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自什么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又称落水河)、槎江、西洋江(又称龙山河)、檀江、红旗河等支流。
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
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负责,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邵水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邵水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邵水保护有关工作。
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
第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九条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及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及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工作。
第十一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逐步扩大雨水、污水分流覆盖范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检测监控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
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第十六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和改变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砍伐林木、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年度公报;组织对邵水流域内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清淤,增强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能力,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小流域水环境。
第十八条邵水流域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并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支持水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
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邵水流域福寿螺、凤眼莲、水葫芦等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监测、预警与防治。
第二十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邵水设置禁渔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
第四章河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设置标识。
第二十二条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
(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
(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开展河道清淤,清淤方案应当经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并做好淤泥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邵水流域的水利工程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与养护。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泄洪闸、冲沙闸等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电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邵水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内容,未按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保护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遵守河道管理规定,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未做好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围垦河道,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没有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的全部乡村。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投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清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督促指导乡(镇)和街道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村清洁的日常管理,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予以劝告和制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乡村清洁工作。第六条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池塘的清洁;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场所的清洁;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村道、广场、沟渠和溪流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评比和表彰活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加大对乡村清洁的财政投入,将乡村清洁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村清洁经费包括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管护、运营以及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等费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居)民会议的决定,向本区域村(居)民和单位适当筹集乡村清洁所需费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费用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居)民承受能力、清洁成本及单位性质、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所筹集费用仅用于乡村清洁,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和单位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赞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清洁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活动和群众性卫生活动,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意识,消除鼠害和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本区域乡村各类学校开展乡村清洁常识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宣传栏、文化娱乐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乡村清洁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完善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做好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区域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压缩式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场所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信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乡村清洁设施,不得阻止、妨碍乡村清洁设施的建设或者运行。
