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
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
(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
(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㈡ 施工期施工废水如何处理
有以下三种方法可供参考:
1、物理处理法:筛滤法(格栅、筛网)、沉专淀法(沉砂池、沉淀池)、气浮法、过滤属法(快滤池、慢滤池)和反渗透法(有机高分子半渗透膜)等。
2、生物处理法: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曝气池等),生物膜法(生物转盘、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法等)。
3、化学处理法:中和、电解、氧化还原和电渗析、气提、吹脱、萃取等。
㈢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3)施工期废水垃圾监管措施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㈣ 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管理措施内容是什么
内容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错事。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活。
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噪声,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㈤ 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废水处理
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管理
1、目的
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的管理要求,以减少环境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组织施工的所有工程施工现场。
3、职责
3.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负责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并对其实施管理。
3.2安全管理科负责现场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管理的检查。
4、工作程序
4.1粉尘
4.1.1产生粉尘的作业
切割金属、木材、石材及瓷片等;
打磨木面、墙面及地面等;
搅拌、搬运、倾倒粉质材料(如水泥、石灰等);
拆除旧建筑、道路的扬尘;
露天场地风沙、扬尘等;
电焊产生的烟尘。
4.1.2个人防护
在有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镜、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与水泥、石灰等粉质材料接触时还应戴手套。无关人员撤离现场。
4.1.3环境保护
切割及打磨时,只要可能,应加水(或油)冷却,同时可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切割及打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特别是木料开锯及金属砂轮切割时,应有挡板,以减少颗粒的飞溅及粉尘护散;
批量的切割活动,只要可能应集中安排在一个固定的房间进行,以减少粉尘的扩散源;搬运罐装粉质材料,如水泥、石灰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撒。室内关闭风扇及迎风边窗户。水泥罐要有防尘装置,包装水泥、包装应完整。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室内应经常撒些水,以保持一定湿度,同时,应经常清扫,保护地面干净,减少地面扬尘;
4.2噪声
4.2.1产生噪声的作业
风镐、电钻震碎砼路面,构筑物;
切割、打磨石材和地面;
锯、刨木材,特别是开料;
空气压力机、空气锤的启动;
搬运钢模板及敲打
4.2.2个人防护
在重噪声区(如切割、风镐、打磨石材、锯、刨木材)的作业人员应塞耳塞,无关人员应尽量撤离现场。
4.2.3环境保护
见《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环境管理方案》
重噪声的作业应尽可能设置噪声隔离墙和安排在隔离效果好的房间进行;
应根据周边环境安排合适的作业时间,学校区应避开上课时间;居民区应避开休息时间;
尽可能选用新设备,如搅拌机、低噪声风镐、新型气钉枪、用瓷片切割替代机割等;
有可能钢模板用胶合板替代,搬运安装时注意防止噪声扩散;
4.3废水
4.3.1产生废水的作业
混凝土、砂浆搅拌的清洗污水;
桩基施工(钻孔桩的泥浆水);
切割、路面、打磨石材和瓷片的污水等;
清洗场地、工具等;
生活用水
4.3.2环境保护
见施工现场污水、噪声、粉尘环境控制三管理方案节约用水,切割和打磨时尽量采用洒水,保护湿润不过量;洗地时,应洒水清扫,避免用水龙头冲水。以减少废水的产生。
施工产生的废水应保持一定距离的流水区,切割和打磨的废水先用盆或凹板接往后冒出,让水自然沉淀之后,注入下水道,避免注入雨水管;
生活废水应注入城市污水管网,以统一处理。生活废水不能注入雨水管。
4.4废气
4.4.1产生废气的作业
沥青作业;油漆作业;防水涂料作业;打胶作业;清洗作业等;
4.4.2个人的防护
沥青砼搅拌、油漆的调配、喷刷及乳胶漆的打磨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眼罩、穿工作服;
其它作业人处法边盒装谷膘贪博楷员应戴口罩;
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4.4.3环境保护
沥青、涂料、油漆化学溶剂类材料的使用,应控制气味的传播源;
作业应尽可能是独立作业,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应配置通风设备,以减少废气对人身体的危害;
4.5监督检查及跟踪
项目部每周例行检查时,以及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检查时,都应将粉尘、噪声、废水和废气的处理情况作为一个检查项目,并记录在质安大检查综合评定表中。发现中不符合应通知项目部及施工班组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5相关文记录
《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
㈥ 工地环境保护措施有哪些
工地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很多,比如施工场地范围进行围挡封闭、场地硬化、土石方施工时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按规定集中排放、现场设立扬尘检测、零散物料及时苫盖、土石方运输时进行密闭遮盖、施工完成按规定进行临时用地的恢复等。另外,编制环保方案,设置环保管理人员,保持对工地周边环境的巡查、看护,也是一种环保措施。
㈦ 建筑施工造成的废水污染怎么解决
固体建筑垃圾,废弃物。建筑营建过程中混凝土、边角料的钢材、砖、塑料等等,禁止违法倾倒。
废水,混凝土搅拌,施工浇筑等湿作业产生的废水
