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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醫院污水運營管理招標變更

發布時間:2022-09-24 00:38:00

❶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❷ 醫院招投標是哪個部門負責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1、按照醫院規定的招標范圍,由各有關科室提出招標項目申請,確定招標品種、數量、預算金額,經辦科室須詳細填寫招標申請書,並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2、招標項目必須經招標委員會作出決策。招標項目確定後,對於設備招標,業務科室提供技術參數、型號、功能,並由該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討論,討論結果和上報技術參數要簽名確認。3、醫院招標委員會批准後,由經辦科室把填寫齊全的招標申請書和可行性論證報告(設備要附技術參數討論報告)送交招標辦公室登記,招標辦公室安排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❸ 醫院ppp模式是啥意思

醫院ppp模式是啥意思

公立醫院PPP項目如何實施是目前困擾投資人和地方政府的問題。大家了解醫院PPP模式嗎?不了解就請跟隨我一起閱讀下文吧!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公立醫院大多存在醫療環境不好,醫療設備陳舊,醫院以葯養醫問題嚴重,醫療收入入不敷出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遷建、設備升級、改善管理等方式提升地方醫療服務水平,因此,對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服務有很強的渴望。

對於社會資本來說,醫院和醫療服務屬於壟斷資源。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加重,健康問題將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問題,而收入增加和生活質量的提高,更多的人願意、也有能力花更多的錢在自己的身體健康上。由於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稅收優惠、良好的品牌效應,社會資本看好醫院、尤其是公立醫院的發展前景,也非常希望參與到公立醫院的投資運營中。

PPP 模式作為目前政府鼓勵和大力提倡的公私合作模式,似乎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辦醫敞開了一扇大門。公立醫院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屬於PPP項目中政府方可以拿出來合作的公共事務,PPP模式的核心是並不改變公共事務的公益性,而是通過社會資本參與提升公共事務的效率。因此,從PPP的原理來說,完全適合上文所述的在醫院項目上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現實需求。

代表模式

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經營並不是新鮮事物,有需求、有利益,就有人參與。過去十幾年來,各地在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投資上已經誕生了多種形式,大體來說,有股份制改造、託管(公辦民營)等。

股份制

股份制改造的典型案例有2004年實施的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醫院。當時的通州市委、市政府對人民醫院實施股份制改革,通過公開競拍,引進江蘇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作為醫院大股東,還有股份為國有資本和職工持有,分別佔30%和25%。10年間,這家醫院的建築面積從4萬平方米增加到10餘萬平方米,床位由不到400張增加到1600餘張。控股的國有資產增值率達到132%。

盡管如此,對於這次改制的質疑也從來沒有停止。有人認為,“人民醫院”頂著“人民”的招牌卻屬於私人,不能保證公平。股份制和公立醫院公益性身份的沖突似乎成為社會資本投資公立醫院不可調和的矛盾。

由於股份制改造改變了公立醫院的性質,股份制後的醫院似乎不能被容於新的公立醫院發展規劃中。2009年新醫改方案頒布,其中要求“政府在每個縣(市)重點辦好1-2所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導致不少地方政府不得不從民營資本手中回購原公立醫院的股份,使股份制醫院重回公立醫院的隊伍。

江蘇通州人民醫院的案例代表了十年前的嘗試。此後市場化方向的改制遭到質疑甚至否定,新醫改強調政府投入,社會資本一度歸於沉寂。

2013 年以來,在國家政策明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行業後,公立醫院改制迎來新的資本熱潮。最新落定的一個樣本是廣東汕尾和中信醫療合作的公立醫院股份制改造。合作的方式,是由汕尾市政府和中信醫療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合資公司,公司資本金以三家醫院的凈資產評估作價,再由中信醫療按照六成的股權配比投入現金,居控股地位。三家醫院的非營利性和事業單位屬性保持不變。

託管

公立醫院託管也是社會資本參與醫院管理的常見模式。託管有多種形式,有託管資產的、有託管管理、有託管運營的。較為徹底的是醫院整體託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是成立醫院管理集團託管多家醫院,既可以託管公立醫院,也可以託管私立醫院。

2013 年10月24日中國醫院協會民營醫院管理分會、長策智庫、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在京推出的《民營醫院藍皮書:中國民營醫院發展報告(2013)》(下稱《藍皮書》)認為,公立醫院由社會資本託管(國有民營)是我國公立醫院改制一條有效的途徑,這對於國有中小型醫院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公立醫院託管模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涉及公立醫院所有權的轉移,即投資方不獲取醫院的產權,僅僅通過委託經營的方式獲取醫院管理費和供應鏈管理利潤。

