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如何计算
你公司是污水处理公司,是吗?
减免增值税,是针对收入而言的(跟劳务支出不版相关)。凡是权符合条件的收入,都属于增值税减免之列。
如果有其他的应税产品收入和应税劳务收入,要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享有减免税政策。
②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垃圾及污来泥处理劳自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③ 问一下您,污水处理厂的增值税,如果符合国家标准是免征增值税的吧那减征的70%的增值税又是什么
污水处理企业同其他经营企业一样,只有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免徵条款才能享受。
④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按“专业技术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污水处理费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⑤ 污水处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享受退税吗
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⑥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增值税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专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⑦ 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污水处理费是没有增值税的。根据《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切实版加权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7)增值税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⑧ 污泥干化项目投资是否可减免增值税
污泥干化项目投资可减免增值税
扩展阅读:
一、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对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而未涉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城[2009]23号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为此,财税[2011]115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污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传统的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烧等,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为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安全处置,目前很多污水处理厂引进了污泥干化技术,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污水厂含水量较高的的湿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干化污泥。有些地方将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当地水泥厂内,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后送入厂内干化车间,利用水泥窑的余热,采用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干化产品直接投入水泥窑,做为掺和料与水泥厂工艺用料一同进入水泥窑系统进行最终处置,制成砖等建筑材料。此外,干化污泥还被广泛用于土地改良、园林绿化、燃料等。为支持这种避免二次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产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90%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应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这种资源综合利用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污泥综合利用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污泥综合利用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同税种,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在财税[2008]117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污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并不在该目录所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生产的产品范围内。因此,尽管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并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污泥处置项目可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财税[2009]116号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的“公共污水处理”类别下,包括了专门从事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污泥干化项目所得可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应注意,财税[2008]46号文《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为正确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财税[2012]10号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只要其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相关目录规定,就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购置用于污泥干化工程的设备投资额可享受抵免应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财税[2008]115号文《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附件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包括用于污泥处置的“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等,因此企业购置这些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享受抵免当期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购买设备的投资额,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则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如果企业购买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则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⑨ 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污水处复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制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