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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16 10:58:16

污水处理厂施工及设备采购付款方式

水处理厂施工及设备采购付款方式:唐山市丰润区中浩污水处理厂环保及配套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2021年10月09日 14: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显示公告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华鼎招2021-12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唐山市丰润区中浩污水处理厂环保及配套设施工程(EPC模式实施)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9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唐山市丰润区中浩污水处理厂环保及配套设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文件01号内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1)14.2.1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更正为: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土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的20%。(2)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B、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1、设备采购及安装总费用需通过建设单位、财政局、施工单位、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四方认质认价。结算时如总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最终价格以最高限价为准,未超过最高限价以认质认价结果为准;2、预付款:合同价款的3%,合同签订后30天内拨付;3、设备采购及安装费进度款按月拨付,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跟踪审核后金额的90%进行支付,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程序完成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后付清。更正为:B、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1、设备采购及安装总费用需通过建设单位、财政局、施工单位、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四方认质认价。结算时如总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最终价格以最高限价为准,未超过最高限价以认质认价结果为准;2、预付款: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30天内拨付;3、设备采购及安装费进度款按月拨付,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跟踪审核后金额的90%进行支付,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程序完成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后付清。招标文件中与之不一致之处均以此为准。

更正日期:2021年10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唐山市丰润区

联系方式:0315-31257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436号

联系方式:0315-51386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亚涛、石文超

电 话:15369498780

Ⅱ 污水处理合同怎么签

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里面有设备清单,付款方式,售后协议等都会详细标注,一方签后,邮寄到另一方,然后双方各留一份。

Ⅲ 浅谈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浅谈2018年强化风险防范

摘 要: 本文通过简述污水处理设备市场现状,分析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业务流程及存在的风险,对如何对风险进行防范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污水处理设备市场现状
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发展较快,现在世界上,先进国家使用的各种工艺和设备我们国内都有。我国的污水处理设备与国外同类设备相比,在技术性能上,节能上,差距不是很大。但在市场上,国产的设备与国外同类设备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的投标、招标工作不太规范,同行业相互压价,造成中标的设备价格很低。最低价中标的、乡镇企业的设备质量与使用寿命无法与国外名牌产品相比;二是国产设备与国外设备的价格相差巧伍太大,因此无法相比;三是我国的原材料市场,不锈钢、铝合金材质的角钢,槽钢等型材规格少,市场短缺,所以吸刮泥机等设备的重量较重,功率消耗略大。
另一方面,国产化污水处理设备具有品种不全,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比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特点。我国发展较快的污水处理设备主要是一些我国目前常用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适用于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如潜污泵、吸刮泥机、格栅、曝气器、砂水分离器、阀门、闸门、鼓风机等,而一些相对工艺较复杂或在我国较难推广的设备还是主要依靠进口,其技术水平相差更大,如栅渣处理设备、污泥焚烧系统、污泥烘干设备、污泥消化气发电设备、污泥烘干与离心分离设备等。
二、 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业务流程
1、设备供应商管理
(1)对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
A、了解公司的企业形象、信誉及实力、信用状况等,到公司及生产车间进行实地考察,观察其公司生产销售运作是否正常,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情况和规模数量;
B、了解该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业绩、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素质、与其他竞争者的关系、与本企业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c、走访同行业的客户,了解该公司在业界的信誉及实力,进行侧面考察。
(2)提供相关资料
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资产、负债和盈利等状况,以及现稿州金流的变动情况等。
2、设备采购业务开展
(1)提出采购申请报告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由经办业务员根据采购计划、考察设备供应商了解的情况,以及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估作出采购决定,并拟出该业务的可行性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2)选择设备供应商
审批通过后,通过招投标的程序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设备供应商。
(3)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业务经办人拟出采购合同并填写《合同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及审批权限,报送法律部等相关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
(4)付款审批
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付款审批权限,分别送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及孝敬或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采购合同》、《合同呈批表》和《付款申请单》交财务部付款。
(5)跟踪设备生产和交货
货款支付完毕后,及时跟踪设备生产和交货时间,做好接货准备。必要时,派出人员到生产厂衔接生产交货安排和监造设备的生产。
(6)到货验收与合同归档
A、设备到货后,买卖双方要共同进行设备验收,如与合同的标准和约定条款不符的,要及时处理。
B、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及时交财务部签收。整理收齐该合同所有的单证,包括合同原件、审批单,付款回单、收货验收单等相关凭证,建立合同档案。
三、 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产生原因
1、设备采购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设备采购人为风险
设备采购人为风险主要指系统内产生的经济风险,包括:
价格风险:一是因为供货商与相关人员在投标前相互串通,透露标底,使设备采购遭受损失;二是当采购人员对价格预测失误而进行批量采购,造成价格风险。
采购质量风险:一是因为供货商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污水建设项目不能正常开展,给业主带来经济、技术、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供货商提供的设备以次充好,直接影响到整体工程的质量、工期、降低企业信誉和竞争力。
计划与选择风险:请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提出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科学,直接导致采购过程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质量等与采购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偏离,这既不利于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合同风险: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君子协议等等;二是合同行为不当,卖方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如对采购人员行贿,套取企业采购底标等;三是采购合同履行违约,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供货商的推迟交货、规格型号和质量不满足合同的约定等违约行为,虽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具体违约罚则,但还是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污水处理项目整体的顺利进行;四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采购主体未建立起有效的的采购控制制度。
验收风险: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合规定要求等等。
存量风险:一是采购量不能及时满足建设所需,建设中断造成损失而引发的风险;二是进货量多于所需,造成积压,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减低资金周转率,从而产生存量风险。

