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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7 06:21:12

㈠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拆行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郑御者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喊薯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1)包装物回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㈡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回的处理

1,收回能用包装物: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2,收回报废,无残值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3,收回有残值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贷: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㈢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即陈旧(闲置)的东西,或废弃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可回收利用性。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侍橡源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程序,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废旧物资销售、回收、修复、再利用等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一)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工器具、废备件、废碱锅、废计算机、废打印机、废摄像机、废照相机、废复印机、废油印机、废传真机及其配件等);

(二)废金属材料(废钢材、边角余料、废铜等);

(三)废老态产品(PVC清床料、PVC水料、PVC塑化片、废盐酸、废硫酸);

(四)废旧包装桶;

(五)其他废品(滤布、废塑料、废轮胎、废纸花、废矿渣、废电石袋、废编织袋、废电缆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生产运行处: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 )负责制定事业部《物资报废标准》,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

(三)负责修旧利废物资的再利用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及仓储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事业部废旧物资销售手续审批流程的办理;

(二)负责与物流总公司联系催促拉运,并负责拉运过程监控管理工作;

(三)负责销售过程和售后所有单据的保存、统计和相关帐务处理。

(四)负责对废旧白金、银、金、铜进行计量、建账、保存、销售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各车间《废旧物资台帐》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车间、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车间产生的废旧物资建账以及现场管理工作。

第七章 修旧利废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

(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修理车间无法修复的废旧物资。

(三)负责提交事业部无法修复物资的外协检修申请。

(四)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台帐》以及《修旧利废台帐》。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修旧利废物资管理流程:

(一)各车间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有修复价值进行初步鉴定,对可自行修复的自行修复。无能力修复的由修旧利废中心确定自行修复或外协修复。

(二) 修旧利废中心和各车间将自行修复的废旧物资建立《修旧利废台帐》,填写《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经生产运行处设备员确认签字后,交所属车间进行使用,车间暂不使用的,由废旧中心负责倒运至仓储中心二级库房进行保管,仓储中心库管员依据《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分类进行摆放,并做好防护工作,同时录入ERP二级库在事业部范围内

共享。

(三) 外协修复的废旧物资由所属车间填写《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经生产运行处设备员确认签字后,倒运至仓储中心二级库房,仓储中心库管员依据如山《废旧物资修复验收单》办理相关入库、存储、管理的手续。

第九条 报废物资管理流程:

(一)各车间、部门将产生的无修复价值的废旧金属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进行统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二)废旧包装桶由车间负责统计数量,并建立《废旧物资台帐》,各车间填报《废旧物资鉴定单》,由生产运行处专管、修旧利废中心以及各车间三方确定签字,由各车间持有《废旧物资鉴定单》倒运至仓储中心露天库房,填写《废旧物资鉴定单》准确数量签字留存,进行入库统一管理。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定期办理《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流程,经生产运行处专管、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审批,联系物流总公司进行销售。对于由厂家回收的,仓储中心、车间负责留存合同复印件,并建立回收明细,并由厂家签字确认回收数量。

(三)废产品类废旧物资由各车间统一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四)废旧设备各车间统一分类保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根据管理需要各车间提交《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至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管人员。经事业部相关人员审批后,报财务资产部对已进行财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签字确认,并报物流总公司销售。

(五)其他废品各车间统一分类保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六)所有报废物资仓储中心在接到销售申请单时废旧物资库管人员要及时办理事业部相关审批手续。根据管理需要各车间提交《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至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管人员,由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办理《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流程,经生产运行处专管、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联系物流总公司进行销售。

第四章 废旧物资管理内容

第十条 修旧利废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在材料使用的过程中,须遵循优先使用二级库中的库存物资,最后方可领用成品大库物资,以此消耗二级库物资降低成本。

(二)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以及各车间要做好废旧物资分拣、分类、归整、标识、保管、修复、发货及现场管理工作。堆放区实行分区摆放,并要求做好标识,对所有物资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 废旧设备管理要求:

因工艺变动需要拆除的设备(如减速器、电机、泵头等)、报废的设备,调出部门需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销售,销售前报废的设备必须经过破坏、去功能化,危化品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进行销售。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擅自处置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事业部废料的销售

