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都有哪些
土建部分:化糞池、調節池、生化池、沉澱池、消毒池、污泥干化池、設備間、相應的管道
設備部分:格柵、污水泵、曝氣風機、加葯裝置、過濾器、壓濾機、污水消毒裝置、在線監控裝置、電氣控制櫃等
B. 污水處理廠都用到哪些設備
1、專用設備:各類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計量泵、螺旋泵、空氣壓縮機、羅專茨鼓風機、離心鼓屬風機、
表面曝氣機、自動取水樣機、格柵清污機、刮砂機、刮泥機、刮泥吸泥機、污泥濃縮刮泥機、消化池污
泥攪拌設備、沼氣鍋爐、熱交換器、葯液攪拌機和污泥脫水機等。
2、電器設備:交直流電動機、變速電機、啟動開關設備、照明設備、避雷設備、變配電設備(包括電纜、
室內線路架空線、隔離開關、負荷開關、熔斷器、少量油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力電容器
、斷電器、保護器、自動裝置和接地裝置等)。
3、通用設備:電動葫蘆、離心機、恆溫箱、烘箱、冰箱、各種手動及電動閘閥、蝶閥、閘門啟閉機和止回
閥、綠化葯水噴灑車、手推及電動割草機、卷揚機、車床、刨床、銑床、橋式起重機、運輸車輛等。
C. 污水處理廠需要哪些設備
污水處理廠用得比較多的設備有:
1、迴旋式格柵
2、潛水污水提升泵,比如WQ型等
3、旋轉式滾版筒篩分機
4、鼓風機權
5、計量泵
6、離心泵
7、超聲波液位感測器
8、PH在線檢測儀
9、帶式污泥壓濾機
10、螺旋給料機
11、空氣壓縮機
12、刮泥機
13、潛水攪拌器
14、潛水推進器
15、軸流泵
16、泥漿泵
17、各種閥門(碟閥、閘閥、球閥、旋塞閥,截止閥等等)
D.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會統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有設備間 格柵 集水井 氣浮機 水解酸化池 接觸氧化池 沉澱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脫水機等設備,希望對你有幫助
E. 污水處理廠有什麼設備
旋流式溶氣氣浮機
目前,環境污染的變化越來越嚴重,調查發現水污染正變得越來越嚴重。因此,需要污水處理設備來處理城市產生的污水,以確保居民在用水時的安全。同時,經過污水處理,還可以避免污水對城市的環境危害和影響。
為什麼污水處理設備的整合越來越受歡迎,主要是由於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環境要求的提高?此外,污水處理設備的積極應用不僅可以滿足城市生活的環境問題,還可以在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促進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
許多人認為,因為它們是智能設備,所以在使用過程中不需要維護,這實際上是一種片面的想法。雖然日常使用的污水處理設備不需要特別注意,但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以大大提高污水處理的效率。
首先,有必要定期清潔格柵中的爐渣。如果遇到大型固體物體或其他浮動物體,需要及時處理和回收,以確保水流暢通。其次,有必要定期檢查設備中的設施。應經常觀察到污水處理設備上的儀器表明它們是正常的。最後,在溫度較低的冬季,應提前保護設備中的管道,促進設備的正常運行,更好地保護生活環境。
污水處理設備的選擇應根據待處理污水的實際需要,詳細了解處理後的污水的污染程度,然後處理後達到什麼標准。污水處理設備的多樣性也使得每種設備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所選擇的設備與待處理的污水物體不會更加兼容,這超過了污水處理設備的價格。
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設備在購買時的位置以及是否有易於消耗的結構,因此在使用或安裝過程中安裝小部件更為重要。此外,買方還需要了解不同材料設備的不同效果。材料的差異也會導致污水處理設備價格的差異,因此選擇合適的設備是最重要的。
污水處理設備的生物基礎設施安裝條件的第一項是准備一塊與設備形狀相同的混凝土地板,以確保平衡,這是將設備放置在草坪上的要求。如果將設備放在地板下,為防止設備浮起,應嵌入防浮環。
安裝後,您可以將污水和水注入設備,檢查是否有管道丟失。然後,電控櫃的控制面板與水泵連接,電控櫃與電源連接。應注意,在接線時,應注意泵和風扇的反方向必須與裝置的方向相同。
當污水處理設備投入使用時,可以根據流量將污水泵入設備,並啟動風扇進行曝氣,並觀察接觸中的填料。
有必要建立污水處理設備的定期維護系統,主要集中在觀察風機和水泵等易損部件。如果污水進入風機,需要立即清洗,然後在換油後使用。最後,在啟動風扇之前,必須注意空氣閥是否打開。
F. 山東維紡化工廠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麼廠
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9日9時40分左右,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香荃化工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池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環保局和濱海區管委會、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濰政字[2015]20號)「一案六查」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
香荃化工公司位於濱海經濟開發區港營路以南、臨港路以西,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熊運虎,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公司佔地面積100畝,注冊資本165萬元,員工41人;設置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環部,並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有一套1000噸/年新鈴蘭醛和2500噸/年丙烯醛生產裝置。
2013年9月17日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魯)WH安許證字[2013]070481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關於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戊二醛、1000噸新鈴蘭醛、1000噸女貞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濰環審字【2011】104號);2013年3月12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批准其試生產(濰濱環試字[2013]6號),試生產期三個月;2014年9月21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公司超期試生產未驗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至2015年事故發生時,該企業仍未通過環保驗收。
2、污水處理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污水處理站為江蘇新琦環保有限公司設計;佔地面積約1150m2,總容水量約3700m3;主要設施有:收集池、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初沉池、厭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組成。其中好氧池長25米,寬16米,由4個氧化池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處設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機物。主要採用物化+生化工藝進行處理:物化處理主要採用PH調節、絮凝、豎流沉降及微電解催化氧化工藝。生化處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動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形式,生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硫化氫、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在密閉空間中,各有毒有害氣體積聚。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委託濰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2015年4月10日對好氧池大棚內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證明,好氧池大棚內產生並存在硫化氫。
3、污水處理站好氧池改造情況
2014年4月份,為減少異味擴散和提高生化反應效率,特別是為確保污水處理站在冬季正常運行,企業經多方咨詢有關專家後,決定並安排人員在好氧池和厭氧池上部加蓋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好氧池池間未安裝防護欄、通風設施,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好氧池加蓋塑料棚,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講,有利於保證好氧池在低溫條件下正常運行,對環境保護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大變動,未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建設項目的新改擴項目,但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但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3月26日開始好氧池排水不達標,且從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處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統出現故障,企業於4月8日停產。4月9日8:00上班後,各車間按慣例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經理趙美林和環保運行組組長楊紅進入好氧池檢查空氣管道和噴頭故障時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暈迷。
