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環保銅鉻鎳氰超標范圍是多少
一類污染物車間廢水處理衡塵畢設施排水口取樣測量,鎳≤0.5ppm(毫克/升)、六價鉻≤0.2ppm、總鉻≤1.0ppm;二類污染物可在總排口取樣測量,銅≤0.5ppm、氰≤0.3ppm,實際內容可以查閱GB21900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以當咐芹地環保局規定兄虛的排放標准為准。
B. 兩高」司法解釋又規定哪些環境污染行為,行為人會入刑
律達網:
嚴重污染環境造成嚴重後果包括以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致使蠢銷頃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帶陸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斗配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但行為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三條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
對於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四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本解釋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解釋所稱「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解釋所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C. 電鍍廠鎳污水排放標准
0.5毫克每升。1996年國家實施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到1996)其中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小於等於1mg/l。2008年《電鍍行業污染物國家排放標准》(GB21900到2008)其中最新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0.5mg/l,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則是0.1mg/l。2010年《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到2010)其中最新含鎳廢水的排放標準是總鎳含量0.5mg/l。
D. 污水中重金屬含量多少算超標
總汞0.05Mmg/l
總鎘配顫0.1mg/l
總鉻0.5mg/l
總核改鉛1.0mg/l
總銀0.5mg/l
總鎳1.0mg/l
總鈹0.005mg/l
小於等於培氏敗
E.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多少噸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3 噸以上入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十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顫旅亂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鎮讓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5)含鎳廢水超標多少可以入刑擴展閱讀:
處罰標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茄檔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F. 鎳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應得到什麼處罰
根據 最新 的環保法中的 63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Microsoft1]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Microsoft1]司法解釋:(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G. 含金銀鎳銅的污泥是危廢嗎
含金銀鎳銅的污泥是危廢。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與電鍍污泥電鍍污泥屬於危險廢物,如歲好廢物類別往往同時屬於HW17、HW21、HW22、HW23。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屬於廢水污染防治范圍,納入廢水管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雀薯染環境防治法》的范圍,不屬於危險廢物。渣鉛雖然超標廢水未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2016版),如果廢水中一類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超標3倍、或者二類重金屬(如鎳、銅、鋅、錳、釩)超標10倍以上的,除處以行政處罰外,照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含量超標含金銀鎳銅的污泥是危廢。
H. 環保對鎳礦渣可以處罰嗎
鎳礦渣里含鎳濃度超標會被處罰。
鎳礦渣里含鎳濃度超標嚴重的話會對環境和人有很嚴重的影響,所以企業因為鎳礦渣含鎳濃度超標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目前我國對鎳渣的綜合利用率較低模滑氏,其處理方式多為露天堆存或填埋,這不僅浪費資源,佔用大量土地,而且破壞周讓賀邊生態環境,嚴重旦散制約著鎳鐵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鎳渣作為水泥混合材成為高效利用途徑。鎳渣在水泥混合材應用方面已經取得了較為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鎳渣具備火山灰活性,將鎳渣經過機器細磨至微粉後,可添加至水泥熟料中做水泥混合材。利用鎳渣制備水泥混合材,添加量可達30%。經專家多次研究實驗,結果表明鎳渣與鋼渣、礦渣等多種工業廢渣一樣,都可以生產熟料水泥,且鎳渣具有非常好的活性,略優於鋼渣。
I. 環保入刑的十幾種情形
危害環境的一切污染 只有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才適用「兩高」司法解釋中行為罰的規定。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質時,如果達到入刑標准,適用《刑法》;如果未達到入刑標准,則適用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處行政拘留。而這里的入刑標准,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嚴重污染環境」,「兩高」司法解釋在第一條中做了詳細闡述。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回答本人提問時解釋說:「根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有一個入案的標准,也就是門檻。」
對於這一問題,別濤解釋說,「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物質是特定的,可能是放射性物質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的物質。另外,還有明確的標准,有量化的指標,危險廢物超過3噸,危險重金屬超標3倍,如果達到那個標準的就是刑事責任。
「所以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就是適用拘留,如果構成犯罪,就適用刑罰。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在立法當中還是比較清晰的。」別濤說。
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對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非法排污的行為作出刑事處罰的規定,而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則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這引起了許多人的誤解,認為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非法排污是行為罰,即只要有這種行為就應入刑;而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又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這是一種法律的倒退。
實則不然,兩條法律條文之間的規定並無沖突,它們規定的是兩種不同行為情況下的處罰措施。為辨明兩條文之間的區別,銜接好新修訂的《環保法》與「兩高」司法解釋,本人采訪了相關一線執法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此作出了詳細解讀。
如何鑒別暗管、滲井、滲坑?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是全國標准件集散地,電鍍加工企業比較多,當地環保部門處理過很多非法排污、異地傾倒、滲坑排放等環境違法的案子,有著豐富的一線執法經驗。本人就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行為采訪了永年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李社喜。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通常都是涉水企業。涉水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含酸、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病原體或其他高濃度污染物等,由於這種廢水比較難處理或處理成本高,企業可能會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進行非法排污。」李社喜介紹說。
【(9)含鎳廢水超標多少可以入刑擴展閱讀】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非法排污管道。
滲井,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壓注入方式將未經處理的超標廢水直接排入地下水體的廢棄方式或利用專門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廢棄污水。「這種方式最惡劣,一旦造成地下水污染,將很難恢復。」李社喜說。
滲坑,是指能夠排放、輸送、貯存超標廢水的天然或人工的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等。
李社喜根據平時的執法經驗總結出以下方式,來判斷是否為暗管、滲井、滲坑。
「一是廢水未經處理或經處理不達標就直接排放,二是排放的方式很隱蔽,意在規避環保部門的監管,三是將廢水直接排入地下水體,四是沒有防滲措施,間接進入地下水體。」
「符合第1、2項的設置管道視為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臨時的排污軟管等,符合1、3項可視為滲井,符合1、4項可視為滲坑。」
新法實施前,如何處罰?
