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多個污水處理廠一個立項 可以分開環評嗎
立項主要是根據項目性質,環評主要針對建設地點和對環境的影響,版兩者針對性不同,權是可以分別辦理的。
比如,某個縣打包實施農村道路建設工程,道路東一條西一條,立項可以打包,但環評肯定不行,必須按照建設地點及周邊環境特點進行具體
環境影響評價
,必須分開做。
② 污水處理廠的立項需要哪些詳細資料
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書、安全預評價報告、政府批文
③ 多個污水處理廠一個立項 可以分開環評嗎
立項主要是根據項目性質,環評主要針對建設地點和對環境的影響,兩者專針對性不屬同,是可以分別辦理的。
比如,某個縣打包實施農村道路建設工程,道路東一條西一條,立項可以打包,但環評肯定不行,必須按照建設地點及周邊環境特點進行具體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分開做。
④ 廢水處理環保項目中如果需要上焚燒爐需要重新立項么
你這個廢水處理環保項目是在建還是已建成?焚燒爐是這個項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嗎?版
如果是權在建,而且這個焚燒爐有時項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麼去辦理立項變更手續即可,把新的建設內容添加上。
如果項目已建成投產,這個項目就已經完成了,再上新設備設施就屬於新的建設項目了,當然要重新辦理立項手續。
⑤ 廢水處理後的用途發生變化,需要立項環評嗎
這個也是看與原先用途差距大不大,如果變化後的標准高了肯定是需要重新立項並且提標改造。具體建議咨詢一下當地環保局。
⑥ 什麼是BOT 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中文名:BOT模式
外文名:Build-Operate-Transfer
直譯:建設-經營-轉讓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
定義: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經營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sfer)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各種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⑦ 污水處理廠立項批復 是由市級批復 還是由區市縣批復
這個要根來據項目實施單位源的性質來決定,如果是國家機關,如住建委來實施,那麼,市住建委實施的污水處理廠項目由市發改委來批復,縣住建局實施的由縣發改局批復。如果是企業,只要不使用政府資金,那麼一般是按照屬地管理,在那個縣區就由那個縣區的發改局批復即可。需要說明點的是,只要審批部門在許可權內批復了,就是有效的,不需重復批復,也就是說,縣區發改局給你批復了,只要他有這個許可權,他的批文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再到市級發改部門批復。
⑧ 污水處理廠怎麼立項
向當地政府提交建污水處理廠意向書
⑨ 縣政府住建局現在要作一個關於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立項工作,請問這是什麼流程,什麼步驟,
政府投資立項審批流程,涉及土建的,需要多部門審批
⑩ 請問,國家對燃氣禁止收初裝費的規定
1.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國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項目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01]585號文件要求,各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進行清理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性收費一律取消。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1年06月19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
3.財政部2002年4月23日《關於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氣初裝費」,並不得以「安裝工料費」或者任何理由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0)污水處理立項書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政府收入分配行為,進一步擴大和培育內需,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了清理整頓,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國務院以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目前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部門和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越權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計277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對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繳。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後,其資金結余全部上繳同級國庫。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規定,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政府性基金票據繳銷手續。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後有關事業發展和建設項目出現的資金缺口等問題。
五、財政部將同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檢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落實情況。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今後,除法律、國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國家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法律、國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准,或由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嚴禁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越權設立各種政府性基金項目。
七、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市場經濟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理順政府收入分配關系。凡屬於企業生產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行解決或通過資本市場籌資解決;凡屬於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事務,都應逐步納入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過建立政府性基金籌集資金。各地區、各部門安排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突出重點,避免重復建設,嚴禁通過設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籌集各種建設資金。同時,要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逐項落實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並將有關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於2002年7月31日前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