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BOT項目融資的模式
BOT項目融資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
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模式的參與者 項目經理博客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於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於在特許期限內,對於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於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註明,並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於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實施BOT的步驟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1.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項目管理培訓
2.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BOT的具體方式 項目管理者聯盟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建設新項目的特許權時,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這種方式是開發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並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補貼一移交。training.mypm.n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6.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6.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貳』 收費權怎麼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叄』 關於污水廠BOT模式運行的房產土地稅不需要繳納,我們可以找到依據嗎我是污水廠急
國有企業需要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百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內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容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徵收的一種稅。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
產權屬於國家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城鎮土地度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單位面積為計稅標准,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問
『肆』 土木工程 什麼是BOT模式
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BOT模式的概述:
BOT是Build(建設),Operate(經營),Transfer(轉讓)三個英文單詞的第一個字母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的概念。這種模式的基本線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為項目的投資者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最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未來五年我國環保投資總需求約為7000億元,按照總投資的1/3計算,自有資金需求額高達2333億元,如此巨額需求完全靠財政投資是不現實的,吸引社會資金(包括外資)投資環保產業已是各級政府和業內人士的共識,BOT模式將是我國環保產業項目融資的一個發展方向。採用BOT模式需要有商業資本積極大規模的進入,而污水處理行業的收益和排污收費是相關的,排污收費關繫到國計民生,考慮到我國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在將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污水處理行業不可能有超額利潤,也就決定著不會有大規模的商業資本的進入。因此,在我國的污水處理行業全面推廣BOT項目融資模式的時機尚未成熟,只是少數經濟發達的城市有條件採用,投資人也只有少數追求回報穩定性而不是高投資回報的大財團。
『伍』 什麼是BOT
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規制
錢水苗* 徐迪**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但並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產」,其投資渠道應多元化,BOT模式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其與現行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與銜接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 市場 BOT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陸』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柒』 杭州政府是怎樣處理污水的
杭州污水處理試用TOT方式
新華網江蘇頻道 城際快遞 www.JSxinhuanet.com 2005-06-29 14:33:39 來源: 都市快報
每天,杭州有150多萬噸生活和工業污水,源源不斷輸向四堡、七格等地的幾大污水處理廠。這些污水廠全年共需處理5億多噸污水,足夠填滿9個西湖。
因此,杭州市民目前所支付的1.65元/噸的自來水水費中,就有0.5元/噸的污水處理費。實際上,處理每噸污水的成本為0.95元左右,每年需要政府財政補貼數千萬元。
6月中旬,杭州最大的污水處理廠——七格污水處理廠率先以TOT(轉讓—經營—轉讓)方式公開招標。有三家國內、國際企業參與了競標,其中最低的污水處理費報價達到0.83元/噸,比杭州目前的污水處理成本低了0.12元/噸。
如此一來,每位市民都因此減少了花在污水處理費的開支,政府財政投入可以投向更需要的地方;杭州市通過出讓特許經營權,提前收回8億多元的建設投資;最終中標的企業也將憑借技術優勢,從污水處理中獲得穩定而可觀的收入。
TOT方式替杭州省錢省力
杭州七格污水處理廠位於下沙七格村,總共投資8.2億元,分兩年時間、兩期工程建設,今年下半年將竣工試運營,滿負荷運轉每天能處理60萬噸污水,相當於杭州目前排放污水的40%左右。
如果按照往常的做法,污水處理廠建成後,將由相應的公共事業企業來經營,經營2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如果經營不善的話,每年還需要政府財政補貼大筆資金來維持運轉,依靠企業盈利收回成本,可能會遙遙無期。
而七格污水處理廠卻推翻了這一傳統的「建成-經營-收回成本」模式,直接試用了國際通行的TOT方式,來選擇污水處理的經營者和受讓方。
根據這一方式,中標投資人和杭州市城市建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出資受讓資產所有權,並獲得25年特許經營權,期滿後重新交還市政府。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確定的最終項目轉讓價為8.58億元。
這就是說,政府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廠,通過授權投資者特許經營,提前置換出8.58億元資金。當25年期滿後,政府將重獲完整產權。此舉被視為杭州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運作的又一創舉。
通過這一融資渠道,政府減少了財政壓力,提前收回巨額投資;同時充足了現有資金,加快了城建步驟。在不多徵收額外費用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建設的「血液」流速,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和供應量。
杭州市民因TOT方式受益
