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废处理方式
1、先从环评入手。环评上有明确哪些是危险废物,数量多少,与哪家有资质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因为国家对环评处分力度加大,想让环评写少一些(不写亩御握或许认为不是)将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此外,拆没环评写少了数量,意味着合法合规处置的废物总量少,后期多出来的危废又该如何去想办法?一步错步步错,说迅庆的就是这种情况。
2、提早一年向本地环保局报方案(依据环评和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报备大致的数量、品种、处理月份等)。
3、危废发生了,告诉处置方,与处置方谈好处理价格,签定该批废物处理合同。
4、一般由处置方联络有资质的危废运送单位,让该单位与发生方谈运送价格,签好运送合同。然后发生方依据运送单位资质和运送合同、处置方资质与该批危废处理合同、危废方案,向当地环保局提交请求并取得处置方所在环保局请求,取得五联单及编号。留意每车、每品种别的危废都要别离的一份五联单。实践操作过程中让处置方去请求取得五联单更为专业、方便。
② 危废处理方式
危废处理处置主要包括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两种方式。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毁腊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纤悄滑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危险废物处置主要包括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两种方式。
危险废物处置为什么需要预处理?
危险废物成分复杂、大小不一,为避免易反应的废物混合,达到进料均质化、稳定化,提高后续处理效率,需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
废物入炉前,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搭配的过程要注运族意废物之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和后发生反应不能直接入炉焚烧的大尺寸废物,破碎后配伍入炉焚烧。
③ 危废废水如何处理
废水类型: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
项目示例:河北风华环保危废处置厂生产废水处理工程
危废处置废水案例简介:根据客户提供废水资料信息,专业环保公司依斯倍需要处理的是全厂的焚烧车间、物化处理车间、综合利用车间及罐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厂区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车辆冲洗水,分析化验的排污水等的排水,危废处置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
设计水量:300m3/d
危废处置废水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处置废水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废处置废水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废处置废水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危废处置废水组成:
危废处置废水总体可以归类为四大类:
1、重金属废水(6#):含HW34废酸、HW35废碱、HW1617212232重金属废液;
2、乳化液废水(1#、2#):含HW09切削液、乳化油废水、染料涂料废物;
3、含氰废水(3#):含HW33无机氰化物废水;
4、废酸、废碱(4#、5#)
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及依斯倍环保的工程经验,危废处理厂的综合废水可生化性较差,工艺需考虑提高废水可生化性的措施。根据环保要求,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依斯倍专业MBR和RO系统进行膜分离,产水回用到生产线,浓水汇入蒸发系统,结晶委外处理。
④ 半导体塑封后的废树脂是危险废弃物吗前期环评中被列为危废了是否可以当一般固废处理。
只能按环评要求,当作危废处理!如果觉得不是危废,可以做危废鉴定。
也可以考虑报批改建环评,在新环评中将“你描述的废树脂”列为一般固废尝试报批。
⑤ 请问目前国家对实验室废水废液处理的处理要求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目前是如何处置的
实验室废水处理要来求:
1.在证自明废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⑥ 危险废物怎么处置
危险废物的处置有以下四个步骤:⑦ 危废处理流程
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废物废品也慢慢的增多。比如污泥,废水,废矿物油,废电池;废酸;废碱;动物尸体;化验室试剂残液、培养基,工厂生产的污水,污泥等这些都是危废物品,属于危险物品,不能擅自处置,需要找资质单位处置。危废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影响,必须采取处春基腔理/预防方案。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必锋碰须按规定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在处理危险废弃物时,通常采用危废SMP系统设备,通过破碎-混合-泵送系统,将废弃物破碎,混合,高温焚烧分解,将有害成分分解后,用于其扒衫他地方,这是目前最先进的危废预处理方式。
⑧ 危险废物处置方法
(a)通过在产品中固定有害成分的解毒处置形式
产品中固定的处置形式容易与废物利用混淆,关键是为了废物行为的目的,如果目的是解毒、消除危害、不生产产品,则属于处置;如果目的是将废物用作产品的直接或替代原料,则缺乏此类原料不能形成产品,而是使用。例如,将含有六价铬的废渣作为玻璃着色剂添加到玻璃原料中,在高温下固定玻璃中的铬以解毒,将少量工业危险废物混合到水泥窑原料中去解毒,并固定陶瓷制品中的石棉粉尘或纤维废料;利用钒渣生产钒铁合金,废渣中的钒是钒铁合金中钒的必要来源。或者唯一的来源是利用率。
(B)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
许多废物由于含有有毒和有害的化学成分而成为危险废物,但化学成分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化,从而减少或消除废物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例如,有机废物的焚烧本质上是在高温下将有毒和有害的化学组分排放到无毒和无害的气体中,因此是一种消除末端伤害的处理方法。通过焚烧的化学组成转化的这种处置形式有时很容易与利用混淆,并且关键也是要看目的。虽然有机废物的焚烧可产生可用的能量,但主要目的也是解毒和消除伤害,而不是回收热能,因此通常被认为是有害废物处置。例如,废酸碱中和后的排放实际上是通过化学转化消除危害的一种处置方式。但是,必须指出,在危险废物的化学转化和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二次污染。
(c) 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
废物的生物处理是常见的。例如,土壤中的液体或污泥废物的处理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对废物进行生物分解,从而消除了危害;土壤处置方式受土壤容量的限制,废物的浓度高,数量大,施用时间容易导致土壤污染;该形式与将废物作为农业肥料施用到土壤的形式不同,前者属于废弃处理,后者属于利用。比如高浓度有机废水加入活性污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实也是一种生物处理方式。
(D)废物的最后堆填区处置(安全堆填区处置)
安全填埋是一种将危险废物放置或储存在土壤中的处置设施。其目的是掩埋或改变危险废物的特性,或控制和隔离危险废物,以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直接和长期威胁。适用于不能回收其有用组分和不能回收其能量的危险废物的填埋处置。是的。由于废物一般不会退化或分解,危险废物堆填区对环境的威胁将是长期的,没有稳定和稳定的概念。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污染控制要求。
⑨ 危废处理流程
对于危废的处理一般采用“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首先对于回收后的危废,一般会进行预处理,然后再进行最终处理,预处理是为了废物的后续处理工作能够更好地达到三化原则的要求,济南恒誉环保所研发的工业连续化危废及固废处置装备,在安全、环保、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危废的无害化处理,并且处理物可以循环利用,是目前较为推崇的技术和设备,而且作为行业的龙头企业,恒誉环保芹歼受到国家的大力推广和扶持,企业实力大大强,在国内外都受到关注。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2、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
