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版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權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Ⅱ 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嗎
不是的。
污水、來垃圾源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2)城市污水處理費稅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6.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7.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Ⅲ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Ⅳ 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如何開票,納稅
居民水費構成見附件照片。
基本水費和水資源費都按3%征稅。
污水處理費免稅。
Ⅳ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受託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採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後未產生貨物的,受託方屬於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現代服務」中的「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一)條規定按「專業技術服務」按6%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的污水處理費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Ⅵ 中華會計網校 污水處理費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第四條規定: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第二條規定: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綜合所述替政府代收的污水處理費、水資源等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Ⅶ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版的原則核定。污權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Ⅷ 污水處理收費如何征稅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紙企業,自備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車間。相鄰有一獨立核算的協作生產企業,向紙廠提供生產用化工材料。由於紙廠供水與治污能力有餘,因而既向鄰廠供水,又為鄰廠代處理污水。由於供水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13%的稅率納稅,因而紙廠對污水處理收費也按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稅。最近,稅務機關對紙廠進行納稅檢查,認為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應依自來水適用稅率納稅,而應按「加工」勞務適用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對其作出補稅處罰的稅務處理。對此,企業感到不能接受。
筆者查閱了有關稅收政策法規,也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需要在政策法規上進一步明確。
第一,污水處理算不算「加工」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具體落實到污水處理上,污水並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凈化後的污水因達不到自來水質量標准,所以也不是委託方收回的貨物,而是經檢測達到排放標准後輸入長江。由此看來,此項業務並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勞務概念,究竟應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處理能否算「勞務」服務?再看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應稅服務業的詮釋:「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這一概念與污水處理的服務內容較相一致。兩者的區別在於增值稅「加工」勞務必須有產品,而營業稅「勞務」服務則不一定有產品。因此,既可以納入營業稅「代理服務」的范圍,也可以列入營業稅「其他服務業」的范圍。可是《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列舉項目並未含「污水處理」,所以基層稅務機關在定性上難以把握。
第三,對污水處理這一特殊服務項目在稅收上能否給予優惠?根據國家環保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文件並未界定污水處理收費應屬增值稅徵收范圍,僅明確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不作為水費的價外費用,合並徵收增值稅。但對企業單位處理污水收費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確。聯繫到本文所舉事例,紙廠污水處理車間主要是為自身服務的,就其主觀意願來說並無贏利目的。現在以自身多餘能力為社會服務,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予以鼓勵。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環保壓力,也有利於發揮現有環保設施的潛力,達到社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雙贏的效果。
為此,筆者建議,對污水處理收費可以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適當的稅收鼓勵措施。即由政府部門統一舉辦的污水處理廠,因其具有公益性質,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凡由自來水廠(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而後由財政轉撥給污水處理廠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戴林法)
Ⅸ 污水處理行業增值稅怎麼收收多少
污水處理費是沒有增值稅的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專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屬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Ⅹ 污水處理稅率
2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施行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50%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其中,大氣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8月29日至9月3日在北京舉行。
2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採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50%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其中,大氣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止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進行環境保護稅立法的原則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草案與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將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確定為在中國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徵收對象相銜接,將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等四類,具體稅目、稅額依照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關於稅額標准,考慮到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准,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以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准為基礎向上浮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重要一步
三年前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去年修改後的立法法,也對稅收法定作出了規定。去年3月,《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審議通過,劃出了「落實稅收法定」的「路線圖」。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上述「落實稅法法定」原則背景下,第一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草案,這意味著「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如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備受關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建立現代稅制的經驗和條件都不成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於1984年和1985年兩次授權國務院立法,把稅收立法權授予了國務院。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等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征的,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的,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70%。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落實稅收法定進程加快,去年新立法法審議通過後,全國人大明確表示,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除了環境保護稅法,房地產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都已作為預備項目,列入了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有關部門正在著手調研起草。
「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
環境保護稅法從動議到此番草案出台,已醞釀了近10年。2006年,全國政協委員鄭健齡提交提案,建議各地對排污企業徵收的排污費統一改為環保稅。次年,政府首次明確將進行環保稅立法。去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聯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環境保護稅法醞釀過程中,徵收對象、稅種設置、稅率設定等備受關注。此前,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全國兩會記者會上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核心目的不是為了增加稅,而是為了更好地建立一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
機動車排放擬免稅
草案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其中包括「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的規模化養殖不包含其中;
——在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因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發揮出加強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為避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
——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國家或地方標准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
——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樓繼偉解釋說,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此前,對於二氧化碳是否應該納入到環保稅的征稅范圍,業內存在爭議。樓繼偉明確表示,「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徵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到徵收范圍」。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不過賦予地方制定浮動稅率的許可權。樓繼偉稱,「考慮到各地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准為基礎,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