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1998-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http://www.dowater.com/Standards/2009-08-21/1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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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排放標準是怎樣分級的
1,執行一級標準的: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2,執行二級標準的: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
3,執行三級標準的: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
(2)上海污水綜合排放標准2009擴展閱讀: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准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准文獻服務平台,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Ⅲ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你是問這個嘛?要概括什麼····
Ⅳ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為什麼取消了三級排放標准
答:
1、取復消了三級排放標制准,是比國標 GB8978-1996 更嚴格了。
2、取消的話,是不是說二級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築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區分生活廢水和施工污水嗎?還沒有 。
4、建築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經過三級沉澱後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問題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文件規定?沒有單獨規定。
Ⅳ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具體是什麼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具體是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Ⅵ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地方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DB31/199-1997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染物類別、污染監測及實施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上海市范圍內所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GB12997-91 采樣方案設計
GB12998-91 采樣技術指導
GB12999-91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及電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別內容
4.1 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國家標准將污染物分成二類,第一類17項,第二類63項。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類
4.2.1 特殊保護水域
特殊保護水域指:經國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水域;由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郊縣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取水口的衛生防護帶。
4.2.2 保護水域
保護水域指: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淡水養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護水域和保護水域以外的其他內河水域。
4.2.4 長江口、杭州灣
4.2.5 污水總管
4.2.6 污水處理廠
4.3 標准分級
4.3.1 標准分級原則
第一類污染物實施統一的排放濃度標准。
第二類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實施三個級別的排放濃度標准,不同時段的排污單位實施不同的排放標准。
特殊保護水域和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實施特殊要求。
4.3.2 分級
4.3.2.1 特殊保護水域內不準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執行《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污水排放濃度,即表1中的標准A,並實行濃度控制和排污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4.3.2.2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執行表1中的標准B(30項),30項以外污染物執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級標准。
4.3.2.3 排入除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以外的保護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5 接入南區、西區污水干管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3.2.6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3.2.7 接入蘇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長江口與杭州灣深水擴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總管末端設置二級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准;未設置處理設施,則執行二級標准。
4.3.2.8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執行4.3.2.1、4.3.2.2、4.3.2.3與4.3.2.4的規定。
4.4 標准值
4.4.1 本標准將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4.4.1.1 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達到本標准要求。
4.4.2 本標准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准值分別規定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4的規定。
4.4.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5 其他規定
4.5.1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8-88的規定。
4.5.2 嚴禁船舶向特殊保護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須執行國家GB3552-83標准。
5 污染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本標准4.4.1.1及4.4.1.2的規定設置,並設置排放標志。在排放口應設置污水水量計量裝置。
5.2 采樣頻率
5.2.1 污水樣品採集應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規定。
5.2.2 工廠對工業廢水的自身監測,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2小時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小時的,每4小時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2次。環保部門的監督監測,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算。
5.3 測定方法
本標准採用的測定方法見表5。
6 標准實施監督
6.1 本標准由市和區、縣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郊縣地區執行本標准時,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項目不能滿足本地區飲用水源的水質要求時,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根據受納水體的允許納污量,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並實施。
表1 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域污水排放標准 (mg/l) 類別 序號 污染物 澱山湖元盪湖沿湖縱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 A 黃浦江上游准水源保護區 B 1 總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3 總鎘 0.01 0.01 4 總鉻 0.15 0.15 5 六價鉻 0.05 0.05 一類 6 總砷 0.05 0.05 7 總鉛 0.1 0.1 8 總鎳 0.1 0.1 9 苯並(a)芘 0.00003 0.00003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懸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二類 16 石油類 3 5 17 動植物油 5 10 18 揮發酚 0.2 0.5 19 總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氟化物(以F計) 8 10 22 總磷(以P計) 0.2 0.5 23 總銅 0.2 0.5 24 總鋅 1.0 2.0 25 總錳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類 0.5 1.0 28 硝基苯類 1.0 2.0 29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LAS) 3 5 30 大腸桿菌 3000個 10000個 註:含有一類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業、排放方式、受納水體功能類別,應在車間或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測定。
表2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l)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按Hg計) 0.02 2 烷基汞(按Hg計) 不得檢出 3 總鎘(按Cd計) 0.1 4 總鉻(按Cr計) 1.5 5 六價鉻(按Cr計) 0.5 6 總砷(按As計) 0.5 7 總鉛(按Pb計) 1.0 8 總鎳(按Ni計)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按Be計) 0.005 11 總銀(按Ag計)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14 總釩(按Va計) 2.0 15 總硒(按Se計) 0.1 16 總鈷(按Co計) 1.0 17 總錫(按Sn計) 5.0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SS) 70 200 4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10 10 20 7 動植物油 15 20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5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2.0 3.0 5.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按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苯 0.1 0.2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鄰-二甲苯 0.4 0.6 1.0 29 對-二甲苯 0.4 0.6 1.0 30 間-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續表(1) 表3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32 鄰-二氯苯 0.4 0.6 1.0 33 對-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44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45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生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 2) <0.5 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 ≥1h) >2(接觸時間 ≥1h) >5(接觸時間≥1.5h) 註:
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50 50 - 3 懸浮物 70 150 3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量(BOD5) 20 30 15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6 石油類 5.0 10 20 7 動植物油 10 15 30 8 揮發酚 0.5 0.5 2.0 9 總氰化物(按CN-計)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計)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計) 10 10 20 13 磷酸鹽(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閉性水域的控制指標)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類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按硝基苯計)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5.0 10 15 18 總銅(按Cu計) 0.5 1.0 1.0 19 總鋅(按Zn計) 2.0 4.0 5.0 20 總錳(按Mn計)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1.0 2.0 3.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按P4計,黃磷工業) 0.1 0.1 0.1 24 有機磷農葯(按P計) 不得檢出 0.5 0.5 25 樂果 不得檢出 1.0 2.0 26 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7 甲基對硫磷 不得檢出 1.0 2.0 28 馬拉硫磷 不得檢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按五氯酚計)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按Cl計) 1.0 5.0 8.0 續表(1)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後建設) (mg/L) 序號 污染物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鄰-二甲苯 0.4 0.6 1.0 39 對-二甲苯 0.4 0.6 1.0 40 間-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鄰-二氯苯 0.4 0.6 1.0 43 對-二氯苯 0.4 0.6 1.0 44 對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46 苯酚 0.3 0.4 1.0 47 間-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2 0.4 2.0 51 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肼 2.0 5.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鋇(按Ba計)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腸菌群數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500個/L 100個/L 1000個/L 500個/L 5000個/L 1000個/L 62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1)、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2) <0.52) >3(接觸時間 ≥1h) >6.5(接觸時間≥1.5h) >2(接觸時間≥1h) >5(接觸時間≥1.5h) 63 總有機碳(TOC) 20 30 - 註:1) 指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2)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5 測定方法 序號 項目 測定方法 標准號 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GB/T 14204-93 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4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價鉻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6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7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8 總鎳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9910-89 9 苯並(a)芘 (1)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5750-85 (2)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5-89 10 總鈹 活性炭吸附-鉻天菁S光度法1) - 11 總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總α 物理法2) - 13 總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 11903-89 16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重鉻酸鉀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國家頒布 18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 11914-89 19 石油類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動植物油 紅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揮發酚 蒸餾後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Ⅶ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 《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准,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准。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准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准》(DBJ08-904-1998)。該標准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准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准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准。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Ⅷ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
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