李社喜告訴本人,在現行法律下,除「兩高」司法解釋外,處罰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一般依據的法律有以下幾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李社喜介紹說。
新法實施後,有何不同?
「這次新增加的規定,有特定的幾種行為引入了治安拘留,這是立法機關針對環保管理違法比較突出的情況提出的新的制裁手段,范圍是特定的,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區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
為何要引入行政拘留?這種手段與刑事處罰相比有哪些異同?它的作用又是什麼?在這點上,如何銜接好「兩高」司法解釋與新修訂的《環保法》?
就這些問題,本人采訪了鄭州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副教授馬春娟和四川省通江縣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劉永濤。
行政拘留與刑事處罰有何區別?
馬春娟介紹,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刑罰。
二是處罰適用的前提不同。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只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的人作出的刑罰。
三是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依據是行政法;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
四是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處罰。
五是處罰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刑事處罰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
六是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拘留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拘留,不必過細地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七是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拘留注重的是對違法者的教育;而刑事處罰更注重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罰的主要功能。
如何認定「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刑事處罰?
劉永濤認為,在「兩高」司法解釋和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對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違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界定環境刑事處罰(環境污染犯罪)和環境行政處罰(環境違法)的構成要件問題。
「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是對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涉及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准作出的具體規定。
「兩高」司法解釋中認定這一標準的規定之一為「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
對於放射性廢物的范圍問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12號令)第二條作出了解釋: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容易鑒定、認定,無需專門解釋;「其他有害物質」范圍則十分寬泛,難以具體界定。
鑒於此,「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准。
第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綜上,「兩高」司法解釋是對環境污染犯罪(污染環境罪)的入罪要件的具體認定標准作出的具體規定。
如何認定新修訂的《環保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作為最重的處罰手段,只能針對那些危害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而言,除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有大多數沒有構成犯罪的,應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因此,對違法與犯罪的問題,需要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劉永濤談到,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如何做好銜接工作?
馬春娟提到,要注意環保行政處罰與環保刑事處罰的證據標準的銜接問題。
對環保違法排放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都離不開證據證明,而且舉證責任在於環保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由於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違法行為者的影響具有質的差別,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證明標准也相應的有很大差別。
在刑事責任追究中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准;而行政處罰的證據則應當達到「實質性的證據」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標准」,這個標准低於「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准,但高於民事案件中的「占優勢蓋然性證據」標准。如何辨明標准,還需要一線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多地積累經驗。
李社喜介紹,河北省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已經就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惡意排污等行為開展了「利劍斬污」行動,河北省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動執法,河北省成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市級設環安支隊,縣級設環安大隊,對觸犯《刑法》足以入刑的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罰。新修訂的《環保法》頒布後,一線執法人員學習了新法中的亮點,將對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銜接問題再做完善,以期更好地適用新法。
法條速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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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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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六十三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J. 鎳的含量多少算污染
鎳在地殼中的平均豐度為75ppm.
我國規定車間空氣中鎳的最高容許濃度為0.001mg/m3,地面水中鎳的最高容許濃度為0.5mg/L。
你說的突然中的鎳污染,是因為鎳可以在土壤中富集。,壤中的鎳主要來源於岩石風化,大氣降塵,灌溉用水(包括含鎳廢水),農田施肥,植物和動物殘體的腐爛等。植物生長和農田排水又可從土壤中帶走鎳。鎳含量最高的植物是綠色蔬菜和煙草,為1.5~3ppm,穀物、水果和馬鈴薯中含量很低。土壤中含鎳量如高於0.5ppm,對亞麻生長不利,濃度高達到15.9~29.4ppm,可使糖用甜菜、番茄、馬鈴薯和燕麥生長減緩。鎳對水稻產生毒性的臨界濃度是20ppm。根據各地的情況不同,那麼鎳含量也是不同的,所以這個無法具體數值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