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五、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污水处理的流程是什么
1、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2、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3、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2. 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怎么划分
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划分如下:
一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这些水域通常对水质有较高要求,因此一级标准较为严格。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这些水域的水质要求相对较低,但仍需满足一定的环保标准,因此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主要适用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中的污水。这些污水在排放前需经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以达到三级标准的排放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其排放污水的标准则需依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来确定,若受纳水域为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也需执行三级标准。
总的来说,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是根据不同水域的水质要求和环保需求来划分的,旨在保障水体的水质安全。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几级,各级标准适用于哪类污水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被划分为三个等级。针对那些需要排入地表水三类水域或海水二类海域的污水,应执行一级排放标准。而对于那些计划排入地表水四类或五类水域,以及海水三类海域的污水,则需遵循二级排放标准。如果污水计划排入已设置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排水系统,则应达到三级排放标准。
一级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在较高水平上得到控制,以保护地表水三类水域和海水二类海域的环境质量。相比之下,二级标准则更为宽松,适用于对水体污染控制要求较低的四类和五类地表水及三类海域。至于三级标准,它主要针对那些能够通过二级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净化的污水,确保它们在排放前达到一定标准。
每一级标准都有其特定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悬浮物等。这些限值会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水体敏感性进行调整。例如,一级标准通常要求COD浓度低于5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5毫克/升,而三级标准则较为宽松,COD浓度可以达到100毫克/升,氨氮浓度可以达到10毫克/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排放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相关标准可能会被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因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定期更新其处理工艺和技术,以确保持续符合最新的排放标准。
此外,各级标准的执行还受到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管。定期的水质检测和环境评估是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的关键措施。企业或机构若未能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将面临罚款和其他处罚。
总体而言,通过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
4.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的管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排放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氮(N)不超过15毫克每升,氨氮(NH3-N)不超过5毫克每升,总磷(P)不高于0.5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COD)不得高于60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20毫克每升,酸碱度需在6至9的范围内,悬浮物(SS)不得大于10毫克每升,油类含量需控制在5毫克每升以内。
二级排放标准相比一级,对总氮和氨氮的限制有所放宽,分别为20毫克每升和10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COD)上限提升到100毫克每升,BOD5限制为30毫克每升,悬浮物(SS)和油类的含量也相应增加。三级排放标准对总氮和氨氮的限制进一步放宽至25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COD和BOD5分别提升到150毫克每升和40毫克每升,悬浮物(SS)和油类的允许值分别为30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
制定这些排放标准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保护水体生态系统,通过限制污水中的有害物质,维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水体的自净能力。其次,确保水资源安全,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染水源,使经过处理的水能够安全回用,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维护公众健康,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接触污水中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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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1. 工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2. 一级标准进一步分为A标准和B标准。
3.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5.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应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3. 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4.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废水、污水。
其他规定:
5.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6.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7.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1. 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对化学需氧量(CODcr)的限值为不超过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3. 悬浮物(SS)的限值不超过10 mg/l。
4. 动植物油和石油类的限值均不超过1 mg/l。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限值不超过0.5 mg/l。
6. 总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15 mg/l。
7. 氨氮(以N计)的限值不超过5(8)mg/l。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需遵守一级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常规污染物和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43项。
标准分级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而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 一级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时,执行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也执行一级A标准。
2. 一级B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B标准。
3. 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4. 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森友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顷冲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8. 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的规定。
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标准值规定如下:
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指渣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3.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