七格污水處理廠的項目招標,分技術標和價格標兩階段進行,技術標主要是投資者的工藝方式和技術水平,而價格標指的是污水處理費用,在評定要素中顯得最為關鍵。該項目評標小組將競標方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列,報價最低者優先考慮。
有關人士透露,三家競標方的污水處理費報價呈等差數列,最低的為0.83元,其次是0.9元左右,最高的為1元多。目前,評標小組正在根據三家競標方的綜合衡量,然後出具評標報告上呈政府,由市政府最終確定中標方。
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的朱少傑說,「我們確定的污水處理費招標上限為1.05元,而三家競標企業的報價都基本符合要求。按照這樣的市場化模式,如果每噸降低1角錢的成本,每年至少能節省1000多萬元的財政支出。」
朱經理認為,自來水水價里包括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兩塊費用。自來水近來的提價,除了水資源的緊缺之外,主要原因就是污水處理運行成本上升,杭州不得不上調污水處理費用。而今後,這樣的漲價壓力將會減輕。「這樣的融資模式一旦成功運營,在民間資本的積極參與下,杭州污水處理率有望在近年內達到90%。」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朱經理說,現在杭州市日產污水量約150萬立方米,處理率只有70%左右。
經營者有望收益5%-8%
本次招標吸引了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漢氏環境投資有限公司聯合體、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西格斯吉寶科技亞洲有限公司聯合體等三家競標方,這三家上市公司在全國有多處投資先例,非常嚮往進入杭州市政公用設施投資領域。
北京某投資人士說,市政公用行業投資規模大,投資時間長,投資回報率低,但是投資回報穩定,相對來說市場風險較小。如果政策穩定,民間資本非常看重該領域的商機。
為了保障投資者利益,杭州將按照「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的保本微利原則,確定污水處理服務價格,投資者的利益將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收益率基本在5%—8%左右。
招商組有關人士分析,經營期第一年污水日處理量規定為31萬噸,此後逐年遞增,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每年平均要處理2億噸污水,25年總共處理50億噸污水,假定每噸污水處理費在0.8元左右,25年的污水處理費為40億元。
根據估算,投資者為受讓資產掏出的真金白銀大約為2.5億元,其餘將向銀行貸款,由特許經營期內的污水處理收費作為還貸擔保。投資方真正付出的本息總計為10億元,稅後利潤仍然可觀。
■新聞附件
杭州在公用事業方面的嘗試
吸收社會資金投資市政設施建設,杭州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早在2000年9月26日,赤山埠水廠以1.5億元的價格成功拍賣,當時中標者是錢江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次污水處理招標,更是把引資范圍擴至全國。
為了減輕政府投資負擔,杭州市積極探索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建設的新路子。相比5年前,現在融資模式和渠道豐富多樣,去年實施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更是及時提供了新思路。
為了增加市政公用項目的投資價值以及招標透明度,杭州市已經對經營性項目採取BOT(建設—運營—轉讓)、TOT(轉讓—運營—轉讓)合作方式,對准經營性項目給予適當補貼,對非經營性項目給投資者合理回報。
從去年開始,杭州市政公用事業引資動作頻繁。今年1月份創造性地用廣告設施使用權,交換武林廣場和岳廟地下通道內兩套西子奧的斯扶梯400萬元的建設成本。同時,在引入外資方面也有突破,不僅與法國ONYX公司簽訂了合作投資「二埋場」(天子嶺垃圾填埋場外的第二家垃圾填埋場)項目的意向書,還和英國「殼牌」簽訂了燃氣合作協議。
有關人士認為,與先進城市相比,在市政公用事業的經營水平上,杭州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近3年來,全國范圍內的市政公用類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平均增長率在8.5%左右,杭州市經營良好的企業普遍為5%—6%,至少還有2%-3%的可增長空間。
污水處理廠的生產原理
污水處理廠首先利用過濾、沉澱等方法,除去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中個體比較大的固體污染物,然後利用污水中的多種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無機鹽等,使污水得到凈化。
目前,大多數污水處理廠使用的是傳統活性污泥法,全過程為:原污水→格柵→泵→沉砂→一沉池→活性污泥曝氣池→二沉池→消毒→排放。(董捷)
『捌』 ppp和epc和bot的區別是什麼
PPP、EPC、BOT的區別有:
1、組織機構設置不同:PPP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通過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來建造和經營。EPC、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而不是與政府合作。EPC是經過招投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BOT則是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
2、運行程序不同:PPP運行程序包括: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運營、項目移交環節。EPC運行模式包括:進行招投標、項目設計、項目采購、項目建造,不包含項目運營內容。BOT運行程序包括:招投標、成立項目公司、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管理、項目移交等環節。
3、項目前期參與度不同:PPP項目中私企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EPC、BOT項目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
PPP、EPC、BOT模式簡介
PPP——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作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
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採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PPP模式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應用都很廣泛。
EPC——工程總承包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
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後,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託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並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
BOT——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是指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後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並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政府。
最大特點是由於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主要用於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玖』 我國BOT項目風險管理問題有哪些
