殖、藻類養殖;內陸養殖涉及網箱、圍網投餌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企業(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攜野攔報告表,且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3.除1、2類別以外的水產養殖場(戶),應當填報環境影脊碼響登記表,填報網址:六、法律責任(一)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環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水產養殖項目如不按規定辦理環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責令其恢復原狀。其中,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報依法報批的,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應辦理登記表備案未依法備案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產養殖項目超標排放尾水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關閉。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水產養殖項目不辦理養殖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水產養殖項目違規設置排污口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辯胡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產整治。
(五)關於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關規定。
1.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第二十一條,從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時,應當報經市水務部門批准,並按照批準的作業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鑽探、采砂、挖築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內攔堵、放置網箱等;(4)在河道灘地進行考古發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埋設管道、纜線,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在堤防上開缺、鑿洞、打樁以及其他施工作業;(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鑽探、采砂、挖築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❿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的國家標准哪裡有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