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處理工藝流程是什麼
一、常用的給水處理方法(見表1K414021-1)
常用的給水處理方法 表1K414021-1 來源:考試大
自然沉澱 用以去除水中粗大顆粒雜質
混凝沉澱 使用混凝葯劑沉澱或澄清去除水中膠體和懸浮雜質等
過濾 使水通過細孔性濾料層,截流去除經沉澱或澄清後剩餘的細微雜質;或不經過沉澱,原水直接加葯、混凝、過濾去除水中膠體和懸浮雜質
消毒 去除水中病毒和細菌,保證飲水衛生和生產用水安全
軟化 降低水中鈣、鎂離子含量,使硬水軟化 來源:考試大
除鐵除錳 去除地下水中所含過量的鐵和錳,使水質符合飲用水要求
二、給水處理工藝流程及適用條件(見表1K414021-2)
常用處理工藝流程及適用條件 表1K414021-2
工藝流程 適用條件
原水一簡單處理(如篩網隔濾或消毒) 水質較好
原水一接觸過濾——消毒 一般用於處理濁度和色度較低的湖泊水和水庫水,進水懸浮物一般小於l00mg/L,水質穩定、變化小且無藻類繁殖
原水一混凝、沉澱或澄清一過濾一消毒 一般地表水處理廠廣泛採用的常規處理流程,適用於濁度小於3mg/L河流水。河流小溪水濁度經常較低,洪水時含砂量大,可採用此流程對低濁度無污染的水不加凝聚劑或跨越沉澱直接過濾
原水一調蓄預沉——自然預沉澱或混凝沉澱一混凝沉澱或澄清一過濾一消毒 高濁度水二級沉澱,適用於含砂量大,砂峰持續時間長,預沉後原水含砂量應降低到1000mg/L以下,黃河中上游的中小型水廠和長江上游高濁度水處理多採用二級沉澱(澄清)工藝,適用於中小型水廠,有時在濾池後建造清水調蓄池
三、預處理和深度處理 為了進一步發揮給水處理工藝的整體作用,提高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改善和提高飲用水水質,除了常規處理工藝之外,還有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
1.按照對污染物的去除途徑不同,預處理方法可分為氧化法和吸附法,其中氧化法又可分為化學氧化法和生物氧化法。化學氧化法預處理技術主要有氯氣預氧化及高錳酸鉀氧化、紫外光氧化、臭氧氧化等預處理;生物氧化預處理技術主要採用生物膜法,其形式主要是淹沒式生物濾池,如進行TOC生物降解、氮去除、鐵錳去除等。吸附預處理技術,如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黏土吸附等。
2.深度處理。目前,應用較廣泛的深度處理技術主要有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臭氧活性炭法、生物活性炭法、光催化氧化法、吹脫法等。
『貳』 常規給水處理工藝的流程是什麼
水處理方法和工藝復流程簡介
一、給水處制理
(一)給水處理的基本方法
1.去除水中的懸浮物:混凝、澄清、沉澱、過濾、消毒
2.變革水中溶解物質:減少、調整
如軟化、除鹽、水質穩定
3.降低水溫:冷卻
4.去除微量有機物
(二) 常規處理工藝
以沒有受到污染的地面水源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
原水-混凝-沉澱-過濾-消毒-飲用水
以去除濁度、滿足衛生學標准。
地面水源水質:雜質多、含鹽量較低。
『叄』 水處理的處理工藝
最快捷方便的水處理工藝:使用硅磷晶的操作方法非常簡單,首先將其裝入葯罐內,然後接通水源,罐內葯劑通過水流沖擊產生布朗運動,此時葯劑緩溶於水中,就可正常發揮它的葯理作用。
「硅磷晶」水處理技術有別於目前國內市場上的其他水處理葯劑和設備。該技術適用於生活水系統,將防止水質的二次污染與保護用水設備結合起來,不但可以解決「黃水」、「紅水」問題,避免管道和設備的腐蝕,也可以抑制在換熱器中的結垢問題。「硅磷晶」是一種緩慢溶解的球狀化學葯劑。葯劑由多種磷酸鹽、硅酸鹽經特殊加工工藝製成。對於一個特定的用水系統,只要在主管線上安裝一個合適容量的加葯罐,罐中填滿「硅磷晶」即可。當系統用水時,「硅磷晶」即進入用水系統,並開始起作用。
「硅磷晶」技術使用方便,無動力消耗,不增加用水系統的阻力,平時無需專人維護,只需要3—6個月補加一次「硅磷晶」。「硅磷晶」的消耗量約每噸水1—3克,設備投產後,葯罐中的「歸麗精」界面下降,消耗量可從加葯罐的視窗孔觀察到。「硅磷晶(歸麗晶)」是一種可以在飲用水系統安全使用的化學水處理葯劑,葯劑成分符合 FAO/WHO(聯合國食品和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標准,獲得國際公認的NSF」(美國國家環境衛生基金會)的注冊商標。
硅磷晶是玻璃小球,由聚磷酸鹽及硅酸鹽組成,經高溫燒結成型面製得得玻璃體。硅磷晶在水中微溶,但足以阻止水對金屬材質得腐蝕及生垢。此外,它還能滲入銹瘤使其脫落而光潔管壁。
