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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西藏民族團結反分裂反滲透

發布時間:2022-08-24 16:26:29

1. 反分裂反滲透徵文1000字

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是長期的,連續不斷的,不能一勞永逸,只有不斷地學習,才能提高認識,增強免疫力。反分裂斗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進一步認清反分裂斗爭形勢,樹立堅強的政治意識、堅定的陣地意識、強烈的責任意識、牢固的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反分裂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和重要性。
通過學習,我明白了當前我們面臨著與西方敵對勢力滲透與反滲透、分裂與反分裂、顛覆與反顛覆的激烈斗爭。我們每一位公民,特別是我們做為共產黨員,做為對學生作思想工作的教師,都應從國際、大局、全局的高度來充分認識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意義,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不動搖,自覺地、主動地站到反分裂斗爭第一線,義不容辭地擔負起反分裂斗爭的重任。縱觀當前形勢,可以說是機遇與挑戰面向新世紀,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現「十五」計劃、保證西部大開發戰略順利實施的需求,是適應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深入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越是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認真學習江澤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講話,將黨的基本理論學深,學會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樹立起堅定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信念,從思想上築起反分裂的鋼鐵長城。
通過學習,深化了我對反分裂斗爭的認識,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緊密聯系反分裂斗爭的現實,始終牢記和實踐黨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實實工作,講民族團結的話,做民族團結的事,堅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要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增強新優勢,贏得新發展。

2. 西藏自治區實施自治權的積極意義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入新階段,民族區域自治的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為了落實這一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委員會批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在民族自治方面的一項重大立法,對於民族區域自治的普遍推行和健康發展,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1984年5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2001年2月,全國人大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這對於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力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國以來,經幾次頒布和修訂,我國逐漸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獨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體系。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徹底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政治制度,是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以「立法」的形式最終確定下來的,從新中國建立起,這一制度就開始有步驟、有計劃地推行。從1952年公布《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到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全國建立的民族自治區域達53個。1954年憲法對民族區域的自治作了全面的規定,使民族區域自治比較規范地進入健康發展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三級。到1958年,我國先後建立了內蒙古、新疆、廣西和寧夏四個自治區,29個自治州,54個自治縣(旗),已經建立的自治地方遍及17個省和自治區。除西藏和個別省以外,凡是有少數民族的地方,只要具備條件的,大都建立了不同級別的自治地方。從1958年到1966年,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曲折中發展。到1966年全國新建包括西藏自治區在內的巧個自治地方,其中14個是自治縣。「文化大革命」時期,民族工作遭到全面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一方面,在民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在理論上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進一步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統戰政策。在民族工作新發展的基礎上,總結建國以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的經驗教訓,根據我國民族地區的特殊性,1984年5月31日,全國人大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是根據1982年憲法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製定的。它成為我國的一部基本法,將經過幾十年實踐發展起來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為民族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進而從政治上保證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它標志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新階段,民族區域自治的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的軌道。2001年2月,全國人大又根據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修訂,使之更加適應新時期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44個少數民族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共154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19個;在雜、散居地區建立了1200多個民族鄉[1]。

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各自治機關在立法、民族語言文字使用、人事管理、經濟貿易、財政稅收管理、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管理以及各項社會事業方面的自治權力,對正確處理中央和自治地方的關系做了明確的規定,為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調動了自治地方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了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推動了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的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使我國民族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從而保障了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沿著健康的方向快速地發展奠定了扎實的根基。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促進了西藏地方的立法工作,為西藏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

西藏立法工作開始於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通過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細則》。196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但「文化大革命」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到破壞,西藏地方立法工作也陷人癱瘓狀態。1979年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建立後,加快了地方立法的步伐,制定了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符合西藏實際的自治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西藏自治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的若干變通辦法》等[2]。這些法規的制定與實施,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逐漸規范化、制度化。

198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後,有力地推動了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從1980年開始起草、修改《西藏自治區自治條例》。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加強了經濟立法工作,先後制定了一批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藏的地方性法規,如《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辦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此外還制定了涉及西藏政治、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如《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使得西藏工作和社會生活等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快了依法治藏和民主法制的進程,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如西藏自治機關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假日基礎上,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將職工的周工作時問規定為30小時(比全國少5小時)。對國家法律政策依法進行變通執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截止到現在,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3],其中大部分是《中華人民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後制定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區享有和行使自治權的集中表現,這些法規和條例的制定,保障了西藏人民最根本的權利,為西藏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沒、社會政治局勢的穩定、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起到了規范、引導、保障和促進的作用,使國家和西藏地方的各項方針、政策都依據民族法律制定形成,使西藏各項工作都在法制軌道上進行,實現了依法治藏,進而推動了新時期整個西藏工作的全面發展。

