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❷ 污水處理廠的作用
污水處理廠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幾點:
污水處理:
中水製造:
改善下游排放水體水質:
河道湖泊的生態補水:
此外,污水處理廠在地方政府節能減排任務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是完成或應付政治任務、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業績考核的必須達標項目。通過減少COD和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污水處理廠有助於推動地方乃至國家的節能減排工作。
❸ 污水處理及時性怎麼考核
1.
考核范圍: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員。
2.
考核內容:從勞動紀律,工作表現能源消耗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據考核結果,在績效得分中扣減。 勞動紀律: 1、 嚴格遵守工廠的有關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視情節扣3~5分。
❹ 污水處理廠人員管理制度
污水處理廠人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崗位聯絡通報制度:
在崗管理:
安全保衛:
考核與激勵:
通過以上管理制度的實施,可以確保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保衛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同時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❺ 如何評價污水處理廠預處理系統運行效果
預處理工藝段 是為後續的生化工藝服務的。
一般預處理段的設計作用有,去除部分懸浮物質內,去容除部分污染物。均衡污水的水質,水量等作用。
評價預處理系統運行的效果,主要看水質經過預處理段後,是否達到的設計的要求和標准。
例如:預處理段有格柵、沉砂池等工藝設施去除懸浮物,那麼進水和預處理段的出水間的懸浮物去除率就是一個考核參數。同樣的,預處理段設計中提到的參數均可作為評價的標准。
另外:一個較全面的運行效果評價,還應包括該工藝段的工藝設備運行的狀況,葯劑消耗,管理方法,人員操作等內容。
❻ 污水運營怎麼績效考核
污水運營的績效考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污水處理效果:
運營成本控制:
設備運維情況:
運營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意識:
這些指標為污水運營的績效考核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具體考核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和補充。
❼ 水質檢驗中各項數據的正常指標是多少
pH(酸度) pH值反映水的酸鹼性質,天然水體的pH一般在6~9之間,決定於水體所在環境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飲用水的適宜pH應在6.5~8.5之間。生活污水一般呈弱鹼性,而某些工業廢水的pH值偏離中性范圍很遠,它們的排放會對天然水體的酸鹼特性產生較大的影響。大氣中的污染物質如SO2、NOx等也會影響水體的pH,但由於水體中含有各種碳酸化合物,它們一般具有一定的緩沖能力。
SS灼燒後殘留的懸浮物的重量則是固定性懸浮物,它代表了懸浮物中無機物的含量。可用一關系式表示為:水中懸浮物=水中揮發性懸浮物+水中固定性懸浮物懸浮物包括肉服可看得見的,粒徑較大的顆粒物和粒徑較小的顆粒物。前者的粒徑通常大於0.1微米,這些懸浮物在重力或浮力的作用下,經過一定的時間後,可與水分離。而後者的粒徑比較小,粒徑在0.001~0.1微米之間,這類顆粒也稱為膠體顆粒。膠體顆粒在水中比較穩定,會產生丁達爾現象,不易產生沉澱。通常膠體顆粒表面都帶有正電荷或負電荷,是水產生渾濁的主要原因。
有機物含量1) 生化需氧量(B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生物化學需氧量簡稱生化需氧量,它是一個反映水中可生物降解的含碳有機物的含量多少以及排入水體後產生耗氧影響的指標。生化需氧量不反映具體有機物的含量,只是間接地反映出能為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的總量。在有氧的情況下,有機物生化分解好氧的過程很長,通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亦稱碳化階段):主要是有機物被轉化為無機的CO2、H2O和NH3的過程,碳化階段消耗的氧量稱為碳化需氧量,用BODu表示。第二階段(亦稱硝化階段):主要是氨在硝化細菌作用下進一步被氧化為亞硝酸根和硝酸根的過程,硝化階段的耗氧量稱為硝化需氧量,用NODu表示。一般有機物在20℃條件下,需要20天才能完成第一階段的氧化分解過程,20天的生化需氧量可以BOD20表示。如此長的測定時間很難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目前世界各國均以5天(20℃)作為測定BOD的標准時間,所測得的數值以BOD5表示。對一般有機物,BOD5約為BOD20的70%。(2) 化學需氧量(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化學需氧量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用化學氧化劑(K2Cr2O7或KMnO4)氧化分解水中有機物時,與消耗的氧化劑當量相等的氧量(mg/L)。如果廢水中各種成分相對穩定,那麼COD與BOD之間應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一般說來,CODCr>BOD20>BOD5>CODMn,其中BOD5/CODCr可作為廢水是否適宜生化法處理的一個衡量指標。比值越大,該廢水越容易被生化處理。—般認為BOD5/CODCr大於0.3的廢水才適宜採用生化處理。3)總需氧量(TOD-Total Oxygen Demand)有機物中的主要元素是C、H、O、N、S,在高溫下燃燒後,將分別產生CO2、H2O、NO2和SO2,所消耗的氧量稱為總需氧量TOD,TOD的值一般大子COD的值。(4)總有機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有機物都含有碳,通過測定廢水中的總含碳量可以表示有機物含量。總有機碳(TOC)的測定方法:是向氧含量已知的氧氣流中通入定量的水樣,並將其送入以鉑為觸媒的燃燒管中,在900℃高溫下燃燒,用紅外氣體分析儀測定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CO2量,再折算出其中的含碳量,就是總有機碳TOC值。為排除無機碳酸鹽的干擾,應先將水樣酸化,再通過壓縮空氣吹脫水中的碳酸鹽。TOC的測定時間也僅需幾分鍾。
溶解氧(DO-Dissolved Oxygen)溶解氧是指溶解於1升水中的分子氧的含量,用毫克(氧)/升表示。它是衡量水體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標,是水環境監測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指標。在沒有污染的水體中,溶解氧是處於飽和狀態的。例如,一個大氣壓下,溫度為0℃的淡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是10毫克/升,海水中的溶解氧含量約為淡水溶解氧含量的80%。
氮、磷等植物性營養物質氮、磷等物質主要來自於人、動物的排泄物,以及一些工廠排放的廢水中(如化肥廠、食品廠所排出的廢水中均含有氮、磷),屬植物性營養物質,是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現象的主要因素之一。針對氮、磷的污染問題我國制定了嚴格的排放規定。如從1998年開始,城市污水處理廠磷的排放量不得超過1.0毫克/升。此外,對各工業企業污水中磷的排放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有毒物質廢水中的毒物可分為無機毒物、有機毒物和放射性物質等三類。大量有毒物質排入水體,將危及魚類等水生生物的生長以及人類的健康。在各類水質標准中,對主要毒物均規定了濃度限值。
大腸菌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