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辦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北,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政府應給予特別補償 ,近幾年來,BOT成功的例子舉不勝舉,例如咸陽渭河三橋、京承高速公路二期、遂渝高速高路和南京過江隧道等一批BOT項目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2、BOT融資結構的一般形式 BOT的融資結構的一般形式,其過程為:成立一家專門的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與承建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接受保函,同時接受分包商、供貨商的保佑函權益轉讓,並與運營公司簽訂運營合同;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協議,同時與出口信貸機構簽訂買方信貸合同,商業銀行以項目資產作為抵押為出口信貸機構的貸款擔保,項目公司擔保信託方轉讓收入。 一般而言,在融資結構和融資程序上,BOT模式並沒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實際運作中,由於項目規模和資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關方較多,關系復雜,因此,只有在規范完善的體系制度下,BOT模式才能真正發揮其優勢。 3、BOT融資方式的種類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因為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一些變化,但融資方式的根本點沒有發生變化。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擴展,在運行程序上基本與BOT模式類似,BOOT和BOT模式的區別在於,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而且還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辦,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其自有資產抵押從而進行二次融資。一般來說,採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擁有和運營時間比BOT模式要長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里,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政府運營使用,此後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購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移交模式,使用這個模式,政府只讓項目公司融資和建設,在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租賃並負責運行,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還貸,租賃期結束後,項目資產移交政府。 各種方式的應用取決於項目條件,如BOO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應用較多,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因此BOOT項目較多。 BOT的風險分析與管理策略 任何BOT項目融資,絕對的和萬無一失的情況是不存在的,事實情況是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對風險加以識別的目的,在於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按一般的風險分擔原則確定風險由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承擔,並通過對此風險的管理 ,達到控制、預防風險的目標,從而使BOT項目融資順利實施。可見,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風險管理是是風險識別的目的和歸宿。 以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公司對風險能否控制為標准,可將風險進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下面分別闡述這兩類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系統風險的識別與管理 系統風險又稱不可控制風險,一般是指與東道國宏觀經濟環境有關的、超出發起人和項目公司控制范圍的風險,其內容包括: 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於各種政治因素,如戰爭、國際形勢變幻、政權交替、政策變換而導致項目資產和項目收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政治風險的大小與該項目所在國政府的穩定性及政策的穩定性有關,政治因素的變化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其造成的風險也往往是很難避免的,主要的政治風險可能來自:項目可能需要政府的許可證、經營特許權或其他形式的批准;項目本身對國家的基礎設施或安全有重要的影響,項目對東道國政府的社會政策或國際形象有重大影響等。 風險管理方法: 1) 保險。降低項目政治風險程序的辦法之一是政治風險保險,包括純商業性質的保險。 2) 股權安排。這種管理方法適用於政府政策的變化。項目公司的股權由若干國家的投資者擁有,國有化的風險相對降低。或者要求在東道國或其友好國家有影響的強大的私營公司參加到項目融資中來,或者促進多邊機構如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金融公司參加進來,由其掌握項目的部分產權,強制收購的國有化風險會大大降低。 3)條款安排。主要是在貸款合同中規定交叉違約條款,當東道國政府違約致使貸款得不到償還時,會構成其他國際性貸款合同的違約,從而嚴重影響該國政府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融資信譽,迫使其在實行國有化前必須三思而定。 4) 政府機構擔保,在特許權協議中明確界定正義和項目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由政府做出擔保,避免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不可抗力的一般原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因此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大致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對項目設施本身造成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對項目設施喪失功能導致的收益損失,不可抗拒的自然風險即因地震、洪水、台風、海嘯、雷擊、火山爆發及意外事故等引起的風險。這類風險是BOT項目融資參與各方無法控制的。 風險管理方法: 1) 投保。主要針對直接損失而言,即通過支付保險費把風險轉移給有承擔能力的保險公司或出口信貸機構。 2) 尋求政府資助和保證,這是針對間接損失而言,是對不能保險或不能以合理成本保險的不可抗力風險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可抗力風險無法確定成本,不能保險或不能接照合理的保險費投保,這會給BOT項目談判造成障礙,發起人只願承擔不保擴債權人方面的不可抗力風險,而債權人希望不承擔風險。這樣,發起人和債權人往往要求東道國政府提供某種形式的政府資助和擔保,方式之一就是允許發起人在遭遇不可抗力風險時,可以延長合同期限以補償投融資中尚未回報、償還的部分,延長期限相當於實際遭受這種不可抗力的影響期,前提是此種影響只能適用於特定的一段時間。當然。這種資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證,在性質上只是對項目表示支持的一種承諾。
『拾』 規范BOT的 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目前只是處於BOT項目試點階段,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BOT投資方面專門的立法。雖然,外經貿部《關於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試點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BOT方式試點期間的運作中的某些問題作了規定,並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一起大致勾勒出規范BOT項目運作的法律框架,但其中仍存在著不少問題。當前,規范BOT投資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通過立法實現BOT與現行法律體系的銜接,制訂有關BOT的管理辦法和框架文件,已成為我國急需彌補的立法課題。筆者從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對這一問題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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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調我國擔保法、外經貿部通知與三部委通知關於外匯匯兌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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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擔保法和外經貿部通知表明,國家機關和政府機構對BOT項目不能進行外匯匯兌擔保。但三部委的通知雖未指明應由哪個具體機關執行這項保證,但這意味著國家機關有權對外匯兌換和匯出作出保證。因此,在外匯匯兌擔保問題上,三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差異。 www.bizmap.cn,財富指南
