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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污水排放许可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8-08 17:57:44

㈠ 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㈡ 排水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排水许可证办理:申请人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定的排水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的排水许可证办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排水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㈢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一)复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制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㈣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青岛污水排放许可证怎么办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制度是一种以企业生产运营期环境质量自行管控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标志着中国环保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本质是要求企业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㈤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发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凭证。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第五条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并记录在案;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标准;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应当载明前款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时间、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点和数量;
(三)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执行标准以及特别控制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㈥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㈦ 青岛市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流程:
排污单位-----填写申请------提交资料-------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内部审批--------合格发证-------不合格的出具核查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重新提交申请。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按规定设置有规范化的排污口;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七)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㈧ 污水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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