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Ⅱ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质标准
1. 城市再生水用于杂用的水质标准规定,原水中氨氮浓度应在75至115毫克/升之间,而处理后的再生水氨氮浓度应低于5毫克/升。
2. 满足上述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可用于多种城市杂用场合,如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以及建筑施工等。
3.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将编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还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4. 该规划一旦获得批准并公布,即应严格遵照执行。若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则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提交审批。
5. 第十条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增加对相关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财政投入。
6. 根据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其用途。
Ⅲ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是2021年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法律依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