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处理厂是怎么运行的
污水处理厂根据工艺不同,处理流程也不同。不过目前大多都是A20工艺或者 膜工艺。
A20工艺是传统的生化处理工艺,利用污水中的有机物作为生物养料进行污水处理。一般流程如下。
集水井--格栅--提升泵房--爆气除沙(或者旋流除沙)--水解池--厌氧段--缺氧段-好氧段---二沉池--混凝沉淀池--滤池--消毒池--出水口。
中间处理过程是连续的。利用内外回流来对水体在工艺池中的停留时间进行调整。一般内回流为缺氧至厌氧回流,好氧池至缺氧池回流。外回流为二沉池污泥回流至厌氧段。进水一边进。出水一边出。从二沉池沉淀出来的清水基本已经达到了处理标准。然后经过进一步的沉淀与过滤在经过消毒基本就完成了整个处理过程。
新进来的污水中有一部分有机质被当作了生物养料给微生物提供能量。并不会污染出水。二沉池翻泥或者有污泥上浮等可能会影响出水水质。
膜工艺则是分为反渗透膜和MBR膜两种。MBR膜主要用与分离水与泥。一般MBR工艺不需要二沉池以后的工艺。可以直接出清水。
反渗透则由于能耗高,很少被使用。海水淡化倒是有使用的。
㈡ 采取什么措施或监管手段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措施有:(一)制定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选择相匹配的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率。2、在选择设备提供商时一定要注重对生产厂商的技术、服务及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成熟、能耗低的设备,尽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内收到最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3、应考虑到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以及维护保养周期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设备,注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员及财产的损伤。4、要求针对设备复杂程度高、维修难度大(如进口水泵、曝气设备、脱水机等)、备件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做好备用设备和备件的采购及存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持续性。5、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1)要明确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制定年度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等的购置计划,并通过编制完善的设备管理及维修方案,对设备的选购、调拨以及报废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制定设备更新以及改造技术方案,积极参与设备的调试、检查,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2)应明确运行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岗位责任制,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认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时还要求运行工作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调度规程等;(3)做好设备维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污水处理厂的关键设备要安排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特别是日常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和要点及基本故障的判断和排除;(4)做好污水厂设备日常基本保养和维护,对于设备严重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专业售后人员及时到场解决。6、做好设备档案管理工作。(1)应将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调试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存放保管。如有国外资料应先将其翻译成中文,按照用途及类别整理成册。(2)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做好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和记录工作,具体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开机时间、运行状况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时要将故障排除方法、维修方法、处理时间以及更换设备的具体情况全部记录归档,保证设备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二)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备在经过长时间的运行使用后难免会出现局部零部件磨损及变形等问题,降低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导致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因此设备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置完善的设备维护规程,规定具体的维护内容,定期检查和调整设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1、由于减速箱会普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的生产中,因此设备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减速箱的特性,按照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经常处于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设备部件锈蚀问题严重,这就要求设备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日常防腐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例如可以对一些设备中的钢丝绳进行定期涂油,及时清除钢丝绳表面的污泥,尽可能地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2、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动幅度较大,很容易出现螺栓松动、脱落等问题,甚至会发生设备基础部位的拉翻现象,因此维修人员有必要定期检查重要连接部位例如法兰、桥式设备的钢轨以及连轴器等部件的螺栓紧固情况,并利用扳手及时将其上紧。3、污水处理厂设备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对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例如紧急停止开关、空气开关、超载报警装置以及漏电保护器等都具有保护功能,而这些零部件一旦发生故障,将会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在发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必要时则可以进行停机处理。(三)加强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1、在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时,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备品配件的清点和采购,防止由于配件缺乏的原因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2、对于采购难度较大的国外配件,若可以用国内配件进行替代则尽量用国内配件,如果无法替代可以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绘、制作,必要时应向生产厂家定制。3、还需要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运行的基础上,实行备件计划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备件储量,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库存的合理性,确保污水处理厂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的需求。二、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进行管理及维护的重要性1、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存。污水处理设备是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的物质基础,污水处理设备的品质性能、系统结构和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直接决定着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发挥污水处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处理的市场,从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产效益,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生存问题,因此,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对于污水处理厂本身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决定着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成本。做好污水处理厂各种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长污水处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修周期,节省维修费用以及减少停工损失,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利润水平和污水处理的质量水平,更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生存和发展。3、决定着污水处理厂工人的健康与安全。污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决定着污水处理设备是否能够实现良好运行,倘若出现设备故障或者由于人员操作不当等现象,就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从而对污水处理厂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坚持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降低各种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污水处理厂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㈢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㈣ 污水厂你认为我公司生产运行环境下存在安全隐患的点有那些,以 及如何预防
