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论上每人每天产生的需要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量是多少吨
理论上,每个城市居民每天产生的需要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量大约在0.15吨至0.4吨之间。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和公共场所等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废水,以及工业企业卫生间等的排水。这种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和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虫卵和肠道传染病毒等)。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不稳定,容易腐化并产生恶臭。细菌和病原体以污水中的有机物为营养,大量繁殖,可能导致传染病的蔓延。因此,生活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
生活污水中的病原物污染主要来自城市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垃圾和地面径流等方面。这些病原微生物数量大、分布广、存活时间长、繁殖速度快,且易产生抗性,很难消灭。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和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和病毒仍能大量存活。这些污染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引起疾病。
生活污水中的需氧有机物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有机物进入水体后,微生物会分解它们为简单的无机物质二氧化碳和水,在分解过程中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如果水体中的需氧有机物过多,会导致水质恶化,称为富营养化污染。富营养化污染会导致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和水体的使用价值。
此外,生活污水中还可能含有恶臭物质,这些物质会影响人们的呼吸功能、消化功能和精神状态,长期暴露还会损害中枢神经和大脑功能。酸、碱、盐的污染会改变水体的pH值,破坏其缓冲作用,抑制微生物的生长,腐蚀桥梁、船舶和鱼具。
总之,生活污水是一种严重的环境污染源,需要通过适当的处理来减少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2. 化工厂污水处理出水需要水质分析仪表进行检测么
这要看什复么需求了:
1、如制果是政府或环保局需要监控,那么必须要,仪表自动传输出水数据,这些仪表一般都比较昂贵几十万一个。
2、如果是自己监控,那么就没有必要买了,买点化学试剂,招个化验员,比如主要污染项目COD、BOD、氨氮....都可以自己测得。
我个人觉得不需要安装仪表,仪表贵,维护麻烦,化工厂么,出水只要达到环保局的要求就好了。
3.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十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4. 如何创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管理模式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察涉及三个方面:水量、水质及运行状况。水量监察包括进水水量监察和出水水量监察;水质监察包括进水水质监察和出水水质监察;运行状况监察包括对氧化沟、二沉池、脱泥间等运行状况的监察。监察要点分别如下:
1对污水处理厂水量的监察
1.1进水水量的监察
1.1.1查管网建设情况及设计资料
通过查看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网建设长度、管网收水范围服务人口,管网收水范围工业企业分布情况等资料,初步核算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根据管网收水范围服务人口及《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测算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收水量;根据网管收水范围分布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测算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收水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之和即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通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量应不大于最大设计进水水量,如果进水量长期超过设计规模甚至最大设计进水水量,那么数据就很可能不真实。1.1.2查流量计流量
流量计通常显示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根据瞬时流量计显示流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根据累计流量和时间之比测算每天处理水量。
1.1.3查在线监控数据
配进口在线监测仪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在线监控页面显示瞬时流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根据在线监控页面显示每小时平均进水量,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测算实际进水量与根据流量计测算结果对比,两者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1.1.4查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测算进水水量。1.1.5查中控室相关记录
1)查历史曲线图,查进水泵运行台数及运行时间,根据每台泵每小时进水量及运行时间,测算每天实际进水量。2)查进水井液位、进水泵电流和扬程,并与进水量曲线对照,判定进水水量记录是否准确。1.2出水水量的监察1.2.1查流量计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2查在线监控数据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3查监督性监测报告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测算出水水量。1.2.4查中控室相关记录
参考进水水量检查办法。1.2.5对照进、出水水量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应非常接近,如没有通过超越管排放污水,出水水量加上剩余污泥含水量及蒸发量应等于进水水量。进、出水水量差距较大时需进一步核实是否通过超越管排放污水,严禁通过超越管偷排污水。
进、出水量还可以用产泥量及用电量量来验证。通过厂方运行记录湿泥(一般含水率为80%)产生量来估算处理水量。一般处理水量与干泥产生量比例为1∶0.0001;通过厂方月电费票据用电量估算处理水量,一般处理1吨污水耗电量为0.2度~0.28度。
2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的监察
2.1对进水水质的监察
2.1.1通过对管网建设情况推测实际进水水质
通过对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网建设长度、收水范围内人口、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情况,对比原设计资料,就可以从宏观上大致了解进厂污水水质的情况,是否能达到设计负荷。根据收水范围内工业企业类别及排水量的判断,估计进水可能超过设计指标的情况,结合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就能初步判断水质是否存在超标的可能性。2.1.2通过进水口自动在线监测仪,查看进水水质
现有污水处理厂一般进、出口都装有自动在线监测仪,查进口在线仪历史数据,并与中控室历史数据对照。进口历史数据应与中控历史数据一致。进口水质异常数据应有异常情况记录。
2.1.3通过查厂方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查看进水水质
通过查阅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报告,并根据下述关系:BOD5/TP>20,BOD5/TN>3.5,BOD5/COD≥0.3,判断进水浓度是否正常。
2.1.4通过进水表观特征估算进水水质
一般颜色较深和气味较重的水COD浓度较高。2.2对出水水质的监察
2.2.1通过出水口自动在线监测仪,查看出水水质
参考进水水质检查方法。
2.2.2通过查厂方化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查看进水水质
参考进水水质检查方法。2.2.3查出水表观特征
处理较好的废水应该是清澈透明的。出水发黄可能氨氮或总氮会超标;在总排口生长较多的丝状藻类,通常由于出水总磷偏高导致。
在检查进出口水质时,还应注意人为造假导致数据不真实。主要有:1)调高测量量程;2)调低设备参数;3)改变确定的反应试剂浓度;4)改变采样探头位置或将稀释后的处理废水作为出水在线监测样品。
3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检查
