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腔弯腊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一、以下五类情况下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列入基本建设管理闹斗程序的伍滑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①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②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Ⅱ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取水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八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先核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再申领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国家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四)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含3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的;
(六)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Ⅲ 什么情况需办取水证
法律分析: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拆橡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尘宽下取用水资源的。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取用水资旅兄旁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