(2)设备采购意外风险
意外风险主要指在采购过程中因自然环境、经济政策、战争等因素造成的系统外风险。主要指项目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不可预见的意外风险导致采购失败而形成的风险。
(3)技术进步风险
技术进步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给供货链带来的风险。一是因为技术进步引起无形损耗造成已购设备积压或工艺技术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二是因为新项目开发周期缩短,所需设备已退出市场或使用效率低下。
2、主要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预算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甚至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不协调等;
(2)供应商选择不当,可能导致采购产品质次价高,甚至出现舞弊行为;
(3)采购定价机制不科学,采购定价方式选择不当,缺乏对重要产品价格的跟踪监控,引起采购价格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损失;
(4)未经授权对外订立贸易采购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等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等;
(5)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
(6)付款审核不严格、付款方式不恰当、付款金额控制不严,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四、 污水处理设备采购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1、科学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需求总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充分考虑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量和库存调剂及期初量,制定出合理、科学的采购计划。计划必须经过程序严格审批,未经审批的采购计划不能实施采购。
2、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要对市场进行调查,收集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和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供货能力、价格、售后服务、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价。
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明确合格供应商评审程序,规定合格供应商选择

Ⅳ 污水处理厂供货合同可以减免税吗

合同不行,设备款的发票可以,但前提是一般纳税人,而且是增票

Ⅳ 水处理合同样本

XXX公司XX循环冷却水处理委托管理协议

立协议单位:XXX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XXX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1 总则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不断提高水处理效果、用水效率、降低消耗,确保生产装置安、稳、长、优运行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技术协议。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为XXX公司循环水场水质处理提供药剂和技术服务。
乙方(承包方)必须具备雄厚的水处理技术科研开发实力、现场管理经验和技术服务能力。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每年进行综合评比。
3 合作内容
3.1 乙方在甲方的协作下,通过系统调查,提出水质稳定处理方案。
3.2 甲方采用乙方的水处理方案,实施节水降耗计划,并满足生产装置长周期安稳运行要求;
3.3 甲、乙双方就有关实现节约用水的进一步实施计划进行探讨,以使水处理技术水平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4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⑴ 乙方提出的水处理方案,包括药剂费用,监控设备数量,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应得到甲方认可。
⑵ 按照双方认可的评定方法监控水处理效果,并对乙方提供的水处理效果作出评价。在水处理效果出现超出标准时,有权根据下文的条款进行处理。
⑶ 在运行期间,使用乙方提供的成套监控设备(所有权由乙方拥有)。
⑷ 当水处理效果影响生产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2 甲方的义务:
⑴ 向乙方提供循环水系统资料,如补充水质,循环水量,温差,以及原水水质。
⑵ 向乙方提供主要换热器的有关使用情况,如材质、换热器类型、循环水流速、工艺物料及其进出口温度等。
⑶ 配合乙方安装和调试监控、加药设备和旁滤设备。
⑷ 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方案》,协助乙方对监控和加药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巡检、记录仪表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⑸ 不影响工艺生产的条件下,接受乙方的合理建议,改进循环水系统的运行条件。
⑹ 在系统有工艺物料泄漏时,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提供的方案,尽早解决问题。
⑺ 避免非装置用水点,减少循环水的损失。
⑻ 在保持现有设备状况的基础上,尽力解决除排污以外的任何循环水排放现象。
⑼ 负责进场药剂用量的统计与核算,并及时反馈乙方。
⑽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案等提供给第三方。
⑾ 保障乙方监控和加药设备的安全存放和技术保密。
