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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16 23:02:59

❶ 浙江发布"住建18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凤凰网房产快讯 2月13日晚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具体涉及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等。

而在近日,无锡、西安多地也连夜发文,出台了针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支持政策。

附全文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十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标改造该怎么做啊有了解这方面的技术不

每一种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工艺与设备,都有各自的适应条件,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设备改造才能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在改造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如下:

1、提标改造的工期和具体实施方案是怎么样的

2、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的花费及运营成本

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如何实现长效管理

…………

1、提标改造,调研先行

在进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前,必须做好项目的调研工作。特别是农村污水处理收集管网是连接农户生活污水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枢纽。一般在设计提标改造方案前,一般会做常规CCTV管道检测,摸清污水管网底数,排除管网渗漏、堵塞、沉降等问题,掌握比较准确的水量及排水规律。需要对进水水质进行多次化验,确定进水污水物成分及浓度。

2、依据排放标准及预算,设计高性价比提标改造工艺方案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提标改造及工程施工、工艺变更、设备安装、配件更换,需要安排技术工程师现场勘查,为业主梳理每个站区的水质及故障情况。针对问题较少的站区,改造方案应侧重于修复,以最小的投入提升水质;对于问题突出的站点,需提供站区设计、施工、设备安装一站式解决方案。

3、智慧水务赋能,托管运营提升效率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三分靠建设,七分靠运营。拥有智慧水务系统可采集数据,同步到监管平台,还能及时预警设备故障,提醒运营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在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过程中,用户可以选择配智慧水务监控软件、硬件,实现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

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九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六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❺ 污水排放标准提高何影响

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影响:一些相对发达的地区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Ⅳ类甚至Ⅲ类水质标准,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盲目攀比。

这些地区制定了严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质标准,以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刚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后出水水质仍难以稳定达标,甚至连乡镇几千吨的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也要求参照Ⅳ类水质标准,标准执行有失偏颇。

其次,一些地区采用高排放限值,确实是基于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经过系统分析和综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区却看不出实施的必要性。在这些地区,不顾水体黑臭现象依然存在的事实,盲目跟风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地方环境标准的两个方面,标准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指标上,排放限值并不是越高越好。

地方在制定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标准时,要回归理性,不能盲目跟进,应当更加重视提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行性的评估和论证,以期积累更多实践层面的技术经验和数据支撑,为水环境污染控制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高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对环境质量负全责。

对经济技术条件成熟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应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修改完善技术标准,积累实践经验。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从经济性和实用性角度综合考量,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适当放宽排放限值,给予一个合理的改造期,保证清洁排放标准技术经得起历史检验。

❻ 政策丨“十四五”期间,水务行业发展机遇

从2015 年起,我国水环境治理行业政策发布频繁,其中“水十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从政策层面全面进入了面源治理、综合治理的新时期。我国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等多项政策法规。

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政策

1、排放标准提升,污水处理进入提标改造期

近年来,污水处理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由于单一污水处理项目新建产能需求减弱,新增市政项目基本以提标改造为主,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吨/天,已有80%左右完成提标改造出水达一级A,在三年行动规划下,未来两年仍有千亿改造空间。

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上提出了“有河要有水,有水要有鱼,有鱼要有草,下河能游泳”的要求,将在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污水提标改造仍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需求将带来广阔市场空间。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污水厂的排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一级 B 标准提升为一级 A 甚至更高标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迫在眉睫。截止 2019 年底,主要上市公司一级 A 标准执行率约60%,提标改造空间较大。预估“十四五”时期,污水处理提标改造整体市场空间约 800 亿元。

2、村镇污水为补短板重点方向,技术型公司优势明显

由于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以及经济条件有限,许多村庄缺乏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直排现象普遍。同时行政村污水垃圾治理相对缓慢,与城市、县城相比,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2018年全国建制镇和乡村污水处理率分别仅53%和19% ,距十三五目标相差甚远,其中村镇污水设备空间预计千亿以上。

膜技术公司受益于污水资源化和农村污水分散式治理:MBR相较于传统工艺( A2O )的核心优势在于占地面积小、污泥量少、出水水质好。在污水资源化及村镇污水分布治水技术中优势突出。

3、政策红利释放,黑臭水体市场未来可期

2020年11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其中要求,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当前城市黑臭水体存量市场规模仍有 300 多亿元,且黑臭反弹现象明显,农村黑臭治理尚未开启,全国治理市场空间仍是千亿级别。

❼ 有谁知道江苏省的排放污水水质提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急等

“到2008年底,投资27亿元,全面完成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使沿湖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与原排放标准相比,再削减排污总量50%左右”。这是近日江苏省政府与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等5市政府签订新一轮太湖水污染治理责任状上所确立的目标。
为全面加快太湖流域铁腕治污攻坚战,江苏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太湖治理的两个阶段目标:2010年在全省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前,实现太湖水质明显好转,确保太湖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十五”以来,江苏省全面加快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了235万吨,比“九五”期末增加了3.4倍。为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高的标准,用更严的措施彻底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有效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江苏省针对太湖流域人口密集大、排污总量高的状况,及时组织环保专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排放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效削减氮磷排放量,明确了进一步严控的严格措施。目前,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的排放标准限值与原先的排放标准相比,C0D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60至120毫克/升,提高到50至60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5毫克/升,提高到了5毫克/升;总磷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毫克/升,提高到了0.5毫克/升。
为使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江苏省政府及时与沿湖5市政府签订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的责任状,规定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沿湖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其中,包括日处理323.3万吨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1.6万吨在建的30座污水处理厂等。据统计,这些沿湖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后,与现在相比,可再削减C0D排放量50%,再削减总氮60%和总磷50%。

转自江苏环保

❽ 国标提标是什么意思

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常见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对设施进行重新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主要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对污水中的COD、氨氮、总氮、总磷等等的排放指标提高。要达到这些要求,就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尽量少改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标准的要求。

❾ 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中提标具体是什么意思

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常见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对设施进行重新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主要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对污水中的COD、氨氮、总氮、总磷等等的排放指标提高。要达到这些要求,就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尽量少改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标准的要求。

(9)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政策扩展阅读:

进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

城市性质及经济水平 如处理规模部分中所述,由于城市所在地域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污水的水质亦不相同。例如沿海发达城市和南方城市用水量较大,污水浓度较低;北方城市特别是西部地区用水量较少,相对浓度较高;工业比重大的城市,由于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的浓度较高,致使城市污水浓度较高等。

1、工业废水水质

原则上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厂内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才可纳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点源污染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尚未健全,工业废水不经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水水质时,必须充分考虑该因素的影响而留有余地。

2、其它污染源

除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源外,常常还有农牧业污染和城市垃圾卫生填理场内渗滤液的纳入等因素。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进厂水水质,应对上述水量及水质进行综合平衡计算。

3、排水体制

当排水体制采用全部或部分截流合流制时,应注意由于截流倍数、截流水量而造成的污水浓度的变化给进水水确定带的影响。

❿ 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要规划部门审批吗

城市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因为污水处理的规模与城市规划,特别是相关片区的规划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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