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根據國版務院《關於加強城權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銷售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自來水公司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此,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作出了明文規定。如《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1]37號)規定,「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污水處理費,應開具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論購銷雙方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污水處理費,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㈡ 污水處理費是否能開增值稅發票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內:
為了切實容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對上述污水處理費未征稅的一律不再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