我國的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地方的各項立法已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律體系,有力地保障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與發展。西藏自治區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各項配套立法及其實施,為西藏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證了西藏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民族區域自治法保證了西藏人民自治權的行使,促進了西藏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目的在於,要從法律上確保我國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實現。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以來,西藏人民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享有了與全國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權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各方面事務的自治權利,依法享有受國家特殊扶持和幫助的權利。

首先,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權。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3%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佔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分別佔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占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77.97%,分別佔三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幹部總數的69.82%和82.25%[4]。如前所述,西藏自治區還享有地方立法權,通過立法來行使自治的權利。這些事實說明西藏人民在政治上充分行使了自治權。

其次,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和享受國家特殊扶持幫助的權利。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確保少數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更加保證了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的權利和受國家特殊扶持幫助的權利。西藏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把實現跨越式發展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目標,把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重點,自主安排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確保了西藏現代化建設的快速健康地發展,確保了西藏社會經濟的發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國家盡一切力量幫助西藏加快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在財政、金融、稅收和物質、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了特殊的支持和幫助。中央政府根據西藏社會發展的需求,連續四次召開西藏工作座談會,就西藏經濟和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措施。西藏享有這些自主權和特殊扶持幫助權,使普通群眾真正得到了實惠。

再次,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享有繼承發展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幾十年來,西藏人民廣泛行使了自主管理和發展本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更加保證了西藏人民在發展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權利。目前,藏語文得到廣泛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西藏自治區於1987年和1988年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2002年修訂為《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現在,西藏自治區對各種決議、決定、公文,一些場所標牌、交通路標等都使用藏、漢文兩種文字;從小學到高中都有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廣播、電視專門開設藏語頻道;有多種藏文雜志和報紙;藏文編碼已通過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使藏文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國際標準的少數民族文字;高校設立本科、研究生專業培養藏語文高級專門人才。西藏自治區成立專門機構搶救了大量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了一系列文物;使許多傳統的風俗和節日保留和繼承下來。目前。西藏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信教群眾的信仰得到充分滿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等等。這充分說明西藏人民享有文化的自治權。

正是因為西藏人民充分地行使了各種自治權利,真正當家作了主人,才極大地激發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西藏的積極性。自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西藏人民實現了歷史上最偉大、最深刻的社會變革,取得了經濟社會發展空前的歷史性飛躍。

綜上所述,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到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形式將這一制度確定下來,標志著我國對民族地區的管理進入法制化時期。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遵循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各盡其責,大力發展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項事業,使各民族地區進入良性發展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的20年來,保障西藏人民充分行使了各種自治權利,從而使西藏各項事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得到不斷鞏固與增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與發展,這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西藏的偉大實踐與成功。

3. 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反滲透是一場什麼斗爭

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反滲透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政治斗爭,關繫到祖國的統一、民版族的團結。意識權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歷來是我們黨對敵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
深入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工作,是針對反分裂斗爭面對的新形勢而採取的重要措施,是鞏固改革發展,團結穩定的大好局面,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重大舉措。
1、意識形態反分裂斗爭的重要意義。
通過學習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活動的有關文件,更加認清「三股勢力」的反動本質。在意識形態領域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民族觀、國家觀,增強各族人民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感,自覺地在思想上、行動上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
2、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是增強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的有效手段。
3、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是鞏固社會主義陣地建設的重要內容。
4、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是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基礎。

4. 談談西藏高校大學生為什麼以及如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西藏高校大學生為什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國家統一的基礎,是民族團結的基礎,是精神力量的靈魂。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形成了多元一體的中華民族。遼闊的國土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開辟的,悠久的歷史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書寫的,燦爛的文化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的,偉大的精神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培育的。中國各族人民的辛勤勞動,是中華民族強大凝聚力和非凡創造力的重要源泉。中國歷史,是各民族走向多元融合的中華民族的歷史,是各民族共同創造、發展、鞏固統一的偉大祖國的歷史。中華民族的多樣性和統一性,是先人留下的寶貴遺產,也是中國發展的巨大優勢。

