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管道找哪个部门
污水管道问题应联系环保部门或市政部门。
详细解释如下:
1. 联系环保部门:因为污水管道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问题,所以环保部门是处理这类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他们负责监管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的正常排放和处理。如果你遇到污水管道的问题,如泄漏、堵塞等,可以首先联系环保部门进行咨询和报修。
2. 市政部门也负责污水管道的管理:城市的污水管道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市政部门也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他们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具体联系方式:可以拨打当地的114电话查询服务,查询环保部门或市政部门的电话号码,然后直接与他们联系。另外,也可以前往当地的政府官网,查找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4. 问题反馈与解决:当你联系到相关部门后,可以详细描述了污水管道的问题,如位置、情况等。相关部门会根据你的反馈,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并解决问题。如果问题较为复杂,他们也会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总的来说,遇到污水管道问题,联系环保部门或市政部门是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他们会为你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
B. 环保监察大队对污水厂检查内容有哪些
环保监察大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目的是确保污水处理过程合法合规,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的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这些设备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控制至关重要,确保了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其次,检查进出口浓度和瞬时流量计,以确保污水处理流程的稳定性和效率。通过对比进水和出水的浓度变化,可以判断污水处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再次,中控设备的运行情况是检查的重点之一。中控系统负责整个污水处理流程的自动化控制,确保各个环节协调有序,有效提升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
此外,污泥的处置情况也受到严格监督。合理、科学的污泥处理不仅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也是环保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检查污泥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其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在检查中,环保监察大队还会关注曝气池和沉淀池等关键设施的运行状态。曝气池通过充氧促进微生物活动,提高生物降解效率;沉淀池则负责去除水中的悬浮物,保证出水清澈。这些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排放标准,直接影响到整个污水处理流程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环保监察大队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内容涵盖了从水质监测、流程控制到设施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污水处理过程的合法合规,保护环境免受污染,同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 怎么在政府网站上查污水检测报告
通过目录索引。
1、首先登录环保检测报告要在生态环境局官网上查询,环保检测报告书要在生态环境厅(局)的官网上公示15天以上。
2、其次可以在市级生态环境局的官网上查询。
3、最后根据目录索引,在政府文件的板块或类似的板块就可以查到。
D. 污水超标排放环保局多久会查到记录
36小时。对于城市污水的监管,已经建立线上实时检测,是瞬间指标的污水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在检测到问题后会在36小时内查到原因并进行处罚解决,日均值超标,会在一周之内查到原因。
E. 环保局检查企业都查什么
环保局检查企业都查什么
1、 水污染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废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2、排放水质: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4、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5、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6、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7、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8、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情况。
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有以下权利:
1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污水污染治理督察;废气污染检查;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