由於硅磷晶得定量微溶性,使加葯過程變得極為簡單易行,用戶只要根據水的用量選用不同大小的葯器,接在管道上即可。這一獨特之處是國內外類似水處理劑所無法比擬的。
『肆』 市政供水 誰規劃
市政給水工程規劃設計是建設整個城市供水體系的重要環節,該技術工作主要是由自來水公司承擔。
城市給水系統要持續不斷地向城市供應數量充足、質量合格的水,以滿足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生產、消防、綠化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必須對給水系統進行通盤而周密的規劃和設計。城市的給水系統規劃(又稱給水工程規劃)主要內容包括:估算城市用水量,確定水源和水處理方法,選定水廠位置,進行輸水管渠和配水管網的布置等。制訂規劃時,要考慮分期建設的可能性,為城市遠期發展的水源供應留有足夠的餘地;要合理利用已有的給水設施;要防止盲目開采,把各單位的自備水源納入城市水源規劃。
『伍』 水處理工藝流程是什麼
水處理工藝流程為:
1、一級處理—機械處理工段:
機械(一級)處理工段包括格柵、沉砂池、初沉池等構築物,以去除粗大顆粒和懸浮物為目的,處理的原理在於通過物理法實現固液分離,將污染物從污水中分離,這是普遍採用的污水處理方式。
2、二級處理—污水生化處理:
污水生化處理屬於二級處理,以去除不可沉懸浮物和溶解性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為主要目的,其工藝構成多種多樣,可分成生物膜法和活性污泥法(AB法、A/O法、A2/O法、SBR法、氧化溝法)穩定塘法、土地處理法等多種處理方法。
3、三級處理—對水的深度處理:
將經過二級處理的水進行脫氮、脫磷處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滲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餘污染物,並用臭氧或氯消毒殺滅細菌和病毒,然後將處理水送入中水道,作為沖洗廁所、噴灑街道、澆灌綠化帶、工業用水、防火等水源。
(5)城市給水系統的水處理工藝的確定擴展閱讀:
水處理工藝流程環境的影響:
1、PH值:
活性污泥系統微生物最適宜的PH值范圍是6.5-8.5,酸性或鹼性過強的環境均不利於微生物的生存和生長,嚴重時會使污泥絮體遭到破壞,菌膠團解體,處理效果急劇惡化。
2、溶解氧
當環境中的溶解氧高於0.3mg/l時,兼性菌和好氧菌都進行好氧呼吸;當溶解氧低於0.2-0.3mg/l接近於零時,兼性菌則轉入厭氧呼吸,絕大部分好氧菌基本停止呼吸,而有部分好氧菌(多數為絲狀菌)還可能生長良好,在系統中占據優勢後常導致污泥膨脹。
3、溫度:
溫度對微生物的影響是很廣泛的,盡管在高溫環境(50℃~70℃)和低溫環境(-5~0℃)中也活躍著某些類的細菌,但污水處理中絕大部分微生物最適宜生長的溫度范圍是20-3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處理工藝
『陸』 水處理工藝流程是什麼
一、常用的給水處理方法(見表1K414021-1) 常用的給水處理方法 表1K414021-1 來源:考試大 自然沉澱 用以去除水中粗大顆粒雜質 混凝沉澱 使用混凝葯劑沉澱或澄清去除水中膠體和懸浮雜質等 過濾 使水通過細孔性濾料層,截流去除經沉澱或澄清後剩餘的細微雜質;或不經過沉澱,原水直接加葯、混凝、過濾去除水中膠體和懸浮雜質 消毒 去除水中病毒和細菌,保證飲水衛生和生產用水安全 軟化 降低水中鈣、鎂離子含量,使硬水軟化 來源:考試大 除鐵除錳 去除地下水中所含過量的鐵和錳,使水質符合飲用水要求 二、給水處理工藝流程及適用條件(見表1K414021-2) 常用處理工藝流程及適用條件 表1K414021-2 工藝流程 適用條件 原水一簡單處理(如篩網隔濾或消毒) 水質較好 原水一接觸過濾——消毒 一般用於處理濁度和色度較低的湖泊水和水庫水,進水懸浮物一般小於l00mg/L,水質穩定、變化小且無藻類繁殖 原水一混凝、沉澱或澄清一過濾一消毒 一般地表水處理廠廣泛採用的常規處理流程,適用於濁度小於3mg/L河流水。河流小溪水濁度經常較低,洪水時含砂量大,可採用此流程對低濁度無污染的水不加凝聚劑或跨越沉澱直接過濾 原水一調蓄預沉——自然預沉澱或混凝沉澱一混凝沉澱或澄清一過濾一消毒 高濁度水二級沉澱,適用於含砂量大,砂峰持續時間長,預沉後原水含砂量應降低到1000mg/L以下,黃河中上游的中小型水廠和長江上游高濁度水處理多採用二級沉澱(澄清)工藝,適用於中小型水廠,有時在濾池後建造清水調蓄池 三、預處理和深度處理 為了進一步發揮給水處理工藝的整體作用,提高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改善和提高飲用水水質,除了常規處理工藝之外,還有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 1.