Ⅲ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雨历程
2000年4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至此,这一特殊日子成为了首创股份发展历程中重要的里程碑。2001年经过缜密的研究,公司进行了战略调整,确定了以水务产业为公司的发展方向。2001年3月,成功收购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该项收购是当时中国水务市场上最大的一笔购并案。2001年10月,与全球最大的企业法国威立雅水务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2002年11月,与马鞍山市自来水公司共同组建马鞍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股份持有其60%股权。该公司的设立是首创股份实施战略转型后的第一个成功案例。2003年公司通过一系列重大的水务项目投资,塑造了“首创水务”品牌。2003年6月,与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合作成立了通用首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其宝鸡供水项目签署相关投资协议。2003年7月,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京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污水处理企业2003年11月,与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余姚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姚首创公司成立以来,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了余姚市供水事业的进一步发展。2004年2月,与青岛排水管理处、青岛开投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青岛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公司分别在江苏徐州和安徽淮南举行了“徐州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和“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大会暨挂牌仪式。2005年6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作为产权出让,与首创股份签订了秦皇岛自来水总公司产权转让合同。至此,秦皇岛自来水总公司改制工作正式完成,即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5年11月,首创股份与法国通用水务、陕西省渭南市自来水公司合作成立了“渭南创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渭南通创水务运营有限公司”。2006年4月,实现了控股北京京城水务公司51%的股权,并从此改变了原有的补贴收入模式,明确了市场化的污水处理价格。2006年4月,公司股东大会顺利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成功将更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2006年5月,与安徽省铜陵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共同设立的“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06年6月,由首创股份、首创香港、山东省临沂污水处理厂三方共同出资发起的“临沂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06年9月,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在北京召开。首创股份在世界级舞台上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水务企业的发展与实力。2006年10月,与河南省安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相关协议,成立了“安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北京首创东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北京市东坝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是北京市规划建设的十四座污水处理厂之一,也是为绿色奥运服务的五个污水处理项目之一。2007年4月,与海南省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2007年6月,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此次的成功挂牌为公司进一步提升水务投资项目开发能力,获得水务项目工程总包能力及运营托管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发展的动力。2007年7月,由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徐州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承担的《城镇供水厂运行及成本优化研究》项目顺利通过验收。2007年12月,首创股份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正式签约,标志着首创股份战略投资模式的重大创新,业务拓展再上新台阶。2007年12月,首创股份与恩锑希(沈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08年4月,首创股份参加 “2008城市水业战略论坛”, 首创股份在本次论坛上第五次当选“年度水业十大影响力企业”之一。作为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首创股份总经理潘文堂出席了颁奖仪式,主持并参加了“市场创新思考”及“城市水业改革五年的产业见证”等总裁论坛的讨论;首创股份副总经理郭鹏也在论坛中做了“流域治污与新污水处理市场模式”的主题发言。2008年4月10日,湖南首创与娄底市政府签订第一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框架协议。娄底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总体设计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其中一期处理能力为5万吨/日,本框架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为30年。湖南首创总经理杨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成功签约将进一步带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水务市场化发展进程,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示范作用,也标志着湖南首创协助湖南省污水处理“三年覆盖行动计划”已由战略拓展阶段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4月26日,首创股份与安庆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安庆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协议。安庆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规划处理能力为24万吨/日,该转让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规模为已建成的12万吨/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2008年5月18日,应安徽省商务厅邀请,公司董事长刘晓光、总经理潘文堂率队参加了在安徽黄山市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徽商大会。刘总、潘总作为大会嘉宾,出席大会开幕式并位列主席台前列,受到了参会的国家及安徽省领导的接见。2008年6月6日,首创股份与山西省太原市签约署《太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太原市政府授权太原市排水处与首创股份组建合资公司,承担太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厂区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城南污水厂项目规模20万吨/日,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项目投资约4.2亿元。2008年7月15日,湖南首创公司与株洲市政府签署污水处理项目协议,湖南省周强省长、徐宪平副省长、株洲市市委书记等见证了签约仪式。2008年8月28日,海宁丁桥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签约仪式在北京新大都饭店隆重举行。