託管方式的社會資本代表有鳳凰醫療集團,其採用的IOT(投資-運營-移交)醫院託管模式已在多家公立醫院實施。所謂IOT模式,簡單講就是投資換取運營權。IOT模式不改變醫院的所有權和非營利性質。鳳凰醫療集團通過對醫院進行投資,改善醫院的醫療設施和診療服務水平,以換取在19-48年的期限內管理和運營醫院、收取醫院管理費以及為醫院供應葯品、器械及耗材的權利。

政策導向

2009年醫改方案頒布以來,政府對基本醫療服務這塊投入了大量的支持和財力,明確了政府辦醫責任,強調基本醫療服務屬於公共產品,以保證其公益性和人民群眾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滿足。

2009年發布的《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目的是從根本上改變部分城鄉居民沒有醫療保障和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長期薄弱的狀況,扭轉公立醫療機構趨利行為,使其真正回歸公益性。

201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切實落實政府辦醫責任,合理制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公立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堅持公立醫療機構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導地位。

2015年4月新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則進一步明確了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方向。

從上述政策代表的趨勢來說,在公立醫院的改革方向上,政府傾向於保持公立醫院的性質不變,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保障。由此也導致了公立醫院的綜合改革系建立在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通過醫辦分離、績效評估、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等具體經營層面的改變,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和服務水平。只有在公立醫院的數量較為豐富,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能夠從公立醫院獲得滿足的情況下,可以對一些富餘的公立醫院實施股份制改制,轉變為非公立醫院。

相關問題

1、股份制改制無法作為本輪公立醫院PPP的主流模式。

從上述公立醫院的政策可以看出,由於要保障公益性基本醫療服務的提供,政府不會允許改變公立醫院的主導地位。

從PPP本身的操作來說,通常認為股權合作也是PPP的一種方式。但股權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公司化運營,而公司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確實股份制改制和公立醫院本身的公益性、事業性存在不相容。

中信醫療在廣東汕尾的項目似乎採取一種變通方式,即政府和中信成立一家合資公司,政府將醫院資產注入合資公司,中信以現金出資,由合資公司對醫院進行投資管理,醫院的事業性和公益性保持不變。但由於採取該模式後,醫院的所有者變成了合資公司,即社會資本,嚴格來說,醫院不再是公立醫院性質,而是社會資本設立的非營利性醫院。由於政府對於公立醫院數量的要求,這種模式很難在一些公立醫院數量不富餘的地方開展。

2、如採用IOT,T是否有償?

前面提到的鳳凰醫療集團的IOT模式值得進一步探討。這種模式的基礎是託管,但投資方需要提供一定初始投資額以換取託管權。該初始投資最後轉變成了醫院的建築、設施和醫療器械,那麼這些由投資方投資形成的資產的所有權歸誰?在託管期結束,相關設施完全交給政府擁有和運營時,政府是否需要向投資方支付一定對價?這些問題對政府和投資方來說都是難以回答的。對政府來說,如果政府在託管期結束需要回購投資方投入的設施,相當於是拉長了的BT,政府屆時是否有充足的財力回購?該筆回購款是否應作為政府債務對待?對於投資方來說,如果屆時無償轉給政府,投資方能否在託管期內收回投資?投資方囿於投資的壓力,是否會在託管期內千方百計突破醫院公益性的界限創收?如果屆時由政府回購,投資方仍會擔心政府到時候是否有能力支付?

3、託管費如何收取?託管期間醫院的經營損益如何分配?

對於社會資本來說,採用託管的方式介入公立醫院的管理時,其目的仍然是從管理行為獲取收益。提供的管理行為仍然是商業行為。同樣在廣東汕尾的醫院改制項目中,華潤也曾參與該項目的投標,但華潤提出的模式則是託管方式,要求當地政府每年向華潤支付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該模式被當地政府否決,理由是醫院改制的目的就是減輕政府的負擔,如果改制後政府還得每年支付固定的管理費,相當於是增加了政府的負擔。

因此,採用託管方式下如何收取管理費是社會資本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按照目前的情形,社會資本寄希望於收取固定管理費以旱澇保收看來是行不通的。能夠為地方政府接受的方式是在醫院不虧損的情況下,社會資本從醫院的收益中提取固定比例作為管理費。這樣的條件,實際上相當於社會資本需要保證醫院有足夠收益,否則無法維持其管理成本,因而與醫院的公益性存在一定沖突。

值得一提的是,在託管費的條款中,能否約定醫院的'所有收益歸託管方享有?本人認為這樣規定不妥。如果收益歸託管方享有,勢必損失也得由託管方承擔,那麼相當於託管方完全承包經營醫院。由於託管方的私人逐利性質,這樣的模式顯然是與醫院公益性相悖而行的。

4、如何在保證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創收?