按照對污染物的去除途徑不同,預處理方法可分為氧化法和吸附法,其中氧化法又可分為化學氧化法和生物氧化法。化學氧化法預處理技術主要有氯氣預氧化及高錳酸鉀氧化、紫外光氧化、臭氧氧化等預處理;生物氧化預處理技術主要採用生物膜法,其形式主要是淹沒式生物濾池,如進行TOC生物降解、氮去除、鐵錳去除等。吸附預處理技術,如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黏土吸附等。 2.深度處理。目前,應用較廣泛的深度處理技術主要有活性炭吸附法、臭氧氧化法、臭氧活性炭法、生物活性炭法、光催化氧化法、吹脫法等。
『柒』 水處理的工藝有哪些
這個問題太籠統,對不同的水,如飲用水、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水處理工藝一般分為三級,具體的有生物處理和化學處理,生物處理又分為好氧和厭氧等,或各種方法相結合的處理方法。
『捌』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玖』 自來水廠的水處理工藝流程(詳細)
1、自來水是如何生產的?
眾所周知,由於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原水裡含有各種各樣的雜質。從給水處理角度考慮,這些雜質可分為懸浮物、膠體、溶解物三大類。城市水廠凈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去除原水中這些會給人類健康和工業生產帶來危害的懸浮物質、膠體物質、細菌及其他有害成分,使凈化後的水能滿足生活飲用及工業生產的需要。市自來水總公司水廠採用常規水處理工藝,它包括混合、反應、沉澱、過濾及消毒幾個過程。
(1)混凝反應處理
原水經取水泵房提升後,首先經過混凝工藝處理,即:
原水 + 水處理劑 → 混合 → 反應 → 礬花水
自葯劑與水均勻混合起直到大顆粒絮凝體形成為止,整個稱混凝過程。常用的水處理劑有聚合氯化鋁、硫酸鋁、三氯化鐵等。汕頭市使用的是鹼式氯化鋁。根據鋁元素的化學性質可知,投入葯劑後水中存在電離出來的鋁離子,它與水分子存在以下的可逆反應:
Al3+ + 3H2O ←→ Al(OH)3 + 3H+
氫氧化鋁具有吸附作用,可把水中不易沉澱的膠粒及微小懸浮物脫穩、相互聚結,再被吸附架橋,從而形成較大的絮粒,以利於從水中分離、沉降下來。
混合過程要求在加葯後迅速完成。混合的目的是通過水力、機械的劇烈攪拌,使葯劑迅速均勻地散於水中。
經混凝反應處理過的水通過道管流入沉澱池,進入凈水第二階段。
(2)沉澱處理
混凝階段形成的絮狀體依靠重力作用從水中分離出來的過程稱為沉澱,這個過程在沉澱池中進行。水流入沉澱區後,沿水區整個截面進行分配,進入沉澱區,然後緩慢地流向出口區。水中的顆粒沉於池底,污泥不斷堆積並濃縮,定期排出池外。
(3)過濾處理
過濾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有空隙的粒狀濾料層通過黏附作用截留水中懸浮顆粒,從而進一步除去水中細小懸浮雜質、有機物、細菌、病毒等,使水澄清的過程。
(4)濾後消毒處理
水經過濾後,濁度進一步降低,同時亦使殘留細菌、病毒等失去渾濁物保護或依附,為濾後消毒創造良好條件。消毒並非把微生物全部消滅,只要求消滅致病微生物。雖然水經混凝、沉澱和過濾,可以除去大多數細菌和病毒,但消毒則起了保證飲用達到飲用水細菌學指標的作用,同時它使城市水管末梢保持一定余氯量,以控制細菌繁殖且預防污染。消毒的加氯量(液氯)在1.0-2.5g/m3之間。主要是通過氯與水反應生成的次氯酸在細菌內部起氧化作用,破壞細菌的酶系統而使細菌死亡。消毒後的水由清水池經送水泵房提升達到一定的水壓,在通過輸、配水管網送給千家萬戶。
2、自來水是否含有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由以上自來水的生產過程,可見河水中原有的種種懸浮顆粒及膠體物質已在混凝過程中分離。而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也已在濾後消毒處理過程中被消滅。因此,在自來水生產過程中已把原水含有的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去除掉。
那麼,生產過程中所加入的葯劑呢?在去除水中原有雜質的過程中不免地加入了新的雜質。這些新的雜質是否會危害到我們的健康呢?