5. 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深入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把西藏建成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根據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西藏自古以來就是偉大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員。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反對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和義務。第四條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是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重要載體,是推進長足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富裕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社會主義現代化西藏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推進各族人民共建美好家園、共創美好未來、共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光榮和夢想的重要保障。第五條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堅持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原則。第六條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為總目標,以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為主題,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為根本途徑,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充分展現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第七條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全面負責、各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模範引領、全面推進。第二章工作職責第八條自治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全過程,統一部署,統籌實施。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規劃,明確目標任務、指標體系、工作舉措、保障措施、考核評比、表彰獎勵等內容。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相關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施以「神聖國土守護者、幸福家園建設者」為主題的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興邊富民行動、邊境小康村等規劃,保護和發展體現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加強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第十一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讓中華文化始終是西藏各民族的情感依託、心靈歸宿和精神家園,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紮根在群眾心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文化遺址、遺存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保護、傳承和發展格薩爾、藏戲、藏醫葯、唐卡等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搭建促進各民族溝通的文化橋梁,推動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人才交流,促進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欣賞、相互借鑒。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推進雙語教育事業不斷發展,鼓勵各民族相互學習語言文字。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民族貿易、民族手工業,培育民族品牌,推動民族特色產業發展,滿足各族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體育基地和設施建設,挖掘、傳承和推廣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舉辦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促進少數民族體育事業發展。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軍地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聯合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開展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促進軍民融合,鞏固和發展堅如磐石的軍政軍民關系。

6. 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列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各項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新疆自古以來就是祖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四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根基,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第五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第六條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和國家意識、公民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第七條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各民族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相互信任、相互欣賞,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環境,加強交往交流交融,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建設團結和諧、繁榮富裕、文明進步、安居樂業的社會主義新疆貢獻力量。第八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全面負責、民族事務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配合實施、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職責:(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長效機制;(三)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落實、統一檢查驗收;(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考評體系,明確創建目標,培養樹立典型,引導各族幹部群眾珍惜團結、維護團結、加強團結;(五)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協調解決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有關事項;指導、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工作;(六)做好軍政、軍(警)民、兵地、中央駐疆單位與地方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七)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納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過程,納入各族青少年學習教育全過程;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活動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軍(警)營、進團場連隊,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採取經濟補助、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循序漸進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在共同生產生活和工作學習中加深了解、增進感情,使各族群眾手足相親、守望相助。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堅持宗教的問題按照宗教的規律去做好工作,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民族團結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完善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第十四條鄉(鎮、場)、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范。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的法治宣傳,將民族團結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持暴恐的問題用法治的方式去解決,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司法保障。第十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學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貫穿於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進課堂、進教材。教育部門應當積極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堅定不移依法推進雙語教育,建立和完善從學前到大學的雙語教育銜接體系,提高雙語教學質量。第十八條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以現代文化引領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文化的問題用文化的方式去解決。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體系建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農村(社區)公益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文化惠民工程;開展具有民族性、傳統性、地域性、時代性的文體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優秀圖書、文化作品的創作和雙語出版物出版;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影視、歌舞等文藝作品的創作,增加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數量,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作品互譯,推動優秀文化作品的數字化、網路化傳播。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現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全覆蓋。加強就業再就業人員特別是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有序轉移就業、就地就近就業、返鄉自主創業。落實各族群眾創業扶持和畢業生就業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招錄工作中,應當協調各用人單位確保錄用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公民。第二十條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引導進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形成有利於各族公民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的社會環境。第二十一條華僑、華人和留學生服務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加強海外新疆籍華僑、華人和留學生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工作,擴大交流交往,維護祖國統一。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為主、流出地積極配合的管理工作機制,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二十三條發展與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當地各族群眾。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在資源勘探開發、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建設方面,提高當地企業和勞動力的參與度。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勞動力,尤其是少數民族勞動力。有條件在當地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項目,優先在當地實施產業布局。第二十五條扶貧、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落實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整村推進、定點幫扶、社保銜接,幫助貧困群眾精準脫貧;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機制;加強縣鄉村醫療及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滿足農牧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第二十六條語言文字和翻譯工作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倡和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行業的牌匾、廣告、告示、標志牌,宣傳類、公益類的標語等,應當同時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二十七條文化、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大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傳統古村落保護力度,加強瀕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搜集、保護、搶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傳承、發展。第二十八條農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特色農牧業基地建設、科技支撐、加工轉化、市場開拓等方面能力建設,構建現代農牧業體系,促進特色農牧業產業可持續發展,實現各族農牧民長期穩定增收,打牢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物質基礎。第二十九條發展和改革、財政、旅遊、民族事務、商務、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扶持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民族手工業、旅遊業的優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動民族特色產業發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三十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公民應當高舉民族團結的旗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愛疆、團結奉獻、勤勞互助、開放進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第三十一條各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堅持習俗的問題用尊重的態度去對待。第三十二條各族公民應當堅持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諧。第三十三條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共青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融情實踐活動,播下民族團結的種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學在一起、成長在一起。婦聯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共建團結和諧、和睦融洽的鄰里、家庭關系。第三十四條工商聯、文聯、社科聯等各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積極做好民族團結工作。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師生員工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自覺承擔起反分裂、反滲透的責任。發揮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教育引導和示範帶頭作用,引導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禁止任何人利用學校講台、講壇等散布、傳播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第三十六條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動,發揮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主陣地作用。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涉疆社科理論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論問題辨析引導,旗幟鮮明地批駁「泛突厥主義」、「泛伊斯蘭主義」、「民族自決」、「高度自治」等錯誤觀念,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科學理論支持。第三十七條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第三十八條各類企業應當發揮吸納各族公民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各類企業應當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業,表彰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第三十九條家庭應當發揮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的積極作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以民族團結思想教育子女,培養、傳播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思想。第四十條宗教人士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和團結友善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積極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劃生育和繼承等制度。第四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散布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製作、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宣揚和傳播宗教極端思想;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的行為。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地域、族別、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視和人為設置障礙,損害各族群眾平等參與社會管理、市場競爭以及平等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影視、網路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發布和其他商業性活動中出現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和行為。禁止製作、表演、傳播含有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等內容的節目。第四十五條賓館、飯店、車站、集貿市場等公共活動場所和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領域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務,不得以地域、族別、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為由,歧視、變相歧視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餐飲服務行業應當合法經營、誠信友愛,其字型大小、招牌和食品的名稱、包裝、廣告不得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語言、文字、符號、圖案及其組合,尊重各民族飲食習慣。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四十六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績效考核體系。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表彰獎勵各民族聯合創業、扶貧濟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縣(市、區)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加強民族團結作為戰略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來做,充分運用民族團結進步成果,教育群眾、宣傳群眾,凝聚人心。第五十條獲得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範單位的,每年年底可獲得一次性獎勵。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第五十一條每年5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月。第五十二條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應當講求實效、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教育活動的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說服力。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址)、烈士陵園等場所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第五十三條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以及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道民族團結進步典型事跡和人物,揭露、抨擊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違紀行為。第五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批評、制止和舉報。依法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復。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通報,取消相應的榮譽稱號和達標單位資格,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三)不及時處理、化解本單位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出現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六章附則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7. 寫一篇關於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的心得,要500字,雖然有點多,還是拜託各位了,實在不行,給點思路也

