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鄉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7月1日實施的法律法規。
相關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貳』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叄』 污水處理規范標准
法律分析: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肆』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其他解讀
解讀1
當前,我們國家許多城市面臨水環境惡化、城市逢雨必澇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實現城市水系統的健康循環,而切入點就是規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處理和利用。所謂健康水循環,就是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水的社會循環不損害水的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這個意義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市用水的健康循環、恢復水環境的生命線工程。它的任務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護城市生活環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提出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等原則。
首先,要「尊重自然」。這一原則是統領性原則,是其他四項原則的根本,體現了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國務院《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的城市開發建設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的精神。《條例》多次提到「削減雨水徑流」、「雨水徑流控制」等要求,並相應的提出有關措施,包括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等,體現了低影響開發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綜合利用」。《條例》從規劃、設施建設及政策鼓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時,《條例》明確了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方式,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這對於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特別是合流制地區下游污水廠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十分重要,也為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創造了政策條件。
第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鎮健康水循環的重要工程,其系統布局直接關繫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規定。在規劃環節,要確保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在建設環節,要確保兩個配套:一個是城市開發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另一個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各項子系統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是實現水的社會循環的基礎。《條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別從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三個方面,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各方責任主體(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措施和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規定。
多年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專門的法律法規,行業對《條例》盡快出台的呼聲很高。有理由相信,《條例》出台勢必對推動實現城鎮水系統的健康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
解讀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和地方要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強調多專業規劃協調,體現了排水綜合管理理念。以下淺談四個方面的理解。
一、《條例》強調了規劃的作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為了更好的實現布局合理、節約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目的,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這是由規劃的空間屬性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系統性決定的。設施的空間布局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資源的有效利用,影響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多少。如果沒有系統的規劃,「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就很難發揮設施的作用,「點」的問題解決了,還要整合在系統中,否則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水的問題。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設於地下,建設投資大,隱蔽性強,一旦建設不合理,改造起來難度極大,因此必須統一規劃、系統布局、分步實施,指導地方有序的開發建設和理性的管理,規劃是一種控制手段。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和設施建設的重要文件。通過規劃綜合體現對污水水質、水量的控制要求,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要求,對內澇防治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有利於實現對水污染的控制,達到治污、防澇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目的。
我國幅員遼闊,城鎮自然條件和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地制宜的編制規劃,合理進行系統布局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條例》明確要求,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二、《條例》強調了多專業協調銜接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要保證城市水安全,實現水環境優良、水景觀優美、水生態健康、水文化源遠流長,需要多專業的配合。城市內澇防治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論排水。城市排水防澇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設施,也有地面設施,它和城市用地關系密切,與水系、河道、管網、道路、綠化、豎向等多專業有關。澇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標高,也就是豎向設計。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規劃要考慮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豎向設計和道路豎向設計要保證排水渠道暢通和雨水的綜合利用;城市綠地規劃要考慮接納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和這些專業規劃協調銜接,多專業協調聯動,才能解決城市內澇問題。
三、《條例》強調了構建城鎮內澇災害防治體系
針對近年來城市內澇災害頻發的問題,《條例》從頂層設計出發,從編制規劃入手,要求各地編制的規劃中要有排澇措施,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從而系統地、綜合地解決內澇防治問題。目前城市內澇多是由於暴雨徑流大幅超過雨水管網排水能力造成的,為此,應當通過規劃構建包括城市雨水徑流控制、排水管網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三部分內容組成的內澇防治體系。
城市管網排水、暴雨內澇防治與城市防洪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因此應當在規劃設計中實現對接。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不但應當考慮設計暴雨重現期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見雨情,還要針對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關注由排水管網構成的小排水系統建設,還要重視構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設施在內的內澇防治系統。
四、《條例》提出了排水綜合管理的理念
《條例》立法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研究和實踐的先進經驗,提出了蓄、滯、滲、用、排相結合的雨水綜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構建與自然相適應的城鎮排水系統,體現了行業發展的特點和技術進步。《條例》強調解決水的問題要從源頭、過程、末端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要求在城鎮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減少對環境的沖擊,延緩沖擊負荷,實現區域開發建設後的自然水文狀態要盡量接近於開發建設前的水平,做到生態排水,綜合排水。
解讀3
近年來,路面塌陷導致行人、車輛墜落的事情屢見報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為地鐵或者地下設施施工,忽視了對排水管網的保護,對排水管網穿鑿、損毀導致的;加之工程竣工時對排水管網的恢復工作不到位,造成污水滲漏、地面沉降等諸多事故。此外,由於人們心中普遍將下水管道和「臟、亂、臭」等形象聯系起來,人為的損害也時有發生,向雨水箅里傾倒雜物、廢棄物,向下水道里傾倒廢液廢渣等,不僅給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也給整個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條例》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等做了詳細規定。
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行為方面,《條例》在現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明確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要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蝕性廢水廢渣、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損毀盜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占壓設施和其它危害設施安全等行為,避免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