废气,主要是内部装修建材释放的甲醛等有害气体
以上三点要注意使用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要控制,妥善处理建筑垃圾等。
施工噪声污染,禁止夜间施工,文明施工,控制噪声分贝
大气污染,施工工程中产生的扬尘是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需要注意封闭施工,整理好施工现场,及时清扫,浇水等
6.此外还有幕墙光污染,以及高密度建筑聚集形成的城市街道的微环境变化等
㈧ 建筑工地如何防止施工废弃物污染
一、提高建筑施工队伍的环保意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提高施工队伍的环保意识是实现文明施工,防范各种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在对国内建筑施工队伍定期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应将环境保护列为建筑企业的主要管理项目,与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管理项目有机结合。在建筑施工中,对于各岗位操作人员的监管要符合相关工艺和技术标准,尤其是要注重对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的研究,在企业内部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从而推进全员环保意识的提高。
二、强化环境污染的动态管理
在建筑施工的环境污染问题防范中,应注重动态管理模式的强化,即针对各种常见的环境污染问题,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建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防治水污染的措施:
第一,凡需进行混凝土、砂浆等搅拌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两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第二,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的污水排放控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第三,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和油料库,油库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第四,施工现场建造集水池、沉砂池、排水沟等水处理构筑物,对施工期废污水应分类收集,按其不同的性质,作相应的处理后排放。
2、空气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首先,施工现场垃圾要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高层或多层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造成扬尘。同时,对场地容易起尘的原材料进行遮盖。经过采取措施后,可以有效地减少70%的起尘量,从而大大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其次,施工现场的搅拌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围档及安装喷雾除尘装置;最后,运输车辆不应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另外,还应首选商品混凝土,进行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时,应尽量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混凝土搅拌应设置在棚内,搅拌时要有喷雾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施工期间产生的粉尘污染主要决定于施工作业方式、材料的堆放及风力等因素,其中受风力因素的影响最大。
3、噪声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第一,从声源处降低噪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如选用低噪声的振捣器、风胡、电锯;改变垂直振打式为螺旋、油压、喷注式打桩机,以液压工具代替气压工具等;第二,对于施工现场强噪声机械,如搅拌、电锯、电刨、砂轮胡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第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要杜绝人为敲打、尖叫、野蛮装卸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第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
4、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尽量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例如尽量采用预制构件,减少施工阶段建筑垃圾的产生。尽可能准确地计算材料用量,以减少施工废料产生;其次,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阶段建筑材料的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最后,建筑企业应该派遣专门的人员对建筑施工和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各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该及时的运出施工和生活区域,对有用物品进行回收再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节省了建筑的材料成本。对于生活垃圾还应该进行分类收集,并运往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防治造成白色污染等。
㈨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处置与运输第七条转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第八条因工程建设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减排、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维护;
(四)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五)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并做好泥浆、污水、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筑垃圾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并做好清运信息登记保存工作;无法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建筑垃圾,并在处置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