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 Ⅰ类 流洁净手术室 ≤10 ≤5 ≤5 Ⅱ类 供应室无菌室 ≤200 ≤5 ≤5 Ⅲ类 供应室清洁室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病房 - ≤15 ≤15 4.1.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牛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 有关规定
6.l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附录A
采样及检查方法
(补充件)
A1 采样及检查原则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别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Co条件时。送抢时间不得超过24h。
A2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A2.1 采样高度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与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期间采样。
A2. 2 采祥高度
与地面垂直高度80-150cm。
A2.3 布点方法
室内面积≤30M2,设一条对角线上取3点,即中心一点、两端各距墙1m处各取一点;室内面积>30m2,设东、西、南、北、中 5点,其中东、西、南、北点均距墙1m。
A2. 4 采样方法
A2.5.l 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
按GB4789.28中3.7条配制。
A2 5.2 检查方法
参照 GB7918. 2规定执行
A2.5.3结果计算
空气细菌菌落总数(cfu/m3)= AT
式中: A—一平板面积。 cm2;
T—一平板暴露时间,min
N—一平均菌落数,cfu/平皿。
A3 物体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
A3.1 采样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4h内进行采样。
A3.2 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而;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A3.3采样方法
用5×5cm2的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平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权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于。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于放入装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的方法采样。
A3、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3. 4.1 结果计算
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2)采样面积(cm2)
A4 医护人员手采样及检查方法
A4.1 采样时间
在接触病人、从事医疗活动前进行采样。
被检人五指并拢,将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一支在双手指曲面从指根到指端来回涂擦各两次(一只手涂擦面积30cm2〕,并随之转动采样棉试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将棉试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这位。采样面积按平方厘米(cm2)计算。A4. 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按A2. 5规定执行
A4.3.1 结果计算
手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皿上菌落的平均数×采样液稀释倍数......(A3) 30X2
A5 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A5.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用品,如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计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特殊医疗用品,可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试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A5.3 无菌检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
A5.4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A2.5规定执行。
A6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1 采样时间
采取更换前使用中的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
A6. 2 采样量及方法
在无菌条件下,用无菌吸管吸取1ml被检样液,加入9ml稀释液中混均,对于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稀释液用普通营养肉汤即可;对于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氧化物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1%硫代硫酸钠;对于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3%(W/V)吐温80和0.3%卵磷脂;对于醛类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0.3%甘氨酸;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需在肉汤中加入3%( W/V)吐温80,以中和被检药液的残效作用。
A6.3 细菌菌落总数检查
按 A2. 5规定执行。
A6、3.1 结果分析
平板上有菌生长,证明被检样液有残存活菌,若每个平板的落数在10个以下,仍可用于消毒处理(但个能用于灭菌),若每个平板菌落数超过10个,说明每毫升被检样液含菌量己超过100个,即不宜再用。
A7 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参照GB4789. 11执行。
A8 沙门氏菌检查
参照 GB4789. 4执行。
A9 绿脓杆菌检查
参照GB7918.4执行
A10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
参照GB7918 .5执计。
A11 污物采样及检查方法
A11.1 采样时问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进行采样。
A11.2 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按A5.2执行。
A11.3 检查方法可参照A7-A10章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A12 污水、污泥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GBJ48(试行)规定执行。
A13 结果判断
检查结果符合相应的本标准值者,判定为该项检查合格;反之,不符合相应本标准接值者,则判定为检查个不合格。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参考件
B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用词
B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必须”。
B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得”,即无细菌可被检出。
B1.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特殊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B2对引用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的严格程度写法
B2.1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按……执行”。
B2.2非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 “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虹、梁建生、徐秀华、严渭然。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Ⅱ 污水处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排放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版放权标准
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Ⅲ 国家针对工业废水排放都有哪些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版
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脂权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Ⅳ 医院里的废水怎么处理
Ⅳ 怎样的水才能往河里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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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2004年2月3日 9时06分44秒
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4实施 1998-01-01实施
前 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技术内容
5 监测
6 标准实施监督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待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5 监测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 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σ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Ⅵ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拜托了各位 谢谢
这个标准是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而制定的。GBJ48—(试行)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国标GB 8978 1996里的适用准则里有一段话,是说:除了某某某工业外,其余都遵循本标准。看你要执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医院污水的BOD、COD标准是属于其中一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排污单位当中。
Ⅶ 医院污水消毒处理
参考抄国家标准GBJ 48-1983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pdf。可用的消毒剂和设备比较多,只要达的标准以上就行。氯制剂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常用的氯制剂发生器有次氯酸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常用的氯制剂除了以上三种外还有液氯、漂白粉、漂粉精、次氨酸钠(钙)、氯胺、氯氨、二氧化氯、二氯异晴豚酸(钠)、三氯异腈脲酸、氯化磷酸三钠等。建议用次氯酸发生器。
Ⅷ 医疗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达到环保指标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测出来的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氯排放限值值为0.5mg/L(日均)。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1)水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方法为认证有效方法。
(2)所有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规定开展工作。
(3)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进行三级审核。
Ⅸ 加入洗涤剂的废水能检测是否如何国家排放标准么
这个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下判定的话,是需要做过测试之后才能知道的,寄到英格尔,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Ⅹ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COD,BOD得达到多少
一.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