從規范施工行為方面,《條例》規定,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劃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單位,必須要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禁止穿鑿堵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對於各類新、改、擴建工程,凡是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都要執行這一規定,並在罰則中同時明確,對於施工單位沒有制定保護方案,擅自拆除、改動設施,以及各類危害排水設施的行為,規定了警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上述規定,針對當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懲罰措施嚴厲,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讀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以下從四個方面談一下:
一、關於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
當前財政資金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投入有限,社會資本的進入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緩解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供需矛盾。同時,向社會資本開放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可以為廣大社會閑散資金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直接投資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以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方式參與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關於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打破區域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提高設施運營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條例》明確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特許經營的具體辦法,以更好地指導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操作,建議有關辦法強化合同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對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政府監管和責任等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要對目前困擾特許經營的服務費價格、運營企業准入條件和土地權屬等事項作出科學、合理規定,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許經營風險。
三、關於建立健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准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關繫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且專業技術性很強,運營企業的管理、技術、資金、設備等水平直接決定了設施的安全和效率。《條例》在鼓勵社會資本開放的同時,明確要配套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規范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進入方式和進入條件。在這里,建議結合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運營企業的法人資格、設備、資金、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業績和經驗等提出具體標准和要求,並規范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選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具體程序。防止一些有資本無業績、有關系無技術、有所謂聯合體投標無運營實體資質的企業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避免在市場進入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保障行業良性、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關於政府要加強社會資本進入後的責任和監管
社會資本的進入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於做「甩手掌櫃」,要避免「一賣了之」,政府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一是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出現「玻璃門」等現象;二是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企業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採取終止合同和臨時接管等方式加強保障。
解讀5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對信息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條例》對此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關於規劃方面,《條例》明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公開的程序。
關於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同時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有利於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關於污水處理費方面,《條例》規定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保障了污水處理費繳費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情況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這將提高公眾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關於其他方面應予公開的事項,《條例》也做了規定,如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罰款的同時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
解讀6
隨著我國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一座城市的排水管網可長達數萬公里,面對這些日益復雜、埋藏在地下的排水系統,傳統的依靠經驗、圖紙的管理手段,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管理的要求,更難以給出系統、科學、准確、及時的規劃與管理建議。國外發達國家成功運用計算機技術、數字模型分析、地理信息技術等,有效地分析並解決排水設施規劃、改造、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各種錯綜復雜的問題,變「被動應對響應」為「主動預警處置」,變「看不見的風險」為「可預測、可感知」的形象內容。從發展趨勢來看,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提升排水設施管理的標准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是我國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重要內容之一。
《條例》首次將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的內容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既是前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的具體體現,也為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可謂高瞻遠矚。
今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都對城市排水防澇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上述文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專門制定印發了《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普查數據採集與管理技術導則》、《城市排水(雨水)防澇規劃編制大綱》,指導各地在全面普查摸清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城市排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規劃目標和任務,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條例》和上述文件要求,有利於地方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根據當地降雨規律、暴雨內澇的風險及特點和排水現狀,制定排水防澇系統建設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地實際需求,開展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建立適合當地條件的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將現代地理信息和數字化技術運用到日常運行管理、風險控制和應急;結合氣象部門的氣象雷達監測與預報,以實現情景模擬、風險評估、預判預警、指揮調度等綜合管理與實時決策的功能,將被動的風險應對轉變為可預知、可掌控的主動應對管理。
一座城市的排水防澇水平「三分靠設施、七分靠管理」,是綜合能力的體現。如果說健全的雨水管網、調蓄、下滲等內澇防治工程設施是「硬體」基礎,那麼以排水防澇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為代表的先進的現代化、數字化管理手段,就是促進我國城市排水防澇能力質的飛躍的「軟體」保障。
『伍』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第七條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第九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陸』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柒』 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
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四條 技術內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4.1.1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項。
4.1.1.2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4.1.2.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4.1.2.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捌』 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玖』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拾』 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
全面改善農村環境,切實解決當前農村生活垃圾亂堆亂倒、生活污水亂排亂放、治理滯後等突出問題,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改善農村羣眾生產生活條件。下面是我分享的2017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希望大家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