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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口設置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2-11-19 22:15:39

1. 污水處理設施驗收申請怎麼寫

如果當地環保部門沒有提供製式表格,就可以自己寫了。
按照這個設施的審批單位來寫就回可以
大概答可以這樣

比如是市級環保部門審批的該項目的環評,則開頭是該市級單位

某公司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某市環保局:
現有我公司某項目一項。該項目於某年月日由某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貴局某科室於某年月日批復同意建設。我公司於某年月日開工建設並於某年月日試運行。試運行期間,委託某監測站對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各項指標均達到某標准。特申請貴單位組織驗收。

這樣就差不多了。

2.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材料清單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歷史現狀類)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法人授權委託書
(3)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5)總平面圖和排水平面總圖
(6)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7)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8)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9)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10)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註:非重點排污單位只需提供1、2、3、4、5、6、7、8等八項。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建築施工期間、臨時)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3)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託書
(6)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施工期間排水方案(含工程的概況、施工期間現場排水平面圖(標明檢測井位置、外排管徑、標高、與市政排水管網介面位置、排水流向,包括±0.00以上排水總平面圖、±0.00以下排水總平面圖、沉澱池、隔油池、化糞池及收集溝等詳圖)等資料)
(8)總平面圖(規劃部門蓋章)
(9)現狀地形圖(蓋設計院現狀地形圖審核專用章)
(10)既有污水設施(沉澱池、化糞池等)現狀影像資料
發證要求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4. 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道證明申請報告怎麼寫

污水管道接管申請書
第( )號
我單位生產、生活污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現將情況說明,請審查批准。
申請單位: 電話:
負責人:
審批單位:??市排水管理處

年 月 日
排水質監站:

水質化驗:
年 月 日
生產技術科:

年 月 日
排管位置:
管徑及長度:
收費科

年 月 日

備註:1、申請書一式四份,經批准後,按工程協議、交款後方可施工。
2、從接管排放之日起,應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
3、經水質化驗達標後,方可接入城市排水管網。

剛好有。。。

5.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6. 防治陸原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什麼

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功能區劃、科學論證

7. 農村污水處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報理由

為了農村環境清潔衛生,申請修一條寬而大的下水道。
農村下水道申請報告這樣寫,每次走過那溝邊就聞到一股刺鼻臭味,全村六百多戶人家,每次洗漱的水都往這勾倒,一下流不出去,溝太小太窄,為了農村環境清潔衛生,申請修一條寬而大的下水道,這樣那些污水可以通過下水道排出,就不會停留於此,請求上級給予批准。
入河排污口就是流到河裡的排污口,排污口摳門是排污口的門,直排污水到河裡是犯法的。對於企業數量多、排水量小且獨立排放的產業集聚區,應當採取明渠、管道等措施,將企業達標排放的廢水進行匯合排放,進一步減少入河排污口數量、提高監管實效。

8. 排水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排水許可證辦理:申請人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排水許可證辦理窗口(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專門機構的排水許可證辦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排水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2、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3、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4、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5、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9. 邯鄲市入河排污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間接向河流、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市級以上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的要求,執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遵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達到規定的水功能區水質管理目標及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目標。

排污口設置包括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新建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建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排污口,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必須在水資源論證報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的內容,並按照水資源論證審查許可權,由有審查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水資源論證審查時,一並對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查。

(二)不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應當單獨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由市或擴權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設置,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第六條設置排污口,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批。設置排污口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設置的意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受理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其批准排污的單位或者個人發放排污許可證。第七條申請設置排污口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排污口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設置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免予編制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第八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依法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第九條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接到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申請材料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作出同意設置排污口的審查意見;不同意設置排污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向申請單位告知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利。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排污口的設置審查需要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

專家評審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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