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状况可以通过对氧化沟(曝气池)及二沉池运行状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判断,而且可以相互验证。对于日常督察和监管,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来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3.1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相关指标
3.1.1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也称污泥浓度,表示在曝气池中单位容积混合液内所含有的活性污泥固体物的总重量。它是计量曝气池中活性污泥数量多少的指标。一般活性污泥法中,MLSS浓度正常值为2-5g/L。
3.1.2污泥沉降比(SV),指曝气池混合液在1000mL量筒中,静置沉降30min后,沉降污泥所占的体积与混合液总体积之比的百分数。SV的正常值为15-30%。
3.1.3污泥体积指数(SVI),也称污泥容积指数,是指曝气池出口处混合液,经30min静置沉降后,沉降污泥体积中1g干污泥所占的容积的毫升数,单位为mL/g,SVI正常值通常在50-150mL/g之间。60﹤SVI﹤100表示污泥沉降性能良好;100﹤SVI﹤200表示污泥沉降性一般;200﹤SVI﹤300表示污泥有膨胀趋势;SVI﹥300表示污泥已膨胀。3.1.4溶解氧(DO)指单位体积内溶解氧的含量,缺氧段DO的正常值在0.2mg/L-0.5mg/L之间,好氧段DO的浓度正常值在1.5mg/L-3mg/
L。
3.2通过对氧化沟(曝气池)的监察判断运行状况3.2.1氧化沟的感观指标
混合液的颜色应该呈现巧克力样的颜色,能闻到泥土气味,曝气池泡沫不多,且较容易破裂。曝气池壁上生长藻类表明出水中富营养化。
3.2.2通过查看氧化沟污泥浓度、溶解氧监测仪监测数据、中控室污泥浓度和溶解氧浓度及污水处理厂实验室监测数据判断
5.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如皋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环保分局指导下负责污水排放与集中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开发区内企业所排污水(包括工艺废水、车间设备冲洗水、除尘水、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和15分钟初期雨水等)应集中收集,经过相应预处理并达到开发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或污水处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后,按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的方式送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2、各企业必须配建经预处理后的尾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其容量必须不低于企业连续生产36小时产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与废水调节池混用。
3、各企业必须绘制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图,报环保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开发区内各企业应如实地向环保部门和授权的污水处理厂申报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质情况,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有关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须报环保分局备案。
2、开发区内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及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水量、水质,向开发区污水管网排水。
3、排放生产污水应服从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不得随意排放。
4、企业在向收集管网输送废水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水处理厂的同意,并取样监测同意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5、若开发区内企业擅自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受冲击等一切后果,由排污企业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四、企业排污口设置要求
1、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企业内设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各一个。因生产需要增加排口的,应向环保分局申报,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置,否则新增排水口将视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设置应符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环保分局组织、污水处理厂参与的排污口验收。在排污口验收之前,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纳处理企业的污水。
3、各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设置采样井,日排工业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TOC或COD自动监控仪;产生强酸强碱的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PH自动监控仪。流量计、TOC、COD及PH等自动监控仪,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必须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实行联网。排口标志牌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制,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4、配建TOC或COD监控仪的企业必须按园区统一要求配建自动监控用房一间(面积8平方米左右),钥匙分别由委托营运商和环保部门或授权的污水处理厂保管。
5、各企业的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统一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合同,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为便于监测取样,各企业必须在围墙外设置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公众监督井,公众监督井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
五、污水的计量
污水的计量以排污口设置的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仪表需按规定定期送往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六、污水的监测和监控
1、污水处理厂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各企业污水流量计、TOC或COD监控仪、PH监控仪等在线设备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联网。
2、开发区内实行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中的仪表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如出现偏差,以环境监测站测试的数据为准。
3、污水处理厂对于连续排水的企业实行不定时的2次/天的监测频率。对于批量、间断排水的企业实行批次监测,合格后方能排水。
4、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内企业所排各类污水监测的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5、污水处理厂在进行监测取样时,需同时取三份污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各测一份,一份留存。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小于20%的,取双方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最终监测数据;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大于20%的,将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为最终监测数据,监测费用由数据偏差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处理收费