该项目是首创股份在浙江省的第二个签约项目,项目的成功签约,扩大了首创股份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并为公司今后进一步拓展浙江水务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8年8月28日,湖南首创公司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就杨家溪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举行了隆重的签约仪式。杨家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能力为4万吨/日,二期为9万吨/日,特许经营期30年,是湖南省政府“三年行动计划”中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前必须建成的项目。2008年9月12日,湖南首创投资有限公司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在益阳市华天大酒店举行了“益阳市团洲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签约仪式。益阳污水TOT项目是自今年2月28日湖南首创公司成立以来,继湖南省娄底、株洲、张家界项目后签约的第四个地级市的污水项目。2008年10月14日,首创股份总经理潘文堂代表首创联合体,与深圳市水务局在深圳市水源大厦草签了《深圳市福永、燕川、公明污水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深圳宝安项目的成功中标,进一步加强了首创股份在水务行业的龙头地位,并为首创股份在水务领域的深入拓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008年12月20日,湖南首创投资公司与吉首市人民政府举行吉首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约仪式。此次签约的污水处理项目总投资为11150万元,包括乾州污水厂TOT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6万吨,其中一期3万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进入运营;吉首污水厂BOT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4万吨,计划2010年建成运行。2009年1月5日被中国环境报评为“2008年全国环保品牌影响力企业”。2009年1月6日首创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在京签订并购贷款协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国首笔并购贷款正式启动。2009年2月10日,深圳市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在宝安福永污水处理厂现场举行签约暨开工仪式。仪式的圆满结束标志着首创股份中标的深圳市福永、燕川、公明三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正式进入建设阶段。2009年2月26日,湖南首创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株洲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与醴陵市人民政府签署污水处理BOT《特许经营协议》。2009年3月27日,清华大学和中国水网主办的“2008年度水业企业评选”颁奖仪式上,首创股份荣登“2008年度水业十大影响力企业”榜首。首创爱华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荣获“十大创新环境工程公司”的桂冠。2009年5月12日,应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周强邀请,首创股份公司董事长刘晓光在长沙与周强省长会面。双方回顾了湖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紧张情况,对湖南首创公司参与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表示满意。2009年6月12日,首创股份在新大都饭店成功承办“世界银行协助中国城镇供水与污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与战略”研讨会议。2009年7月29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简称环境商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二届环境商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首创股份董事、总经理潘文堂全票当选为环境商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2009年9月10日,首创股份参加了由陕西省政府在太原举办的“2009山西省招商引资项目签约会”。首创股份副总经理张恒杰与山西省建设厅副庭长闫晨曦分别代表首创股份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11月20日,首创股份与临沂市政府举行了临沂市第二污水厂BOT项目签约仪式。首创股份总经理潘文堂与临沂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临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2010年1月26日,由北京首创股份以BOT方式投资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河污水处理厂的签约仪式在在北京首创大厦隆重举行。该项目的签约是公司在中原地区市场拓展的重大进展,也是公司在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积极探索的有效成果。2010年1月27日,湖南首创投资公司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举行了邵阳市红旗渠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BOT)项目签约仪式。2010年是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新年伊始,首创继续积极推进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战略合作,继续扩大在湖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2010年2月22日,首创股份2010年短期融资券正式发行。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金额为8亿元,发行利率为3.03%,期限为365天,资金用途为日常流动资金周转,本次成功发行2010年短期融资券使公司的财务结构更加优化,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在金融市场形象,强化了公司的市场地位。2010年4月2日至3日,首创股份在北京友谊宾馆参加了由清华大学环境系和中国水网主办的水务行业年度峰会“2010年城市水业战略论坛”。首创股份在本次论坛上第七次当选“年度水业十大影响力企业”之一。首创集团副总经理、环境商会会长潘文堂先生代表环境商会主持论坛“供水改革及探索”单元,并参加了总裁论坛研讨环节。2010年10月19日,首创股份签约山西省临猗县城乡一体化供水特许经营项目。该项目的成功签约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并将积极带动公司与山西省其它城市水务项目的合作。2010年11月4日上午,首创股份正式签约恩施绿源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该项目由首创股份设立独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恩施绿源污水项目是我公司在湖北省首个项目,具有示范效应,对于公司开拓湖北水务市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10年10月18日,首创股份成功签约浙江绍兴嵊新污水处理项目。本项目签约后,首创股份在浙江省将拥有两座污水厂、共计2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该项目的签约进一步扩大了首创在浙江省污水市场的占有率,对公司实现区域产业布局具有积极意义。2010年11月1日-3日,首创股份作为主要赞助商,参加了在江苏无锡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与技术设备博览会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10年年会。通过参加本次大会,进一步提升了首创股份的品牌影响力,加强了与政府、同行及专家学者的合作与交流,受到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业界的高度赞赏。2010年11月20日,由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中心主办、南京大学提供学术支持的“第五届中国投资者关系年会暨2009年中国A股公司投资者关系评选”会议在南京紫金山庄隆重召开。此次会议对沪深两市近两年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会上首创股份被评为“第五届中国投资者关系IR公司百强”。