⑿ 每季度组织一次水质处理总结会议,评定处理效果,会同乙方研究改进方案或应对措施,年底汇总评价。
4.3 乙方的权利:
⑴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补充及修改,但须提交甲方认可。
⑵ 如果水处理效果出现异议,必须由双方共同确认。
⑶ 现场加药设备因甲方原因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时,要求甲方修理或以成本价购买相同设备。
⑷ 有权就循环水系统进行合理改进向甲方提出建议。
⑸ 有权要求与甲方一起,查找生产及非生产装置耗水点,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供甲方进行整改。
4.4 乙方的义务:
⑴ 在甲方提供所有相关循环水系统参数的条件下,提交优化可靠的循环水处理方案,提供操作方案(包括系统出现泄漏时的水质异常处理方案),并到甲方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交流。
⑵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现场运行数据泄露给第三方。
⑶ 负责水处理加药和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运行参数、加药量的记录、设备运行的巡检和维护修理,对于甲方反映的设备故障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连续运行。
⑷ 负责水质的日常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的水质项目及频率进行分析,每日反馈。根据水质及时调整,确保水质指标的平稳控制。
⑸ 根据系统运行状况及水质分析,在补水水质和操作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技术方案,并提交甲方认可。
⑹ 负责对现场加药、监控设备的运行、药剂用量和水质进行分析,在每月末提供本月水质控制和运行报告(统计时段为上月X日至本月X日)。
⑺ 在运行期间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认可。
⑻ 提供按照乙方的质量标准生产的高效水处理药剂。
⑼ 提供在甲方使用的水处理药剂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中国或国际公认机构的毒理性安全检定报告。
⑽ 乙方提供的加药监控设备供甲方在使用乙方药剂期间免费使用。加药设备维护由乙方负责。
⑾ 由乙方提供阻垢缓蚀剂、次氯酸钠等连续投加设施。
⑿ 乙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仪器操作资格,持有乙方认可的上岗证。乙方现场服务人员应该遵守甲、乙双方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如因乙方现场服务人员违反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所导致的事故或伤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 考核方案
5.1 验收指标:以先进的水处理指标进行水质控制,水处理承包验收指标定为。
① 腐蚀速率(挂片):碳钢 <0.075mm/a(无点蚀),铜<0.005mm/a(无点蚀),极限值0.125 mm/a;
② 污垢沉积速率:碳钢<10 mg/cm2.月,铜<10 mg/cm2.月,极限值20 mg/cm2.月;
③ 生物粘泥量:<2ml/m3,极限值10 ml/m3;
④ 细菌:<105个菌落数/ml,极限值107个菌落数/ml;
⑤ 浓缩倍数平均达到:6.0倍以上;
⑥ 其他相关指标达到或优于现行状况。
5.2 检验方法:
① 腐蚀速率检测采用甲方现行标准;
② 污垢沉积速度检测方法采用甲方现行标准;
③ 细菌总数检测采用甲方现行标准;
④ 粘泥量检测采用甲方现行标准;
⑤ 浓缩倍数以钾离子计,若添加的化学药剂中含有钾离子,则以其他离子计;
⑥ 水质分析方法以甲方的分析方法为标准。
5.3 验收标准
⑴ 正常情况下,每月以药剂浓度、pH、浊度、浓缩倍数、异养菌总数、粘泥、铜、总碱度、钙硬指标的综合合格率大于90%,、试管腐蚀速率、粘附速率达到指标值,进行综合考评,季度考核,年度总评,并作技术效果与费用横向比较,总评较差的承包方,甲方将综合考虑其承包资格。
⑵ 药剂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更换合格药剂,年度内出现二次不合格的,中止合同。
⑶ 异养菌、生物粘泥、pH值单项指标连续2月合格率超指标;或腐蚀速率、污垢沉积速率连续三个月超指标或年度内累计四个月超指标;单项指标出现超极限值,出现以上其中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⑷ 在系统出现较大泄漏时(CODCr>120mg/L,油含量大于50mg/L),在水质恢复正常期间,验收指标不列入考核。但出现物料微量泄漏,且水质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情况仍要按验收指标考核。
⑸ 如果水处理效果监测出现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5.4 药剂验收
药剂到现场后,甲方按乙方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6 承包方案
⑴ 根据年度水处理方案所有的费用以药剂费用形式出现;
⑵ 每季度考核一次,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在次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所用药剂进行结帐;
⑶ 季度结算费用不超过计划费用的25%,且年度实际所用药剂总费用不超过年度总包费用;
⑷ 若年度实际所用药剂少于承包合同,以节约的药剂量(不超过计划用量的10%为限)的70%奖励给乙方,并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的药剂费用中结算;
⑸ 考核指标以甲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监测数据有较大误差时,乙方应三天内及时提出异议,经双方核查确认,腐蚀速率和沉积速率的测定由甲方负责,乙方可要求在场确认。
⑹ 乙方的药剂用量、水质控制和运行报告在每月的月末提供甲方,甲方在次月五日前确认后返回乙方。
⑺ 乙方承包甲方的第一热电站的循环水系统处理一年水质管理及药剂费用,具体如下:
以低含盐新水(新水电导率<XXXμS/cm)时:费用为人民币 XX 万元,此项费用以药剂采购费方式支付。药剂(一年用量)清单如下:

产品名称
数量(吨)
单价(万)
金额(万)
XXX缓蚀剂

XXX缓蚀剂

XXX非氧化性杀菌剂

XXX氧化性杀菌剂

其它

合计

注:以上费用包括:清洗、预膜、剥离、杀菌等,免费提供在线加药设备。
(8) 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时,发生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补充水为高含盐水而调整处理方案时;当甲方的管理原因使循环水系统的全年平均浓缩倍数低于5.1验收指标时;当因甲方生产调整,实际运行时间少于一年时,按运行时间进行费用核减。
7 违约赔偿
腐蚀速率、沉积速率达不到控制指标扣当月费用的10%;当药剂浓度、PH、浊度、浓缩倍数、细菌、粘泥、铜、总碱度、钙硬指标合格率低于90%,扣当月费用的10%。
在甲方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条件下,水处理效果因乙方原因没有到达预期结果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9 附件:
XXX
10、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Ⅵ 安装污水处理合同,这个付款方式正规

这个是双方自行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自然是可行的,就是正规的

Ⅶ 2017年产品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保金的存在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产品质保金是有相应的规定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产品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2017年2017年产品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2017年产品质保金法律规定相关案例
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问题提示】

1、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

2、质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3、合同约定的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何区别。

【要点提示】

1、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约定,2、建设项目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证 修理 的期间。质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证质量的期间。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交货总价值为973.066万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万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潼区法院作出(2009)临民初字42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供货条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现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质保期限已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质保金129.691万元。被告反诉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反诉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所述的通知及问题并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陕西省高院生效判决中认定,且均发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该工程经三方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之前。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提交质量权威部门检测或者鉴定部门的鉴定 报告 来证明,且质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根本无事实依据。从其所依据的证据来看,反诉请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未提交任何所谓修复或更换的记录单,产生的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和确认。故对其反诉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及实质条件,“合格后18个月”是时间条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装了部分设备后,于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的认定,最终只判令被告支付经三方开箱验收合格后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保证质保期间工程设备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没有质量问题。但双方除2007年8月24日进行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外,就质量问题多次向原告提出维修和技术服务,至今未作处理,双方再未进行过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其要求支付质保金利息的请求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现场签证单》是被告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进入负荷运行系统调试合同量的确认,并提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但验收并未最终实施。故不应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原告应承担其拒绝对建设工程、设备维修、更换的法定责任,故被告反诉要求扣减工程质保金103.15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总价1296.91万元的30%的预付款后,多次要求交货,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设备。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继续供货,一方面要求对已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多次通知要求派人处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编号2004-05-02。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设备的供货、并对所供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6.91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经三方(业主、监理、安装单位)开箱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该部分设备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验货及质量方面约定为: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验货,如遇设计变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变更后的质量标准验货。被告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七日内组织验货,否则视为原告供货合格。现场验货合格不代表产品最终合格。如被告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应在7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证所有设备符合《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项目成套设备的供货及相关技术服务》(招标编号:LT-05-01)、《招、投标文件的澄清、回复》要求及工程设计图纸。如被告提出质量异议,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要求原告赔偿、换货或退货,原告应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质量保证期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8个月。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原告向被告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先后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约定的设备,经双方核对原告实际供货为973.06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总计580.2万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设备清单中剩余部分设备于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货完毕,确保3月20日联动试车,并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进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不管什么理由,均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被告方自行采购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统联动试运转》单中载明: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存在脱水机主电机跳闸、螺杆泵工作异常问题。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临潼污水处理厂运行中设备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原告对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应池,变配电室存在问题尽快处理解决。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在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单上载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规定的试运行内容,经我方自检出水水质已达标,我方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等待验收。建设单位代表在现场签证单记载意见:完成合同内容属实。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2008年5月14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2月2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万元。在法院处理纠纷期间及之后,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货,被告亦未再给原告支付过货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载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虽因故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遂裁决由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1075.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25万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万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211095.35元。本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万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29.691万元,并从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又拒绝对建设工程及设备履行维修、更换的责任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扣减质保金103.157万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后于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要求原告处理设备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对此,原告称从未收到过通知。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后,履行中因纠纷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临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供货条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162.3768万元货款。