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城市排水及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滇池流域内非城镇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外产业园区的排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条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排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第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投资者依法参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养护。第八条积极推广城市排水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予以预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城市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排水户及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测设备,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实时监测设备经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污水处理监测数据纳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污染源监测系统。第十六条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排水设施运营、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条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禁止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一)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物质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贰』 云南治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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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万溪冲登山步道属于哪座山
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万溪冲社区东侧。万溪冲登山步道训练基地是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万溪冲社区东侧的马鞍山上,一条长4.5公里的登山步道将完工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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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昆明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地址
下面是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基本流程:
现代化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技术,根据治疗的水平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的处理,主要是悬浮的污染物去除污水固体,物理治疗方法只能完成一笔交易与大多数的要求。后污水的初级处理,BOD去除率一般为约30%,高于排放标准以下。基层处理属于预处理二次处理。
二级处理,污水排放,主要是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BOD,COD物质),去除率高达90%,因此,以满足对有机污染物的废气排放标准。
三个处理中,难治性有机物,氮,磷进一步的处理可导致水溶性无机等的富营养化。生物脱氮除磷,混凝沉淀,砂率法,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和电渗分析方法的主要手段。通过删除通过污水提升泵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后升级,格鲁吉亚后的全过程
粗网格删除或筛率,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沉池后,超过对于交易(即物理处理),初沉池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活性污泥和生物膜,(其中活性污泥曝气池反应器,氧化沟,其中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膜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厂出水进入二沉池,二沉池出水排放消毒后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主要用于治疗两端这种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混凝沉淀,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和电渗析。二沉池污泥回主沉降或生物处理厂,进入污泥浓缩的一部分,在进入消化器淤泥后,脱水和干燥设备之后的部分,污泥的最后一次使用。
『伍』 昆明市所有污水处理厂
我来告诉你主要来的自21个------
第一污水处理厂,在船房小区
第二污水处理厂,在六甲的张家庙村,官南大道旁。
第三污水处理厂,在草海北岸,积善村一带,碧鸡路与积善路交叉口。
第四污水处理厂,在江岸小区,盘龙江边。
第五污水处理厂,在盘龙江边,仿江南水乡小区旁。
第六污水处理厂,在宝象河边,云秀路旁。
第七污水处理厂,在海埂村北。
第八污水处理厂,在海埂村北,与七污厂合并运行。
第九污水处理厂,在建,大概在海源南路附近。
第十污水处理厂,快建好了,在石虎关立交桥下,为地下式厂。
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方旺,待建。
第十二污水处理厂,经开区,普照村与高桥村附近的宝象河边,正建。
呈贡旧城污水处理厂,在呈贡旧城区。
洛龙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洛龙河边。
捞鱼河雨污水处理厂,在呈贡大渔,土罗村附近。
淤泥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晋城附近。
白鱼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晋城附近。
昆阳河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昆阳。
古城雨污水处理厂,在晋宁古城。
海口雨污水处理厂,在西山区海口。
观音山雨污水处理厂,在观音山。
『陆』 昆明市北市区污水处理厂有几个
昆山市港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张浦镇南港污水处理厂)昆山市千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港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污水处理公司 昆山市新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铁南污水处理厂昆山市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柒』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维护。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