1、收费主体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污水处理厂向区内的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2、收费标准
企业外排污水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如三级标准未列明、可参照二级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计费:
纺织印染类企业污水 1.6元/m3
精细化工类企业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类企业污水 1.8元/m3
制革类企业污水 1.6元/m3
机械电子类企业污水 1.2元/m3
其他类 1.2元/m3
仅生活污水类 1.0元/m3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包含增值税的电价、污泥填埋费用、政府收取的费用等因子,适时进行调整。
3、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污水管网排入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特殊情况需排放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接受,须报环保部门同意。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缴纳污水处理附加费。污水处理附加费计算公式及参考标准由污水处理厂制定,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水处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水量标准对企业进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负责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制度,建好运行管理台帐,确保处理效果。
2、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长江。严禁超标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4、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化建设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建设的统一要求。
5、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管道建设、远程自动监控以及环评审批要求实施到位后,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同意调试后方可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6、污水处理厂在接到各企业申请排放要求(污水产生企业违约除外)后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各企业经处理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
7、污水处理厂对超过接管标准或合同约定水质的,有权关闭阀门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九、本规定由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6. 如何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实时监测和预警
与以往在工业废水的排污口安装监控探头不同,这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系统采用物联网技术,只需在污水处理池的排放口安装一个流量计,就能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状况和治污成效进行远程监测。环保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电脑和手机,都已经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系统连接,可以实时掌握全市污水处理状况。
“每天我们登录污水监管系统,点开流量监控模块,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每座污水处理池的状况。”临安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借助流量计,污水监管系统可以精确统计并储存每座污水处理池每天、每周、每月、全年的尾水流量数据,一旦偏离系统允许的最大值或最小值,系统就会报警。比如超过最大值,说明污水管网有雨水或地下水浸入;低于最小值,那么很可能是管网漏水或堵塞。
除了遥测排污口的流量,污水监管系统还能监控污水池电机是否正常工作。每个终端不仅安装了电磁流量计,还同时安装了COD水质分析仪,可以全面获悉终端实时的处理池信息、流量曲线走势、处理池排放水的水质信息,可以及时判断尾水的pH值、生物需氧量、总磷、总氮、悬浮物等排放指标是否达标,一旦停运或超标排放,系统也会报警,并且以短信的形式,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人。
2 ■一张地图统领上千点位
□想看哪里点哪里
1700多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遍布临安全境,怎么实现方便的监管?污水监管系统用一张地图盘活了所有问题。
通过街镇方案进入区域地图,点击任何一个镇区域,马上可以获悉当地的污水治理情况,并可对水质信息、水流量走势、处理池信息、设备工作状态信息等各种监管信息实时查看和监管。
继续点击地图中的某个村,全村污水管网的布局、线路、走向、处理终端的具体位置、采用何种处理模式,以及净污的工艺流程等,都清晰可见。点击管网图,还可获悉污水处理池以及监控终端在管网中的具体部署位置。“无论哪个污水处理终端发生状况,我们都可以及时掌握、及时处理。”临安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随手点击一个编号为05009的处理池,看到一组信息:日
处理污水量25吨,总容积65立方米,处理工艺是微动力,建设地址是临安市板桥镇葱坑村林家头,处理流程是污水——格栅——集水沉淀——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厌氧处理——沉淀——排放。下方是污水流量曲线图。
“这一系统不仅可以为主管部门运维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参考服务,也可以为污水治理工程提供考核汇总数据。”临安市环保局副局长金辉表示。
3 ■建设与管护并重
□全面推广污水监管系统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三分建设、七分管护’”,金辉说:“由于面广量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依托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监控平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出水水质的监管,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落实技术人员加强对数字化网络系统平台的监管。”
目前,污水监管系统已对临安19个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处置和排放情况实施遥测监管。临安市“五水共治”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下一步,临安将在全市农村地区陆续推广普及污水监管系统,确保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好,还要真正用得上。
下一步,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临安市将全面运用“互联网+智能遥感”、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监控平台,重点对日处理能力30吨(含)以上、受益农户在100户(含)以上和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在线监控,实时掌握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量、出水水质、电机运作时间、耗电量等数据,以监控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运维管理工作。
7. 排放铵水多少吨构成犯罪
排放铵水3吨构成犯罪。非法排放工业废液,排放总量未超过三吨的不构成犯罪,分多次不同地点排放超过三吨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工业废水和危废的区别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类,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可分为一般工业废物,如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粉煤灰,煤渣,硫酸渣,盐泥等,和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即危险固体废物。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
钢铁厂的废水主知要含有酸洗液,铁屑,油类,炼油厂主要排出含油类,硫化物及碱的废水,海上油井事故,油船漏油或排放压仓水,常使海面污染覆盖大量油膜,影响生态平衡。
8.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