託管模式雖然與公立醫院的身份和公益性質可以兼容,但是如何使社會資本採取託管方式經營公益性的醫院仍然有利可圖,是託管模式推廣的關鍵。尤其是在社會資本需要前期提供大量投資款以換取託管權的情況下,問題變得更加突出。

基於醫院資源的稀缺性和公立醫院本身的品牌效應,現實中很多社會資本投資人對此並不是那麼擔心,而是認為只要能獲得醫院的獨家管理權,自然能夠找到相應的生財之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為保證公立醫院不扭曲其公益性質,政府已給公立醫院的經營行為劃定了很多紅線,從而使社會資本在託管公立醫院時所希望的創收渠道受到很大限制。

例如,在2000年發布的《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已投資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舉辦營利性的“科室”、“病區”、“項目”的,應停辦或經衛生行政和財政等部門批准轉為獨立法人單位。”

衛計委在2013年還發布了《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規定,以杜絕醫院受利益驅動破壞醫風。

並且,未來政府還可能出台新的規定保證醫院的公益性質,可能使社會資本創設的簽約時不受禁止的經營行為因違背新規而無法繼續。即使託管合同中可能包括法律變更條款以規避該類新規的風險,政府也可以解釋說這些不是變更法律,而是對醫院的公益性做出的解釋和澄清。既然社會資本方承諾醫院的公益性不變,本來就不應從事這些經營行為。

5、集中采購、服務如何與政府招標協同?

社會資本參與託管公立醫院時另一項收入來源是采購差價。例如鳳凰醫療集團,其按供應商議定的價格購買葯品、器械及耗材,然後按政府設定的招標價轉售給其醫院,賺取差價。由於鳳凰醫療集團下擁有12家醫院及28家診所形成的網路,具有較高的議價能力。2013年,鳳凰醫療醫院這一塊的管理服務業務收入 4.80億元,占收入的比重為48.41%,毛利潤1.00億元,占毛利潤的比重為47.23%,毛利率為20.94%。

這塊業務看起來有利可圖,但由於公立醫院葯品采購需要走集中采購,利潤的空間可能會不斷壓縮,另一方面,要有高的議價能力,社會資本本身的資源掌控能力也很重要。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發布的《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葯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醫院使用的所有葯品(不含中葯飲片)均應通過省級葯品集中采購平台采購。”隨著政府采購平台的有效實施,葯品招標價格可能越來越接近社會資本的議價,導致社會資本無法從這一塊獲得差價收入。

綜上所述,公立醫院開展PPP還存在很多問題,但是如前文所說,從PPP的原理來說,應完全可以適用到公立醫院上來。本人的建議是,不要拘泥於所有制性質,而應建立公益性醫院的詳細的公益性指標,以指標作為考核是否滿足了基本醫療保障服務的需求,是否符合社會大眾的利益。在新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中,已經提到要配套出台《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效果評價實施方案》。如果有詳細的績效評價標准,只要滿足該績效評價標准,就可以認可其公益性,並且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補貼或獎勵,而不在乎其所有制性質。這樣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公立醫院PPP項目上,就有更多的選擇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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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已繳納污水處理費醫院必須要做污水處理系統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必須。
1、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污物發生源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
3、嚴禁將醫院污水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4、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污染與危害,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5、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以及地區的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規范性的分類與指導。
6、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基本要求,加強風險控制,從技術、建設和監督管理方面提高對突發性事件處理的能力。

❺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管、價格、城市管理、農林、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❻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改、財政、生態環境、資源規劃、住建、農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❼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並備案。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並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❽ 醫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本辦法為了加強醫院葯品、醫療器械、後勤物資、基建維修工程項目的管理,維護醫院利益,提高經濟效益,確保物品購置及基建工程質量,規范其購銷行為,遏制購銷環節中的不正之風。

法律依據:《醫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堅持質量第一和質量價格比最優相統一,科學評估,集體決策,依法接受監督。

❾ 醫院污水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2.減量化原則3.就地處理原則4.分類指導原則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6.生態安全原則。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實行專門崗位,由醫院指定專人管理。醫院污水採用二級處理氯消毒工藝流程。嚴格按照加氯池內水容量,計算氯量,保證氯、水充分接觸一定時間後,抽取水樣進行檢測,每天不少於兩次,經化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❿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六條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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