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分类标准
污水可以分为这四类。
title
第一类:工业废水 来自制造采矿和工业生产活动的污水,包括来自与工业或者商业储藏、加工的径流活渗沥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废水。
第二类:生活污水 来自住宅、写字楼、机关或相类似的污水;卫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统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业废水。垃圾、各种大气颗粒物沉降等[3] ,通过地表径流、土壤侵蚀、农田排水等形式进入水体环境所造成。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潜伏性、累积性和模糊性等特点,因此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难度大。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体中引起污染的物质。
第三类:商业污水 来自商业设施而且某些成分超过生活污水的无毒、无害的污水[2]。如餐饮污水。洗衣房污水、动物饲养污水,发廊产生的污水等。
第四类:表面径流 来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来自城市和工业地区的水等等,表面径流没有渗进土壤,沿街道和陆地进入地下水。
② 四类水质氨氮标准
四类水质氨氮标准:
1、COD<30mg/L(50mg/L)
对于现有的污水处理主流技术是非常难达到一个指标,要达到此标准会涉及诸多的现实问题。首先,进水难生物降解COD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这些难生物降解的COD要么用臭氧等高级氧化技术氧化为易生物降解COD,或者活性炭吸附,这样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将大幅度增加。
实际上,一个稳定运行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厂其出水COD绝大部分已经是难生物降解的了,对环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不会再显著消耗水体的溶解氧。
2、BOD<6mg/L(10mg/L)
对于以活性污泥工艺为主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这一指标不难达到,但是要稳定、常年地达到并非易事,生物处理过程的一些波动对这个指标会有影响。
3、总氮<1.5mg/L(15mg/L)
以现有的技术较难实现,但是利用厌氧深度脱氮技术是完全有可能实现出水总氮低于1.5mg/L。
4、氨氮<1.5mg/L(5mg/L)
氨氮每日都小于1.5mg/L需要足够大的池容,需要曝气的量足够大,否则很容易超过1.5mg/L。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氮负荷在时刻变化,要让污水处理厂抹平这些日常生活规律,出水始终低于1.5mg/L,投资及运行能耗将大幅度提高。
5、总磷<0.3mg/L(0.5mg/L)
这对于一些敏感水体是非常有意义的,北欧一些污水处理厂排入波罗的海的标准与此类似。总磷小于0.3mg/L意味着全面的化学除磷,而且是大量的药剂投入。在总磷这个指标上,0.3mg/L与0.5mg/L的差别非常大。
水是鱼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渔人历来有“养好一塘鱼,先要管好一池水”的谚语。随着水产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池塘养殖单位产量也在增大。
特别在高温季节时最容易引发水质恶化,此时既是鱼类快速生长季节,又是鱼池水质难以控制和鱼类疾病高发季节,尤其是精养鱼池如何实现稳产、高效,调控、改良水质已成为水产养殖的关键问题。
③ 现在的城镇污水经过处理之后,水质是否可以达到四类水
你是说排放的水是否能够达到四类地表水质量标准是吧?
这个看怎么说,城镇污水回处理也不是答都一样的,不同城市对于市政污水的处理标准和 要求也不同。
可以这么说,没有达不到的标准,只有是否舍得出的钱。只要严格要求,别说四类,就是三类、两类同样可以达到。当然,成本就完全不同了。
这也是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城市都用同样一个标准的原因。
现在一般城市污水处理都是采用厌氧、好氧、沉淀三部曲。如果增加各自处理的容量,延长处理的时间,增加多级分离沉淀,理论上说任何标准都能达到。
④ 地表水准四类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环境功能,企业污水处理要达到行业或者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或者二级(IV、V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时,执行地方制订的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但是这只是对废水排放的最低要求,并不是说达到标准就可以排放。排放的废水,除了达到排放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保证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当受纳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水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质时,根据第二个要求,就出现了“工业污水处理后的污水要达到四类水的要求”的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⑤ 生活污水处理中的污水种类有哪些
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污水处理剂的种类有:
1、酸类:硫_酸、盐_酸、硝_酸等(磷_酸较少用):
2、碱类:氢氧化钠、石灰粉;
3、混凝剂:聚合硫酸铁、聚合硫氯化铝铁、聚合氯化铝PAC、硫_酸铝、七水硫酸亚铁、三氯化铁;
4、助凝剂:聚丙烯酰胺;
5、氧化剂:双氧水、次氯酸钠;
6、还原剂:焦亚硫酸钠、硫化钠、亚硫酸氢钠;
7、其他:氯化钙、(除磷用)、碳酸钙(少用)。
污水处理剂因为针对不同的污水,所以有很多处理药剂的种类,例如营养剂、脱色剂、除磷剂、脱氮剂及氨氮去除剂、重金属捕捉剂、杀菌灭藻剂、阻垢剂、去漆剂、混凝剂、絮凝剂、消泡剂、COD去除剂、降解剂、除臭剂、铝盐、铁盐等等。
广西美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朋云路6号二建综合楼,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检测、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环境技术公司。
业务领域重点为水处理、生态修复、清洁化生产、固废治理、新能源及绿色产品开发等,服务范围覆盖工程咨询设计、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等环保全产业链,针对不同客户的技术、运营和环境要求,为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公司主营:精制净水药剂、自动化加药系统、水处理化工产品、净水辅材填料等。
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⑥ 工业污水处理后的污水要达到四类水的要求,那么按国家排放标准要达到几级排放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污水处理要达到行业或者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或者二级(IV、V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时,执行地方制订的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但是这只是对废水排放的最低要求,并不是说达到标准就可以排放。排放的废水,除了达到排放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保证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当受纳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水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质时,根据第二个要求,就出现了“工业污水处理后的污水要达到四类水的要求”的特殊要求。
(6)污水处理达到四类水体扩展阅读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⑦ 有谁知道污水处理的IV类标准是什么帮我解释一下下面的文字,谢谢!
依据地表水水抄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02.pdf
这上面有污水厂标准对应地表水标准 你这应执行污水排放标准二级 对应就是地表水 IV V 标准
⑧ 污水处理达地表水四类水质标准用什么工艺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现状调查;
2.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
3.点污染源的调查;
4.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5.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选择;
6.河流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7.河口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8.湖泊(水库)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9.海湾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⑨ 四类水质标准
四类水质标准为,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1、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2、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3、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4、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5、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⑩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一级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2、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然对于污水处理厂这一企业关于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一说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毕竟只是按个人企业营业税所得按其比例15%上缴,仍有一定价值,其中隶属于国家直属可免缴。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