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达到环保指标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测出来的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氯排放限值值为0.5mg/L(日均)。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1)水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方法为认证有效方法。
(2)所有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规定开展工作。
(3)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进行三级审核。
2. 医院污水处理余氯标准
法律分析:一、传染病结核病总余氯执行0.5mg/l(直接排入水体要求)。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总余氯执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间接排放不作要求。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余氯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4.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1.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5. 牙科污水处理含氯制剂投放剂量
牙科污水处理含氯制剂投放剂量为4-5mg/l。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由牙科门诊污水消毒睁衫处理标准可知,总余氯量为4-5mg/l,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医疗机构悉卖腔内所有的医用污水必须通过专用管道输入处理池中进行消配皮毒。
6. 医院污水处理余氯标准解释
接触池出口的余氯控制在3-10mg每升满足一级标准肯定是可以的了 如果城市管网专允许二级标准可以放属宽采用二级 这样可以节省氯的投加量 减少运行成本
接触池的出口总余氯 指的是 接触消毒池 出口的污水中的的氯的总含量 就是接触氧化 剩余的余氯总量 也就是出口总余氯量
接触消毒池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加氯等强氧化剂对水中的细菌病毒 进行消毒 处理 杀死污水中的病原菌及病毒 ,经过消毒处理后 病原菌和病毒会被全部杀死 但是有些病原菌会转化为孢子之类的繁殖体 为了防止这些繁殖体在次繁殖 必须在污水中 保留一定量的消毒剂 对病原菌进行控制 ,这个道理和自来水中保证余氯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