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可以压实、分链绝解、粉碎、焚烧、填埋等,济南恒誉环保采用热解技术对危废进行处理,其独有的核心技术,实现了工业连续化医废热解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且处理成本和处理消耗及碳排放量远远低于传统焚烧方式,更加满足环保和经济的双重收益。
拓展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
2、办理:沧县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申报材料作出环保审查意见;
3、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单位凭接收地环保部嫌唤冲门的复函至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⑩ 危险废物处置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领域利用与处置的法律内涵
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技术服务工作时,我们看到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大部分批复文件)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是:“某某公司每年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意指定处理方式)、“某某公司每年将产生的多少吨危险废物交给某某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直接指定接收企业)、“某某公司每年产生多少吨危险废物进行自行处置”(随意描述笼统带过)。
一句轻描淡写简单的表述,殊不知已经为产废企业种下了巨大的苦果。
苦果什么呢?就是环评报告的编写人员没有真正将危险废物的利用或处置的方式界定清楚,把绝大部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危险废物直接判定为不可利用的危险废物了。换句话说,产废企业本来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可以卖得较高价钱的危险废物,现在却只有花一笔不小的代价,请有资质的企业帮其“处置”了。特别是一些企业拿到环评批复后,一旦投入生产,便深深陷入到危险废物的“处置”去向问题与经济倒贴的漩涡中,同时也面临着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懊悔不已,痛苦不喋。
那么什么是法律层面的利用与处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在2004年12月修订时,已对处置与利用给出了法律上的定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简言之,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将危险进行焚烧或填埋或物化。是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与环境的无害化;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简言之,危险废物的利用就是提取产品的活动。即接收者必须从收集起来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实现再循环、再利用的过程。
也就是说,所谓处置就是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最终结果是让废物“消失”,不会形成新的产品;而利用则是经过不同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一定会生产出新的产品(至于该类产品是属于半成品、中间品、企业标准的产品,还是档次很高、质量很好的国标产品,则属于利用者的事情)。总之利用企业收集的危险废物已经重生,变成了另外形式、新的产品了。所以说,处置与利用从处理工艺、最终结果来看,完全不是一回事。对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而言,如果将可以利用的危险废物,直接判定为只能处置的危险废物,则损失大矣。
在《固体法》(2004年12月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中,对于经营企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做出了明确分类,即:“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在禁止条款中,也将利用与处置放在并行、平等的位置上,即:“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法》首次修订时,专门将危险废物领域的利用与处置的关系从法律上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在2016年版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两高”新司法解释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利用予以严格区分的。比如,第一条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并没有将利用纳入进来。对第三条“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二)的表述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亦没有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进来(有时也将利用表述为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那么在《刑法》第338 条与339 条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放的三吨以上的”,这个“处置”是什么含义呢?笔者以为,这个“处置”表达的就是《固体法》中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接收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却以赢利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焚烧、填埋或物化设施,却承诺帮助产废企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在某个特别隐蔽的地方将废物偷偷烧掉或埋掉(或倒掉);2、接收者原本以为可以从产废者低价购得危险废物作原料(很大程度上产废者还会给接收者一定的处置费),但实际上接收者因生产工艺简陋,技术水平低下,根本不可能从废物中提取出产品。更有甚者,因为所接收的危险废物品质很差,不仅不能提炼出产品,相反还会造成接收者已有设施损坏,成本倒贴,最终只得将原来接收的危险废物采取非法手段简单焚烧或填埋掉,以减少损失(此情形必定会造成环境污染,就算焚烧时再隐蔽,倾倒时再偏僻,总会被发现和举报的);3、也许某个公司已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接收的废物超出了核定类别(范围),将其他类别的危险废物纳入处置范围,并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对于以上三种情形,环境危害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性质十分恶劣,属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情形。
然而 ,在2016年新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于无证利用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及刑事责任,为何?笔者认为《固体法》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更加鼓励接收者依法持证开展危险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各个环节)。当然,基本要求是接收者在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中,其利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均应满足发改、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
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往往具有较高的商品价值,接收者必须花较高的价格才能购买得到,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可能性很小,谁会花很高的价钱买完物品后马上偷偷地倒掉呢?因而就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如果利用企业没有任何手续,非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则属于利用企业的后续违法行为,应当另行追究其环境污染责任,如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