(一)事业部仓储中心将审批完毕的《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交物流总公司。

(二)废料提货人员根据开好的废料销售发货单进厂提货,门卫对进厂车辆进行检查,对拉运需过磅废旧物资的车辆认真检查。

(三)废旧物资库管员严格按发货单内容进行发货。

1、按个数计量的废料,产生废旧物资的车间设备员、事业部废料保管员认真清点,两人共同签字。拉废料车辆出门卫时,门卫根据废料销售单进行检查。

2、需过磅废料,产生废旧物资的车间设备员、事业部废料保管员共同到地磅称量,两人共同签字。如若一方不在事业部必须由仓储中心主任或生产运行处设备处长签字代办,不得指派其他人员代办。(注:仓储中心废旧物资库的物资销售由生产运行处专管和废旧物资库管员签字)。

(四)公司要求物流总公司接到《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10个工作日内将需销售的一般废料处理完毕,每月30日前将废料销售名称、销售单价、销售数量OA反馈给事业部。

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一、废旧物资的范围:

1、已不能再利用的废旧编织袋。

2、检修时拆卸下的不能再使用的废钢、废设备、废主器件、废电览、废电线等。

3、炉渣。

二、废旧物资处理的审批:

废旧物资的处理及价格由公司领导根据市场情况定价出售。

三、废旧物资的出库程序:

1、公司财务根据公司领导的意见开具废旧物资出库单并做出相关费用,出库单应由相关领导签字。

2、废旧物资清点要有两人以上库管人员在场,清点完成后根据财务开具的出库单组织发货,待所有款项收取完毕后,物管人员填写出门证交给司机或购买人。

3、送货司机或购买人将出门证交给门卫,经门卫检查核实后方可出门。

4、废钢材、废设备的处理如需出厂变卖,应由库管人员与检修人员共同参与所得款交给公司财务。财务开出库单,库管补开出门证。(废旧物资出厂时应先填写临时凭证说明情况)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有序回收废旧物资,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改善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各种原料包装物、各种设备包装物。 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各个车间使用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各个车间安排人员进行回收,责任人为车间主任,技改扩建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回收。

一、经公司会议决定废旧物资交方由生产部门负责,接受方由供销部负责,执行原料及设备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

二、根据公司以前的业务情况规定:铁粉包装物、纯碱包装物、乙酰化包装物,包装物采用完好回收方式,其余均可采用以破损物件回收方式;

三、生产单位同供销部门交接时间定为每日7:30~9:00,非长期性回收的废旧物资在工作时间可随时交于供销部门;

四、废旧物资交接两方要严格执行,不得有拒交和拒接现象发生,每次交接完毕后要有手续凭证;

五、处罚方式:凡是厂家要求回收的包装物,丢失或者损坏按照厂家价格赔偿,塑料编织包装物按件处罚每个1元,设备包装物未交回,按设备造价的5%处罚;

六、要求非破损回收的包装物,破损率不得高于2%,高于部分每个按照新购入价格进行赔偿,购入原材料的过程中,在领料时需由双方说明做好手续,对硝基氯化苯的包装物破损,按照实际发生计。

㈣ 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友碰闭。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好裂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吵好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㈤ 农药包装废弃物该怎么处理呢

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而分散,成为田间地头隐形的污染。这些包装废弃物该去哪?如何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媒体近期采访了解,尽管面临回收难、处理难的困境,但一些地方已经羡亮开始探索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的有效方法。

专家指出,由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多是玻璃、塑料等材质,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于田间、道路、水体等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包装废弃物中的残留农药会释放到环境中,特别是塑料和铝箔材质包装中残留的农药量比例较大,如果进入土壤和水体环境中,对农村土壤及水体造成直接危害,影响农业生产,并可能进入饮用水源地,威胁居民身体健康。

来源:参考消息网

㈥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

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戚盯仿包装的操作活动。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高纤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则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第十条支持建立邮件快件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件包装研发,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

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强产学研衔接,促进邮件快件包装产品、技术、模式创新和应用。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包装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推广绿色包装。第二章包装选用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推进对包装物依法实行绿色产品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鼓励寄递企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十五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应当具备保护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功能,并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

鼓励寄递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包装物相结合等措施,提升包装实用性。第十六条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第十七条鼓励寄递企业建立可循环包装物信息系统,在分拣、转运、投递等环节提升可循环包装物的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包装物供应商等市场主体之间健全共享机制,扩大可循环包装物的应用范围。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第十九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