9:40左右,副經理曾建國路經好氧池東側時,發現楊紅在4號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將其拖到池邊,施救過程中感覺自己呼吸困難,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鮮空氣並大聲呼救。緊接著公司職工王小忠、王昌洪、張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後趕到施救。施救過程中,王昌洪、張永成因中毒先後倒入4號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適立即退出,在採取破壞塑料布通風、送氧氣等措施之後,王小忠等人再次進入好氧池棚內把張永成、王昌洪、楊紅、趙美林救出。急救車將受傷人員送至濱海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趙美林、楊紅、張永成3人經搶救無效先後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輕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濰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劉曙光市長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發生。濱海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和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開展現場救援、人員救治及善後工作。同時,市安監、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政府和濱海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間,廢水在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集聚;作業人員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中毒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導致死亡;施救人員也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進入好氧池大棚內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企業在好氧池上部加蓋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未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及時更新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只是在責任制績效考核細則中規定了進入污水處理站好氧池、厭氧池的審批、安全防護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未對作業的受限空間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未採取通風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
(3)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對相關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足,違章作業;應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好氧池內改造後形成受限空間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不重視,沒有識別因設施改造可能產生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未對好氧池內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過檢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濱海區經發局作為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未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濱海區安監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
(3)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違法違規運行監管不到位。該企業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運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過驗收(事故發生時,該企業通過環保驗收的現場檢查但尚未獲得驗收批復,處於整改階段),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試生產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違法違規運行使用。濱海區環保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進行檢查並給予過行政處罰,未有效制止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行為。
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不到位
(1)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屬地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濱海區管委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監、環保、經發等部門職責、臨港工業園辦公室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以下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楊建元,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三中隊中隊長(科員),負責臨港工業園(位於濱海區的西城區)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楊彬,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濱海區西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三中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指導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落實安全屬地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程現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生產至2015年4月8日期間的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建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環保執法工作,督促監察大隊開展環保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處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違法違規運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5、王春生,中共黨員,濱海區經發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張則永,中共黨員,濰坊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和指導濱海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企業安全隱患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張則永免予黨紀處分。
(二)建議追究以下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王吉剛,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上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張加光,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分管企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漢友,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科級),主持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查處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4、劉振永,中共黨員,濱海區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教育培訓不深入,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劉振永免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分別有關人員和單位以下處分和處罰
1.趙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好氧池大棚內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楊紅,香荃化工公司環保運行組組長,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曾建國,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設備、維修等工作,組織現場應急救援不當,對事故的擴大負有主要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查看一年處分;建議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4、熊運虎,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萬元的罰款。
5、香荃化工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香荃化工公司處以70萬元罰款。
(四)責成濱海區管委會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濱海區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做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設置必要的護欄、隔斷、蓋板、擋板等,對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切實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受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作為安全管理的紅線,堅決杜絕未經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過程走過場等現象,確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
3、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互通機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把好審批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各級職能部門督促化工企業,要對在建和運行的環保設施、設備、好氧池、厭氧池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對各領域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管理力度,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確保安全生產。
G. 污水處理設備環保嗎
污水復處理設備是屬於環保設制備,但是就污水處理設備本身而言不一定就環保,有的設備在處理污水的同時產生噪音、廢液、廢氣等有毒有害的二次污染,難道這樣的環保設備就環保嗎!因此就問題本身而言,筆者認為污水處理設備不一定就環保,但是絕大部分的污水處理設備還是環保的。
H. 污水處理主要需要什麼設備
污水泵、潛水泵、污泥泵、格柵機、氣浮機、隔油機、真空泵、三效蒸發器、溶劑回收釜、點解設備、氧化設備、風機、曝氣頭
曝氣管
壓濾機
一些加葯攪拌機
厭氧灌
刮泥機
等等太多有一部設備手冊
I. 污水處理需要哪些設備
主要有以下設備:
1
容器(塔)設備:填料及其支承裝置、布水布氣裝置
2
攪拌設備
3
曝氣設備
4
污泥處置設備
5
計量和投葯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