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殖污水排放標准有哪些
目前養殖污水排放相關國家標准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已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我國於1996年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其中與養殖污水有關的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腸菌(個/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蟲卵(個/升) 2 2 2,1氯化物 350鉛 0.2砷,鉻 0.1鎘 0.01汞 0.001
❷ 污水處理達到農業灌溉的指標
表1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序號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80 150 80
2 化學需氧量(CODCr)≤ 200 300 150
3 懸浮物≤ 150 200 100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5.0 8.0 5.0
5 凱氏氮≤ 12 30 30
6 總磷(以P計)≤ 5.0 10 10
7 水溫,℃≤ 35
8 pH值≤ 5.5~8.5
9 全鹽量≤ 1000(非鹽鹼土地區),2000(鹽鹼土地區),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
10 氯化物≤ 250
11 硫化物≤ 1.0
12 總汞≤ 0.001
13 總鎘≤ 0.005
14 總砷≤ 0.05 0.1 0.05
15 鉻(六價)≤ 0.1
16 總鉛≤ 0.1
17 總銅≤ 1.0
18 總鋅≤ 2.0
19 總硒≤ 0.02
20 氟化物≤ 2.0(高氟區) 3.0(一般地區)
21 氰化物≤ 0.5
22 石油類≤ 5.0 10 1.0
23 揮發酚≤ 1.0
24 苯≤ 2.5
25 三氯乙醚≤ 1.0 0.5 0.5
26 丙烯醛≤ 0.5
27 硼≤ 1.0 (對硼敏感作物,如:馬鈴薯、筍瓜、韭菜、洋蔥、柑桔等)
2.0 (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如:小麥、玉米、青椒、小白菜、蔥等)
3.0 (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如:水稻、蘿卜、油菜、甘蘭等)
28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000
29 蛔蟲卵數,個/L≤ 2
出水能達到這個標准你就可以回用灌溉了!
❸ 養殖污水如何做到灌溉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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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生活污水水質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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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分散且面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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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排放、波動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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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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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性好、出水易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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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甘度復合菌種處理生活污水,一般用量較少見效快,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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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用於農田灌溉前應進行一級處理,通過格柵、初沉池去除污水中50%左右的懸浮物和30%左右的有機物。有的還需加入消毒殺菌劑,貯存於污水塘中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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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污水灌溉要防止大定額灌溉,以免造成地表及地下徑流,灌溉強度以不造成土壤黏閉和不產生地表徑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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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污水水質不符合灌溉水質標准時,可採用清水污水混合方法,使混合後的水質符合灌溉要求後再進行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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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污水灌溉的作物是蔬菜,最好只用於作物生育前期,在作物收獲前一段時間應停止污水灌溉。此技術較復雜,最好在專家指導下運用。
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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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氧+多級A/O工藝:污水化糞池系統多級A/O系統澄清池清水回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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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中的糞便廢水直接由農戶定時清掏,用於農田灌溉;其他生活污水,其主要污染物為SS,經沉澱池處理後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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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生態復合型工藝:生活污水經格柵後泵入沉澱池,然後自流進入復合厭氧池,復合厭氧池利用多種厭氧微生物組成的微生物系統實現對污水中厭氧活性生物濾床,污水經厭氧處理後,由泵自動提升至組合復合生物濾池處理。
❹ 那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後用於農灌,執行的標準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三級標准還是
執行標准為《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代替GB5084-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農田回灌溉水質標准》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答GB5084-2005代替GB5084-92,2005-07-21發布2006-11-01實施。
標准將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適用於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4)污水灌溉有哪些標准擴展閱讀: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規定:
1、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采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標准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准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2、當本標准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准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❺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准適用於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准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❻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 5084-2005)一級排放標准,污水的排放要求:COD BOD SS 氨氮 TP 各是多少
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准:COD100 BOD20 SS20 氨氮15 TP0.5
農業灌溉水質標准:COD150-300 BOD80-150 SS100-200 氨氮12-30 TP5-10
❼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
❽ 無公害果樹的灌溉水質量有哪些要求
無公害果樹灌溉水質量:國家標准規定的灌溉水質量指標為:pH5.5~8.5,氯化物≤250毫克/升,氰化物≤0.5毫克/升,氟化物≤3.0毫克/升,總汞≤0.001毫克/升,總砷≤0.1毫克/升,總鉛≤0.1毫克/升,總鎘≤0.005毫克/升,六價鉻≤0.1毫克/升,石油類≤10毫克/升等。如果灌溉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過標准要求,就會對土壤和水果品質產生影響,為確保無公害果品的質量,無公害果樹一般不能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畜禽廠污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