㈦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谁规定

你好!我这里找到一篇者森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希望可以帮到你!《以下答案来自 网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释义】 本条是对某些产品和包装物实施强制性回收的规定。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生活废弃物中的工业制品的比例不断上升,多数工业制品难以自然降解,废弃后形成了大量无机垃圾,特别是有些产品还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废弃后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社会保有量约为3.5亿台,洗衣机约为1.7亿台,电冰箱约为1.3亿台。这些电器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的使用寿命10~15年计算,到2003年我国将迎来一个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每年大约有平均500万台以上的电视机,500万台洗衣机,400万台冰箱进入更新期。废旧家电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垃圾,其制造材料成分复杂,有些家电材料还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直接填埋、焚烧,就会造成空气、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另一个例子是塑料制品和包装,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回收的塑料制品量不足生产量的5%,大量的塑料制品遗弃在土壤中,已经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减产。二、工业制品垃圾形成的公害是世界性的,很多发达国家在十几年前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现在已经探索了若干解决问题的途径,强制回收就是其中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例如,欧洲通行“制造商责任制”,要求制造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解体处理;美国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的资格、所用设备、局培回收比率等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公布并实施了《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三、强制回收的含义就是制造商必须履行回收由其所生产或者使用的产品或者包装的义务。本条有关强制回收的规定实际包含有四项内容:(一首腊亩)究竟哪些产品和包装实行强制回收,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目录确定的。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确定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的名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目前应当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主要包括:电脑、部分家用电器、汽车蓄电池、塑料饮料包装和金属饮料容器等。(二)凡是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这一规定是强制性义务,如不履行将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制造商亲自从事回收工作,更常见的形式是制造商委托已有的商业销售网络或者回收网络进行回收,有时有些资源再生利用的企业也是这一环节的参与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主要是看有关产品或者包装的实际回收比例,小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就应当视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在诸多鼓励回收的经济政策中,押金制度是最为普遍的措施。目前在OECD成员国家中,有16个国家实行玻璃瓶押金制度;12个国家实行塑料饮料容器押金制度;5个国家实行金属容器押金制度。押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有关产品的时候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当消费者按照要求退还使用完的产品或者包装后再取回押金。押金制度可以促使消费者退还使用过的产品或者包装,同时也可以使其他废物回收者通过回收获利,进而全面推进资源回收事业。(四)有关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定不但要求经贸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同时要求其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通常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回收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回收制度以及实际回收比例等。考核标准和办法必须是公开的。四、设立强制回收制度的意义还不仅仅是促进资源回收,这项制度反过来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极大的推进作用。由于企业从一开始就必须考虑其产品或者包装的回收问题,因此他们在产品和包装的设计方面就会采取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方案,诸如减小体积(如将电脑的电子显示屏改为液晶显示屏)、延长产品和包装的使用寿命、变复合成分结构为单一成分结构(如取消可口可乐塑料瓶的黑色瓶托,使其成为便于回收利用的单色塑料瓶)、变一次使用为多次使用、尽可能降低产品和包装的危害性(使其不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等等。这些措施都属于清洁生产的范畴。强制回收制度客观上促使清洁生产成为企业自觉追求的目标。

㈧ 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御纯、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伍册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镇橘咐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17、《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㈨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扮消)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凳答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厅粗知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市和区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

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第九条(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

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可以委托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第十条(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

市和区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网络,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区商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等工作加强指导。

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范等事宜,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

㈩ 盛放过农药或其他有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如何处置

盛放过农药或其他有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处置方法如下:
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请先安全贮存后续可联系当地有些农药的包装商,工厂回收再利用的,相关清洗部门处理,再统一送给农药厂,现在农药包装物也是越来越美观,切不可因此而将其留作他用,尤其有孩子的家庭,更不能把农药包装物随便乱放。农药包装物如果不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中残存的农药,对土壤、地麦水以及农产品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生物和人类的健康同样存在潜在的威胁。早在1999年,我国相关规定盛装过农药或其他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 而在2007年5月起实施的规定中明确将农药包装物纳入再生资源范围。
法律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卜盯理办法》第二条销漏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亏弊烂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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