從法律效力上看,擔保法是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在效力上高於國務院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專門規范BOT項目的法規應具有優先效力,即便如此,三部委通知與外經貿部通知這兩個法規仍是矛盾的,立法的這種矛盾和沖突,將給實踐中發展BOT項目運作帶來不便,外商會在理解上產生疑惑和歧義,影響其對BOT項目的投資。因此,建議立法機關修改法律時,對三部委關於外匯兌換擔保的規定應予以確認。 www.bizmap.cn,財富指南
二、浮動抵押擔保在法律中應作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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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的所需資金除項目發起人以股權出資外,其他大多數資金來自貸款。貸款協議的達成,依賴於浮動抵押。浮動抵押是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方式的重要特點,而我國法律中尚無有關浮動抵押的規定,因此,如果在BOT項目運作中使用以浮動抵押為貸款擔保的貸款融資方式時,則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故建議有關機關在研究我國實施BOT項目與浮動抵押後,在擔保法修改時或者其他專門法中加入浮動抵押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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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定價問題明確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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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力和公路交通收費在以前是統一定價收費,而BOT項目為實現內部收益率和收回投資及獲取投資回報,收費通常較公營項目要高,因此,對於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定價問題,應考慮在行業法規或BOT的專門法規中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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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中作出對BOT項目特許協議性質、法律適用等問題的規定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BOT項目公司的成立是為了作為一個國內法人實體與政府機構簽署特許協議,成為特許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所以,BOT項目中的特許協議既不同於國外傳統的石油特許協議(以政府和外國公司為主體)。另外,由於也不同於我國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以中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為主體),特許協議因以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它不同於一般的國內合同或涉外合同。因而特許協議是自成一類的特殊合同。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BOT項目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和法律性質及如何適用並未有相應規定,這不利於我國BOT項目的進行。因此,應考慮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建議在立法中將其明確為自成一類的合同,並在法律性質、適用等方面也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www.bizmap.cn,財富指南
五、政府為BOT項目提供更多的支持 bizmap.cn,中國商業地圖網
我國三部委通知規定:國家保證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紅利匯出所需外匯的兌換和匯出,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經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提供擔保。即除了外匯兌換和匯出擔保之外,政府不再予以其他支持。從國際BOT上項目成功的實踐和BOT的性質看,BOT項目是政府特許權項目,且最終所有權移交政府,其成功離不開政府支持。因此,我國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於BOT項目,實現政府發展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發展的社會經濟目標,政府應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保證項目一定程度的壟斷性,政府提供支持貸款或緊急貸款等。雖然立法中不必明確列出政府支持措施,但應表達具體項目中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提供類似支持的明確精神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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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OT項目公司能否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BOT項目公司有可能通過上市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和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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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通知和三部委通知對設立BOT項目公司的形式,規定為可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建立,未規定可以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三種外商投資企業是不可以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但1995年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頒發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將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①新設立;②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③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④原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那麼,BOT項目公司應當可以依照該規定設立或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其能否上市還需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和批准以及管理BOT事務的國家計委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