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都市历年污水处理率
成都市新建的三大污水处理厂日前通水运转。至此,市区污水处理规模由原来的40万吨/日提高到90万吨/日,污水处理率由%跃至82%,超过了国家对西部地区污水处理率50%的要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由中下游水平跃升至全国一流水平。
过去多年,成都市城区只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2003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启动了成都市中心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按常规的投资和建设方式,新建三座污水处理厂至少约需5年,新增50万立方米污水日处理能力,概算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中心城水环境整治整个工程总投资预计需要60亿元,需要2至3年内完成。而成都市政府只注入10亿元资本金,其余50亿元通过资本运作和投融资方式予以解决,而且两年时间就完成了该项目。
一、“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废水
(1)废水排放总量
(2)工业废水排放量
其中:经过处理的
处理率
符合排放标准的达标率
经过处理达标的
处理达标率
2.废气
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其中:经过消烟除尘的
(2)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其中:经过净化处理的
废气中:二氧化硫
烟尘
3.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其中:已处理处置的
处理处置率已
综合利用的
综合利用率
(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其中:排入江河湖海的
(3)工业固体废物占地面积
其中:占农田面积
4.因污染关停并转企业数
二、企亭业单位污染治理资全友使用效果
治理资金使用
合计
其中:治理废水
治理废气
治理固体废物
治理噪声
2.使用效果
(1)当年安排治理项目
(2)当年竣工项目
其中:当年安排的
当年安排项目竣工率
三、“三废”综合剥用经济效益
1.“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三废”综合利用经济效益
四、排污费使用友污染赔(罚)款情况
1.排污费使用
(1)交纳排污费单位数
(2)排污费用于治理污染源
(3)排污费用于区域综合防治
2.污染赔(罚)款
(1)污染赔款总额
(2)污染罚款总额
(3)污染事故
五、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群众来信数
其中:大气污染
水污染
噪声污染
2.群众来访人数
其中:大气污染
水污染
噪声污染
六、环境保护系统自身建设情况
1.人员总数
其中;科技、业务人员
占全部人员比重
2.举办各种培训班数
培训在职干部
54619.6万吨
26348.9万吨
7080万吨
44%
15319万吨
58%
5004万吨
71%
5377680万标立方米
1854504万标立方米
2250238万标立方米
1427805万标立方米
49530吨
46767吨
228万吨
62.6万吨
27.5%
126.8万吨
55.6%
38.6万吨
17.5万吨
187万平方米
0.27万平方米
3个
3692.39万元
1418.01万元
1709.89万元
153.66万元
120.22万元
405个
337个
276个
82%
5434.78万元
1444.41万元
3390个
522万元
340万元
6.46万元
2.61万元
16次
1019封
292封
106封
333封
620人
164人
127人
123人
2. 成都餐饮污水排放管理法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未密闭化运输或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或车容不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或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3. 成都环境与环保
成都市重点乡镇将设环保所、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口“清零”、56个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到乡、创3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10个生态……记者昨日从召开的全市农村环保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成都市将直指农村污染的四大“症结”--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和生活垃圾,开出“处方单”,从污水治理到污染减排、从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到测土配方,有效减少土壤污染,今年,成都市将多管齐下,全力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真正改善成都市农村环境的改善。
三级监管体系 从市覆盖到乡镇
农村的畜禽养殖、农村的农药化肥污染和生活垃圾,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其环境“脏乱差”的关键所在。因此,直指四大“病症”成都市今年将围绕13家畜禽养殖企业的限期治理,重拳出击农村环境治理。建沼气池、发展“种养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抓好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关闭搬迁,加强农家乐、餐饮企业的污染治理……农村环保“攻坚战”拉开帷幕。
“在成都市重点乡镇将建环保所!”--这成为成都市重拳出击农村环境污染的“新招”。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实现农村环境改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重点乡镇建立环保所这个计划,从今年起已经正式列入成都市环保监管体系的工作计划。主要将通过在乡镇以及设立环保机构或者派出专职环保人员的形式来实现。目前,成都市只有区(市)县一级设有环保机构,而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还是首次,而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通过这样的环保‘三级’监管体系的建立,来推动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还成都市农村一方整洁的容颜。”
水源一级保护区 排污口“清零”
目前,全市有720余万农村人口、225个乡镇,其中,大多村、镇都是建在河道或湖库旁,而且没有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大多直排入河库,不仅给成都市水环境质量打了“折扣”,也给农村饮用水安全带来“隐患”。为此,今年成都市立下“军令状”,坚决取缔成都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而且,还将在这些一级水源保护区安上“电子眼”,24小时把好“水质关”,让老百姓喝上100%的放心水。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是我们今年的“重头戏”。而如何打好这副“牌”?据了解,今年,成都市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在线监测,并把县级及建制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地纳入环境监管。“我们将启动县级乡镇集中饮用水环境监管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就是要在这些‘警界区’装上‘电子眼’,24小时把好‘水质关’。”
污水处理“乡乡通” 水质清一半
“我们准备用3年的时间,让今后的每一个农民居住区,或者每一个街道,每一个村落,都有一个小的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污水处理厂像是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切断‘污龙’,还河水清澈,因此,它的地域分布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目前,成都市的污水处理厂实现了县县覆盖,而今年成都市还将加快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和500人以上集中居住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年重点推进56个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我们准备用2-3年时间,在全市234个乡镇和50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彻底改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这样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成都的水质会清一半呢。”相关负责人憧憬地说道。依据规划,成都市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覆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确保郊区(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70%以上,中心城区处理率达到90%以上。“待这些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完成,初步估计,成都市将削减COD4.1万吨、氨氮0.4万吨。”该负责人如是说。
建3个环境优美乡镇、10个生态村
通过强化农村环保体系的建立,实现成都市在“三个集中”发展战略下的城乡环保一体化,这将是实现成都市从中心城区到广大农村环境全改善的根本所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成都市将把清洁能源的推广逐步延伸到村、到乡、到每一户人头上,解决生活燃煤污染的“瓶颈”。这不仅对改善成都市大气环境质量起到重要作用,还可对当地村庄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
今年,成都市将深入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全年完成3个环境优美乡镇、10个生态村的创建。同时将继续推进833+1工程的实施,力争实现3-5个区(市)县成功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 目前,成都市正在进行生态市的创建,为了给生态市建设注入新鲜“血液”,成都市今年将创建19个省级生态小区、启动全市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划定工作,给“生态市”加码。
4.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处理厂地址分别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成都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金融总部商务区,
成都市回第三污水处答理厂位于成都市南部新区,高新区三瓦窑桂溪乡境内,在武侯大道南侧约200m,距市中心约8km。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桂溪石墙村。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位于中心城区。
成都市第六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高洪社区。
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外侧,先到龙潭片区,再到高洪社区。
成都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位于成都市清白江区。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青羊区。
5. 成都有几个污水处理厂
成都污水厂一直编号到十厂,除一,二厂已经不存在外,还有8个厂。现在已经改名为净水厂了。
6. 在成都市搜索成都有哪些污水处理
郑州碧泉水处理设备针对全国市场,在四川也有几个合作项目。
7.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处理厂地址分别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中路(深圳路西段)以南,益州大道南二段以东,天府大道南二段以西,科学城南路以北。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河心村 2 组
成都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
成都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北路181号
成都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武侯污水处理厂
成都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高洪社区
成都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甘油村4组
成都市第八污水处理厂: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
8. 成都哪里可以做水质检测比如污水
成都的分公司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