对于无证经营的处罚,根据《固废法》、《环境保护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下罚款。如果经营企业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能取得环评批复,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里所说的罚款、没收、恢复原状,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责任范畴。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文件中附件5则专门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因此,现有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上,已将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利用进行了十分明确的界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与利用的法律关系
根据大网络丛书,处理是指:(1)处置;安排;料理。如处理日常事物、处理财产;(2)用特定方法加工。如处理积压商品、处理品;(3)变价、减价出售。如降价处理。 可以说,处理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在危险废物领域,既可以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提取某种产品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处理既包含处置,也包括了利用。对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而言,处理者既可以处理自己产生的危废,亦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理。
在依法经营上,采用处置或者利用方式处理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只要环评已审批,并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则无需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然而处置或利用其他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则需接收者在取得经营许可的基础上,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才能接收其他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从外延关系看,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则包含了处置与利用两种方式,两种方式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因此,在企业的环评报告中,如果说某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某某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则接收者只能以填埋或焚烧或物化的方式处理,而不得以利用的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同理,如果产废企业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其接收者不得以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处置,而是应该在取得环评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条件下进行加工利用,从而生产出新的产品来。否则,在危险废物领域开展环境监管与督查中,一旦接收方以利用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或者以处置方式利用危险废物,都将视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危废物的处理活动(未遵守环评的规定,亦可实施行政处罚)。
三、关于处置与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内涵
综上分析,对于处置和利用企业而言,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却对外开展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则造成的法律责任是:无证经营单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处1~3倍的罚款,这一款对非法处置和利用而言,均适用。
处置企业因其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则一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如果数量超过3吨, 则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证利用企业则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利用企业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
对于无证利用企业而言,如果直排废水、非法填埋废渣、加工利用的产品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则可以被追究“严重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经营危险物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属于利用企业的后续违法行为。因其责任主体与污染因子已经发生了变化,与无证企业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这种后果又可以追究利用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危险废物领域利用和处置的思考与建议
在危险废物领域,如果不将利用与处置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界定清楚,造成的后果大相径庭,尤其是在责任追究方面,更是天壤之别。为此,笔者建议:
1、国家应尽快出台或修订环评技术导则中关于危险废物环境评价的有关内容,指导环评单位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对于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的章节,应当清楚地界定是资源化综合利用还是环境无害化处置,不能笼统表述或混为一谈。
2、环评报告的编写人员与行政部门的审批人员,对项目环评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的表述,应当认真审查,帮助项目业主单位从政策上或今后可能出现的后果上严格把关,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提供技术支持。
3、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理顺利用与处置法律关系。基层行政人员(也包括许多单位领导在内)有时不要一看到企业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时,因为没有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将企业的无证经营行为定性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从而进行司法移交,避免证据不足、移送不成、不予立案的尴尬境地(这里指利用企业没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前提下)。
4、司法机关也应对于危险废物的利用或处置造成的后果(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多做些法制宣传,利用典型案例向社会广泛宣传,寓教于乐,帮助民众、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理清某些利用与处置的法律关系,不致于造成杯弓蛇影,人心惶惶。
5、对于环境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应当出台更加明确的强制措施或者司法细则,让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前介入,固定证据,而不能由环保部门单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支撑材料,这样才能有利于后续工作的深入开展,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就变得无处可逃。
6、在打击危险废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各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等综合手段,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有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持证经营;另一方面,对于危险废物的无证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才能真正跃上新的台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