民族團結是我們從未忽視的問題。五月的和風伴著我們迎來了自治區第26個民族團結教育月。今年的民族團結教育活動顯得尤為重要。
民族團結從中國上千年的歷史中從未褪色。北魏孝文帝的改革率先為少數民族打開了向漢族學習的大門。張騫兩次出使西域,歷時十八年,考察了許多國家,把西域的自然環境、風土人情、政治、經濟等都向漢武帝作了詳細匯報,為漢朝反擊匈奴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強了中原與西域的相互了解與來往。大漠的駝鈴聲記錄著遙遠的文明。在抗日戰爭時期也有一批愛國的少數名族為祖國的事業獻出了自己的生命,用他們的生命換來了之後千萬同胞們的幸福生活。新中國成立後我們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數民族同胞的權利,使得在新疆生活的47個民族能夠像一家人一樣相親相愛的生活。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中所展現的民族團結精神深深烙印進了人們心中:忘不了全國各族人民為汶川遇難者默哀的情景,忘不了玉樹地震中藏族孩子渴望生命的眼光。忘不了國慶節天安門前那56根民族團結柱。這是因為我們是一家人,我們有血濃於水得親情。
我們學校是一個各民族學生與老師和諧相處的大家園。學校有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回族,蒙古族等多個民族的同學。學校在學習生活方面也給予少數民族同學很多的關心,而我們也應該用一種團結、友愛的態度來對待學校里的每一位少數民族同學。只有關系的和諧才能創造出一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新校園。
無論從哪一方面說,和諧都是發展的前提。09年的「7.5」事件使生活在新疆的我們更加體會到穩定的重要性。如果沒有了團結我們很有可能成為那個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國,實現中國的偉大復興就會成為空談,變成一個遙遙無期的夢想。面對國內外嚴峻的形勢,我們更應做到團結,用一種全新的姿態面對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們防患於未然,能讓我們見證一個蒸蒸日上的新家園!
回望歷史,我們擁有輝煌的華夏文明;我們共同書寫中華的傳奇!展望未來,我們擁有美好的明天,我們共同仰望同一片藍天!

8. 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分裂反滲透是一場什麼

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反滲透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政治斗爭,關繫到祖國回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意答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歷來是我們黨對敵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
深入開展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再教育工作,是針對反分裂斗爭面對的新形勢而採取的重要措施,是鞏固改革發展,團結穩定的大好局面,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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