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公司也是新辦的一個做污水處理工程的一個公司 是否要去辦個污水處理的資質 如果不辦的話能否承接工程
新辦的一個做污水處理工程的一個公司 不需要去辦個污水處理的資質 ,只需要做污水處理工程的相應資質。如果不辦的話不能承接工程,辦理一個市政工程的資質就可以。
Ⅱ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Ⅲ 污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污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知識
市政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40米以內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廣場工程;2、10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3、總貯存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中壓及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熱力工程;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跨度20米以內橋梁工程;公共廣場工程;2、2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1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內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內污水管道;3、總貯存容積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內熱力管道;4、生活垃圾轉運站。
Ⅳ 無資質處理污水如何處罰
對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來依源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執行: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Ⅳ 國有的污水處理廠自主運營需要資質嗎
國有的污水處理廠自主運營需要資質,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基本要求 如下:
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三)具備符合要求的運營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四)具有 1 年以上連續從事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業績,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申請臨時資質的除外);
(五)具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
(六)具備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檢測能力。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條件及判定依據
(一)獨立法人資格要求
1、許可條件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判定依據
持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已提交上述證件的復印件,證件真實、有效。
(二)技術人員要求
1、許可條件
(1)甲級資質:具備不少於 15 名具有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 7 名;
(2)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具備不少於 6 名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 3 名;
(3)申請一類以上資質許可的,每增加一類,應增加不少於 3 名具有環境工程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上述要求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中,可有 1 名兼職人員(要求年齡在 70 歲以下),其他均應為申請單位的全職人員。
2、判定依據
(1)技術人員持有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申請單位已提交所有技術人員證書的復印件,證件真實、有效;
(2)申請單位已提交能夠證明本單位與所有技術人員勞動關系的文件復印件,包括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技術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證明文件完整、有效。
(三)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要求
1、許可條件
(1)甲級資質:具備不少於 40 名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2)乙級資質和臨時資質:具備不少於 10 名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2、判定依據
(1)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持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申請單位已提交所有相關人員證書的復印件,證件真實、有效;
(2)申請單位已提交能夠證明本單位與所有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勞動關系的文件,包括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證明文件完整、有效。
Ⅵ 污水處理公司一般具備哪些污水處理資質
污水處理基本資質:
1、懂污水處理的基本知識。
2、懂污水處理場內各構築物的作用和管理方法。
3、懂污水處理場內各種管道的分布和使用方法。
4、懂污水處理系統分析化驗指標的含義及其應用。
5、員工要具備會合理配水配泥,會合理調度空氣,會正確迴流與排放污泥,會排除運行中的常見故障的能力。
6、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場的日處理規模需要能力在在幾十到上百萬噸。
7、坐落地點必須比較偏僻,場內生產和檢維修及各種服務性崗位設置比較齊全,自成系統,分工明確。
8、主體工種需有化驗工、機泵管理工、污水處理工、污泥處理工、污泥脫水工等,輔助工種有電工、鉗工、焊工、車工、儀表工、綠化工、炊事員、門衛等。
9、污水處理工必須要具備負責機泵管理、污水處理、污泥處理、污泥脫水等多項工作,檢維修、化驗等一系列的能力。
(6)污水處理資質的廢止擴展閱讀:
過去幾年,污水處理行業的產業能力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個質的變化主要由兩個方面,一是污水處理廠的數目在快速增加,二是整體的處理能力在快速地增加。
通過研究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城鎮水務的發展進程、技術標准、治理水平、監管制度等可以發現我國雖然具備了大規模污水處理能力,但是僅僅體現在量上,在治理的水平等質量方面依然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我國若要在質量上追上與其他發達國家的差距,需要在污水處理的監管機制、投融資機制以及處理各環節產業鏈上加大投入力度,從而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的總體水平,有效控制水污染。
匯聚「污水處理」領域頂尖技術的院所:
1、青島理工大學 :以環境能源為優勢學科的綜合院校。
2、武漢大學:高校排名第四,水資源與水電工程國家實驗室。
3、華中師范大學:211高校,全國高校綜合排名第30。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
Ⅶ 環保公司從事污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投標人資質要求
1、投標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企業營業執照;
2、具有相回關污水檢測資質。
3、法律、答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要求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相應資質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有法人信息的授權委託書。
4、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5、服務承諾書。
6、相關業績。
(7)污水處理資質的廢止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初級工的「應知應會」水平的標准
知識要求:
(1)污水流量及其單位換算,污水水質指標CODcr、BOD5和SS等基本知識;
(2)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各構築物及附件名稱、用途及相互關系;
(3)污水來源及水質、水量變化規律,出水水質的要求;
(4)污水處理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
(6)污水處理主要設備的名稱、性能、功率、流量、揚程、轉數次電器機械基本知識;
Ⅷ 做污水處理需要什麼施工資質
市政資質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單跨跨度40米以內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10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
3、總貯存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中壓及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熱力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跨度20米以內橋梁工程;公共廣場工程;
2、2萬噸/日及以下給水廠;1萬噸/日及以下污水處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內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內污水管道;
3、總貯存容積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氣貯罐場(站);供氣規模5萬立方米/日燃氣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內熱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轉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