在混凝過程中所加入的水處理劑,一般情況下都與原水的懸浮顆粒及膠體一起沉澱開來,從而不影響水出廠時的質量。那麼,就只剩下氯氣了。氯氣消毒法是生產自來水的最後一個環節。往水裡加氯氣經反應後即可把水輸送到市民家庭使用。如此,氯氣是否會危害到我們的健康呢?
以下我們來重點研究氯氣。
氯氣(Cl2)是一種黃綠色有刺激性氣味的氣體,能溶於水,常溫下1體積水能溶解2體積氯氣。在相同條件下,氯氣比同體積的空氣重,標准狀況下,它的密度3.214g/L。氯氣容易液化,當壓強為101.3kPa,冷卻到-34.6℃,氣態的氯就變成黃色油狀的液態氯。液態氯繼續冷卻到-101℃,就變成了固態氯。氯氣是一種有毒物質,對人體有強烈的刺激性,吸入少量氯氣會刺激鼻腔和喉頭粘膜,並引起胸痛和咳嗽;吸入較多氯氣會窒息致死。
把氯氣加入水中,會發生以下反應:
Cl2 + H2O = HCl + HClO
因為消毒過程中氯氣用量很小(一般在1L水中僅通入約0.005g氯氣),可以說只要出廠的自來水符合正常的國家標准,在自來水中的投入的氯氣會完全與水反應生成其他物質,故可認為出廠的水中不含Cl2。上文所謂的"使城市水管末梢保持一定余氯量",實際上應是指氯元素,而不是氯氣。
然而,雖然氯氣已完全反應,卻有其他物質生成。我們先來看次氯酸。次氯酸(HClO)具有強氧化性,因此具有很強的殺菌消毒能力,是常用的消毒劑。次氯酸是一種弱酸,很不穩定,在光照條件下易發生以下反應:
2HClO = 2HCl + O2↑
如此,水中有可能含有的雜質就只剩HCl了。
氯化氫(HCl)是無色而有刺激性氣味的氣體,它的密度比空氣大,約為空氣的1.26倍。氯化氫極易溶於水(0℃時,1體積水大約能溶解500體積的氯化氫)。氯化氫的水溶液叫氫氯酸,俗稱鹽酸,是一種強酸,具有強的氧化性及腐蝕性。
由以上的方程式,根據氯原子守恆,可知一定物質的量的氯氣與水反應後最終生成的氯化氫的物質的量是原來氯氣的兩倍。由於在生產水的過程中使用的氯氣的量很少,產生的氯化氫的量自然微乎其微。根據生理衛生常識,我們知道人體的胃液含有少量鹽酸,故可認為微量的氯化氫並不影響人體健康,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此外,氯化氫是易揮發氣體,基於這一性質可推知煮沸了的水幾乎不含氯化氫。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生產過程符合國家標準的自來水是不會危害人體健康的。
最後,我們就「飲用水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這一問題進行了社會調查問卷。通過調查報告,我們發現 14.3%的人家中飲用純凈水,49%的人飲用自來水,36.7%的人家中飲用井水。在飲用純凈水的人中:約36.7%的人認為純凈水對人體無害,較喜歡飲用;22.4%的人認為飲用純凈水對人體有害,並不喜歡飲用;此外,還有約40.9%的人對飲用純凈水是否有害不太清楚,因大部分人都在飲用,也就跟著飲用。大部分人不飲用自來水是因為目前嚴重的水污染狀況,表示若自然經濟條件允許,願意喝天然的河湖水或礦泉水。多數人選擇飲用何種純凈水大都從品質、價錢等方面綜合考慮。
進水泵-蓄水池-澄清池-過濾池-加葯池-過濾池-澄清池-出水泵
首先從泵房將水打到水池,經初濾,再加水沉澱劑聚合、過濾得到清水,加氯氣消毒(小水廠加二氧化氯),將水儲入清水池備用,再經高壓泵壓出供水。
自來水廠工藝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