依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此双方约定质保期起始日期应为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虽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故应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现原告以质保期限已满,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双方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后再未进行联合试运转主张抗辩,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确认,且在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仲裁裁决中均载明整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辩称不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对迟延支付质保金承担利息的请求,因质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约定。加之合同中对延迟付款约定为:在总包工程款设备费由业主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每七天该部分合同价款的5‰计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该部分合同价格的2%。原告无证据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设备费。故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的请求,因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若为被告方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引起,原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三方(监理、被告、原告)等有关部门检测,证明确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权要求原告方进行免费修理,达到质量要求,否则进行更换或贬值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反诉符合合同约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通知中虽有要求原告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否则被告能处理的设备问题被告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加倍从原告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必须由原告方处理的设备问题,由于原告方处理问题延期而影响总工期,按该设备价值的30%罚款,直至退货等要求。但该通知中扣款、罚款等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原、被告协商达成,因此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故该通知不能成为被告反诉扣款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加之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限。总之,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1、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29.691万元。2、驳回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3、驳回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2元,反诉费7042元,由该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12月19日为其支付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驳回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多次诉讼未提出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1、3项,改判或发回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决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已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截止2007年9月,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装工程总量4744.23万元,这些工程已通过12次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的方式得到被申请人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等。另,双方当事人对下欠的质保金数额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利嘉公司与西北设计院公司签订的《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项下成套设备的供货及其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该合同第5条3项约定:在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18个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规定。西北设计院公司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07年12月19日共同确认验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135号裁定书,申请人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承认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的单机调试、配合系统联合运转均已经过验收合格。故原审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质保金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西北设计院公司主张不应以该日为起算日,拒绝支付质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抵扣相应的质保金103.157万元问题。西北设计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后,不能提供华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修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华利嘉公司对此又予以否认。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华利嘉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西北设计院公司给付预付款389万元一案中,西北设计院公司也未就质量问题为由且未提起抗辩。综上,西北设计院公司反诉华利嘉公司所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质保金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设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质量保证的期间。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质保期和质保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质保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因此,质保金从本质上讲是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质保金的数额、期限由双方在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作用是担保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及发现质量缺陷后的保修义务的履行情况。质保期间没有质量缺陷,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无条件返还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方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数额的质保金。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建设项目的质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即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起算日期。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单机调试和设备联动调试验收合格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而没有将竣工验收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为解决该当事人间纠纷的“法律”。 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体现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起算和质保金的预存比例的约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同样应得到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质保期的起算日。该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已到场的设备联合试运转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原告纠正。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维修后联合运转合格的具体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与建设单位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被告承包的整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应以2007年12月19日作为起算日,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该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合同约定质保金期与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质保期由合同双方依合同约定,与质量缺陷有密切联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约定,承包方应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预留质保金的数额。质保期届满,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或者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因自己原因未及时向承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

保修期与质保期并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产品提供者对其提供产品应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保修期来源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它不象质保期与质保金联系在一起,它与金钱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期间。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与质保期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质保期出现的质量缺陷,既是质保责任也是保修责任。但在质保期外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则只能是保修责任,只能产生维修问题。

该案中,被告以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抵扣质保金,但无证据证明对其指出的设备问题原告未进行维修,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其已自行维修,且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担费用。被告虽提交了要求原告维修设备问题的数次通知及相关照片,但原告否认收到该类通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该类通知,又无证据证明照片所摄情景发生在质保期内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诉要求扣款亦无事实依据。同时被告在多次诉讼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才主张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诉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Ⅷ 医院污水处理合同内设备升级和改造费用谁承担

费用由医院承担。
医疗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污水处理系统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出水水质可确保达标排放;占地面积小,污水处理系统简单实用,运行和管理简易方便,污水处理系统具备较强的抗冲击负荷能力;耗电量少、用药量少、剩余污泥产生量少,大量减少客户在污水处理上的运行费用;处理系统采用先进的工艺和PLC程序控制技术,自动化程度高,可以有效降低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污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构造简单,污水处理工程投资省,运行费用低;对周围环境无不良影响,选用电机噪声低,能保证处理系统满足对噪声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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