2011年1月28日,湖南首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人民政府举行的“湖南省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表彰大会上,获得“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2011年3月24日-25日,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九届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再次荣获“水业十大影响力企业”的殊荣,同时,首创集团副总经理潘文堂也当选为“水业改革十年企业界功勋人物”2011年6月10日,首创股份参加了为期三天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参观了首创股份的展台。2011年8月18日下午,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王灏在中环假日酒店会见了集团董事长冯春勤、首创股份公司总经理俞昌建等领导及日本住友商社副社长守山隆博等人一行。双方就北京市环境、新能源等领域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2011年8月25日,首创股份成功签约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供水特许经营项目。2011年9月19日-21日,首创股份参加了为期三天的“第六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国际研讨会与新技术博览会”。首创股份俞昌建总经理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2011年9月27日,首创股份成功签约临沂沂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1年10月13日-15日,首创股份参加了由中国水利学会主办的“2011中国水博览会暨中国国际膜与水处理技术及装备展览会”。首创股份作为本次大会的协办单位,由副总经理郭鹏代表公司出席了博览会开幕仪式。2011年10月20日,在2011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会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城市供水水量损失控制研究》项目被授予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011年11月21日,首创股份成功签约淮南山南新区供排水合作项目。2011年12月5日,首创股份成功签约太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2011年12月30日,湖南首创公司与岳阳华容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华容垃圾无害化处理TOT特许经营协议。同日,湖南首创公司还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签署杨家溪污水处理厂二期BOT特许经营协议,与常德市人民政府签署皇木关污水处理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和截污干管、泵站BT协议。湖南首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南首创近期很明显地加快了投资拓展步伐,随着这批项目的签约和顺利实施,首创在湖南的项目已遍及湖南省14个市州中的8个市州,将有力地支撑湖南首创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首创在湖南省实施流域化和区域化管理的模式更加清晰。
Ⅳ 湖南省各市县区污水处理厂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
长沙市:
岳麓污水处理厂
开福污水处理厂
长善垸污水处理厂
新开铺污水处理厂
花桥污水处理厂
望城污水处理厂
衡阳市:
衡阳市污水处理厂
邵阳市:
邵阳市污水处理厂
娄底市:
娄底市污水处理厂
怀化市:
怀化市污水处理厂一期
湘潭市:
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
湘潭县易俗河污水处理厂
岳阳市:
平江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乾州污水处理厂
长沙市:
宁乡污水处理厂
星沙北污水处理厂(一期)
株洲市:
株洲自来水公司
株洲霞湾污水处理厂
株洲市龙泉污水处理厂(二期)
株洲市河西污水处理厂
醴陵市污水处理厂
茶陵县污水处理厂
攸县污水处理厂
株洲县污水处理厂
湘潭市:
湘潭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
湘乡市污水处理厂
韶山市污水处理二厂
湘潭县污水处理厂
衡阳市:
耒阳市污水处理厂
常宁市污水处理厂
祁东县污水处理厂
衡阳县污水处理厂
衡东县污水处理厂
衡阳市南岳区污水处理厂
衡山县污水处理厂
岳阳市:
岳阳南津港污水处理厂(二期)
汨罗市污水处理厂
湘阴县城污水处理厂
君山区污水处理厂
华容县污水处理厂
常德市:
常德市德山污水处理厂
津市市老城区污水处理厂
澧县污水处理厂
桃源县污水处理厂
石门县污水处理厂
临澧县污水处理厂
安乡县污水处理厂
益阳市:
益阳市城北污水处理厂
沅江市污水处理厂
桃江县污水处理厂
南县污水处理厂
张家界市:
武陵源区索溪峪污水处理厂(二期)
张家界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
娄底市:
涟源市城建处理厂
冷水江市污水处理厂
新化县污水处理厂
双峰县污水处理厂
邵阳市:
武冈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隆回县污水处理厂
邵阳县污水处理厂
邵东县污水处理厂
新宁县污水处理厂
洞口县污水处理厂
新邵县城市污水
怀化市:
怀化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洪江市污水处理厂
靖州县污水处理厂
洪江区污水处理厂
溆浦县污水处理厂
麻阳县污水处理厂
郴州市:
郴州市污水处理厂(扩建)
桂阳县城污水处理厂
汝城县污水处理厂
嘉禾县污水处理厂
永兴县污水处理厂
安仁县污水处理厂
临武县污水处理厂
桂东县污水处理厂
永州市:
永州市冷水滩下河线污水处理厂
道县污水处理厂
东安县污水处理厂
新田县污水处理厂
宁远县污水处理厂
蓝山县污水处理厂
江永县污水处理厂
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污水处理厂二期(老城区)
古丈县污水处理厂
保靖县污水处理厂
我收集了好久 那号码真难找 除非自己去跑 大部分是新建的 难。。
Ⅳ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几部地方性法规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经2019年7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审查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一部河流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制定出台该条例既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三大攻坚战”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以超强力度加强河流保护,也是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生态、美丽、宜居邵阳提供法制保障,还是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关切。
(5)邵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展阅读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和河长制等事项。明确了邵水保护的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以及经费来源,还确定了河长制及保护不力约谈机制。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6条,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保洁、黑臭水体整治等制度。主要解决邵水水污染严重、排污口管理及管网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
第三章生态保护,共6条,规定了水源保护、小流域治理、取用水限制及渔业保护等制度。主要解决邵水水量不足,水生生物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第四章河道管理,共5条,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及标识设置、禁止性行为、开展河道环境整治等制度。
Ⅵ 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邵阳联泰江北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6月0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等。
法定代表人:黄建勲
成立时间:2012-06-08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5000000408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丰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