摘要 一、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渠(管道)中,各种清水池、浓缩池、地下污水、污泥闸门井、不流动的污水池内以及消毒设施内都能产生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虽然种类繁多成份复杂,但根据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三大类。 ①有毒气体是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在人体内部对人体内部其它组织器官造成危害的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由于这些气体在人体内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体内部组织或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气体。 ②腐蚀性气体一般是消毒气体如氯气、臭氧气体、二氧化氯气体等发生泄露时,对体的呼吸系统起腐蚀作用产生毒害。 ③而易燃易爆气体则通过与空气混合产生一定比例时遇明火引起燃烧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氢气等。
㈤ 污水处理厂运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业污水处理运营的前提条件主要需要注意的有6条。1、人员培训工作系统初次运行是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前的重要步骤,操作人员在此阶段应为系统以后的正常运行积累经验。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完成对全体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2、各单元处理构筑物内的清理、防腐和设备紧固工作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后可能长时间不能停运,故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清除全部构筑物中的垃圾杂物,同时应仔细检查和修补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油漆、防腐和紧固情况。3、系统单机调试、构筑物渗水测试工作系统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应在系统初次运行前,包括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的各工艺水池,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及闸阀及堰门等。由土建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安装单位分别完成,并提交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报告。同时注意工艺中有标高要求内容的校核,例如各转刷的标高一致,并与堰门标高协调。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应参与该项工作,并对单机调试和渗水测试工作进行验收。4、检验进出水条件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污水收集系统应具备收集和提升污水能力,并能够通过污水收集控制系统控制进水量和进水时段,同时,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与受纳水体连通,以保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能排入受纳水体中。5、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是指复核自进水提升泵到出水口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能否达到设计负荷。由于已通过单机调试,可以用污水进厂进行复核以节约清水。如出现问题应通知承包商进行改建,直至达到设计负荷。6、系统联动新建污水处理厂系统联动应由总承包商完成。系统联动试车的目的是检验设备运行、工艺参数监测和调控能力以及检验设备间运行的协调性。在系统联动过程中应重点调试自动控制和现场控制系统运行情况。
㈥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㈦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同其他行业的运行管理一样,是 污水处理全流程进行内计划、组容织、控制和协调等工作的总称,是企业各种管理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三产”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指从接纳原污水至净化处理排出“达标”污水的全过程的管理。
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水质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㈧ 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流程是什么
污水进入厂区先通过①截流井(让厂能处理的污水进入厂区进行处理)进入②粗格栅(打捞较大的渣滓)到③污水泵(提升污水的高度)到④细格栅(打捞较小的渣滓)到⑤沉沙池(以重力分离为基础,将污水的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沉淀并排除)到⑥生化池(采用活性污泥法去除污水里的BOD5、SS和以各种形式的氮或磷)进入⑦终沉池(排除剩余污泥和回流污泥)进入⑧D型滤池(进一步减少SS,使出水达到国家一级标准)进入紫外线⑨消毒(杀灭水中的大肠杆菌)然后⑩出水生化池、终沉池出的污泥一部分作为生化池的回流污泥,剩下的送入污泥脱水间脱水外运主要有物理处理法,生化处理法和化学处理法,生化处理法经常被使用,主流处理方法主要看被处理水质和受纳水体情况,一般城市生活污水的主流处理方法为生化处理法,如活性污泥法,mbr 等方法。
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污水经过一定方法处理后,达到设定的某些标准,排入水体,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等的采取的某些措施或者方法等。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丶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丶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率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删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删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丶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
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丶混凝沉淀法丶砂滤法丶活性炭吸附法丶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各个处理构筑物的能耗分析
1. 污水提升泵房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过粗格删进入污水提升泵房,之后被污水泵提升至沉砂池的前池,水泵运行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占污水厂运行总能耗相当大的比例,这与污水流量和要提升的扬程有关.。
2. 沉砂池
沉砂池的功能是去除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沉砂池一般设于泵站前,倒虹管前,以便减轻无机颗粒对水泵.管道的磨损,也可设于初沉池前,以减轻沉淀池负荷及改善污泥处理构筑物的处理条件,常用的沉砂池有平流沉砂池,曝气沉砂池.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
沉砂池中需要能量供应的主要是砂水分离器和吸砂机,以及曝气沉砂池的曝气系统,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的动力系统.。
3. 初次沉淀池
初次沉淀池是一级污水处理厂的主题处理构筑物,或作为二级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构筑物设在生物处理构筑物的前面,处理的对象是SS和部分BOD5,可改善生物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条件并降低其BOD5负荷,初沉池包括平流沉淀池,辐流沉淀池和竖流沉淀池.。
初沉池的主要能耗设备是排泥装置,比如链带式刮泥机丶刮泥撇渣机和吸泥泵等,但由于排泥周期的影响,初沉池的能耗是比较低的.。
4. 生物处理构筑物
污水生物处理单元过程耗能量要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相当大的比例,它和污泥处理的单元过程耗能量之和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的60%以上,活性污泥法的曝气系统的曝气要消耗大量的电能,其基本上是联系运行的.且功率较大,否则达不到较好的曝气效果,处理效果也不好,氧化沟处理工艺安装的曝气机也是能耗很大的设备,生物膜法处理设备和活性污泥法相比能耗较低,但目前应用较少,是以后需要大力推广的处理工艺.。
5. 二次沉淀池
二次沉淀池的能力消耗主要是在污泥的抽吸和污水表明漂浮物的去除上.能耗比较低。
6. 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工艺中的浓缩池.污泥脱水,干燥都要消耗大量的电能,污泥处理单元的能量消耗是相当大的,这些设备的电耗功率都很大。
针对各个处理构筑物的节能途径
1. 污水提升泵房
污水提升泵房要节省能耗,主要是考虑污水提升泵如何进行电能节约,正确科学的选泵,让水泵工作在高效段是有效的手段,合理利用地形,减少污水的提升高度来降低水泵轴功率N也是有效的办法,定期对水泵进行维护,减少摩擦也可以降低电耗.。
2. 沉砂池
采用平流沉砂,避免采用需要动力设备的
㈨ 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含试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公共排水管网,接纳工业废水、服务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第八条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检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正常运行。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台帐。按月记录用电量,按日记录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等情况,并按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月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月出具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市、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预算。
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核定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是否足额拨付、削减或者暂停拨付。第十三条对于完成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成绩突出的运营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年度给予奖励补助。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在发生故障后八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护、检修等确需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维护、检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二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污水处理厂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应急保障措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组织实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运营单位的;
(二)运营单位退出的;
(三)运营单位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取消资质的;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