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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水滲坑

發布時間:2021-10-31 05:58:04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工業廢水滲坑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Ⅱ 河北對17萬㎡污水滲坑的原因回應了什麼

4月19日,針對有媒體報道河北等地發現多處污水滲坑,對當地環境造成威脅一事,河北省大城縣官方回應稱,滲坑污染系由該縣旺村鎮村民李某某叔侄將廢酸傾倒進坑塘所致。2013年5月28日,大城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後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與此同時,舉一反三,由大城縣環保局牽頭,各鄉鎮配合,迅速在全縣范圍內繼續開展工業污水滲坑治理回頭看、新工業污水滲坑摸排、生活垃圾坑以及生活垃圾堆摸排工作,形成台賬,制定治理方案,迅速治理。並將聘請國內先進的治理公司,按照水樣、土樣檢測結果,有針對性的大力開展水體、土壤修復工作。

Ⅲ 企業利用滲坑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怎樣處罰

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Ⅳ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4)工業廢水滲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Ⅳ 170000平方米超級工業污水滲坑政府怎麼處理的

對於抄污水滲坑,正常情況下的處理銀行是先將污水抽到污水處理系統。在污水處理系統能夠承擔的情況下,對一污水進行處理,這應該有一個時間的過程。你無水完全清理完畢,以後對下面進行判定是否為危險廢物,如果是還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全部處理完成後,還要處於生態恢復的報告。要進行公示的。

Ⅵ 震驚!華北地區出現超級工業污水滲坑!

據報道,河北、天津等地存在超大規模的工業污水滲坑,這批滲坑面積大,存續時間長,或已對當地的地下水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

這批滲坑共有三處,分別位於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南趙扶鎮與天津市靜海區西翟庄鎮佟家莊村,面積分別約為17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150000平方米。

近日,《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超級工業污水滲坑》一文傳的沸沸揚揚。19日下午2點半,環保部當即向媒體表示,針對媒體報道河北等地發現多處污水滲坑,對當地環境造成威脅一事,環保部將會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有關調查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工業廢水會對環境產生巨大污染,幾乎所有的物質,排入水體後都有產生污染的可能性。各種物質的污染程度雖有差別,但超過某一濃度後會產生危害:

1、含無毒物質的有機廢水和無機廢水的污染。有些污染物質本身雖無毒性,但由於量大或濃度高而對水體有害。例如排入水體的有機物,超過允許量時,水體會出現厭氧腐敗現象;大量的無機物流入時,會使水體內鹽類濃度增高,造成滲透壓改變,對生物(動植物和微生物)造成不良的影響。

2、含有毒物質的有機廢水和無機廢水的污染。例如含氰、酚等急性有毒物質、重金屬等慢性有毒物質及致癌物質等造成的污染。致毒方式有接觸中毒(主要是神經中毒)、食物中毒、糜爛性毒害等。

3、含有大量不溶性懸浮物廢水的污染。例如,紙漿、纖維工業等的纖維素,選煤、選礦等排放的微細粉塵,陶瓷、採石工業排出的灰砂等。這些物質沉積水底有的形成「毒泥」,發生毒害事件的例子很多。如果是有機物,則會發生腐敗,使水體呈厭氧狀態。這些物質在水中還會阻塞魚類的鰓,導致呼吸困難,並破壞產卵場所。

4、含油廢水產生的污染。油漂浮在水面既損美觀,又會散出令人厭惡的氣味。燃點低的油類還有引起火災的危險。動植物油脂具有腐敗性,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

5、含高濁度和高色度廢水產生的污染。引起光通量不足,影響生物的生長繁殖。

6、酸性和鹼性廢水產生的污染。除對生物有危害作用外,還會損壞設備和器材。

7、含有多種污染物質廢水產生的污染。各種物質之間會產生化學反應,或在自然光和氧的作用下產生化學反應並生成有害物質。例如,硫化鈉和硫酸產生硫化氫,亞鐵氰鹽經光分解產生氰等。

8、含有氮、磷等工業廢水產生的污染。對湖泊等封閉性水域,由於含氮、磷物質的廢水流入,會使藻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異常繁殖,使水體產生富營養化。

污染給人帶來的危害是無比具大的,莫不要為了一些小利而危害的所有人,大家都生活在同一個地球,污染環境害的最終還是人類自己,提高環境安全意識,一起共建美好家園,嚴懲環境污染者,加強環境治理。

Ⅶ 企業偷排漏排污染物,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工業廢水滲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Ⅷ 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工業污水滲坑是怎麼回事

一則《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超級工業污水滲坑》引發關注。文中披露,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和天津市靜海區內,「潛藏」多處工業污水滲坑,最大一處面積達17萬平米,或已對當地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脅。19日下午2點半,環保部向媒體表示,環保部將會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滲坑是開采建築材料的廢砂石坑和其它天然或人工的坑窪地。早在20世紀70年代,因為滲井、滲坑、滲溝中排放各種有害污水和工業廢水,使許多城市「滲坑遍地,污水橫流」。當時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明確規定,工業廢水不得排人滲坑、滲井(或廢井)之中,以保護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然而,由於北方河川徑流量小,河網較少,污水只能靠治污工程和設施將污水引入污水處理廠或其他天然河道排放。滲坑中的廢水包含化工、皮革、金屬加工等多個行業的廢酸、重金屬、有機物等多種污染物。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會直接送入地下含水層,危害地下水、周邊土壤和人體健康。

滲坑污染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面積,要遠比地表看到的滲坑面積大得多。而地下水水質監測又受觀測井孔或民用井孔分布的限制,只有當污染物到達井孔時污染才有可能被發現,此時污染已經持續很長時間,污染范圍可能已經擴大。

在中國,約有70%人口以地下水為主要飲用水源,95%以上的農村人飲用地下水。特別是在北方水資源量匱乏地區,很多城市和農村的主要飲用水水源為地下水,地下水一旦污染將直接威脅周邊居民飲水安全。

Ⅸ 污水滲坑是不是代表地下水污染了

能。電鍍廠主要污染物為重金屬六價鉻和少量石油類直排會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甚至植物會吸收富集轉到人或動物體內。

Ⅹ 水污染防治法通過後對印染行業怎麼做

由於人類活動改變了天然水的性質和組織,影響水的使用價值或危害人類健康,稱為水污染。有4種類型: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體後引起的嗅覺、味覺、外觀、透明度等方面的惡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進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熱,放射性物質,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學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體後改變了水的化學特徵。如酸鹼鹽,有毒物質,農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體,直接或間接地傳染各種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個方面:

(1)對環境的危害,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各類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

(2)對生產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於達不到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的要求,而導致減產。

(3)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奇異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這一章,對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冶、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一般性規定中,重申了人類社會活動中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主要是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在規定禁止行為的同時,還對含熱廢水、病原體的污水排放以及開采地下水、興建地下工程、進行地下勘探、采礦、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作了具體規定。

在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產出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對人類活動中可能出現污染水體的行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目前,我市有相當部分的、醫療和飲食、沐浴服務行業,沒有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邊或者廠內的廢河塘貯存,任其自然滲漏和消耗。某些有廢水處理設施的,其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添加劑不足、處理效率低,導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這些行為都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2008年6月1日後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這些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盡快採取措施,完善治污設施,保持正常運轉,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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