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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国家规定餐饮废水排放标准
国家规定餐饮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餐饮企业废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进行规范和限制。包括COD、BOD5、SS、pH值、油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多项指标,违反标准将面临处罚。
国家对餐饮废水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00mg/L;2.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150mg/L;3. SS(悬浮物):不超过150mg/L;4. pH值:5.5-9范围内;5. 油脂:不超过50mg/L;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超过10mg/L。以上指标都是通过多项检测得出的结果,如有达到或超过标准的情况,餐饮企业就需要进行处理和排放。否则将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于不同类型的餐饮企业,其废水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规范。
违反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的处罚力度是什么?违反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严厉,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关停等处罚。具体处罚力度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国家规定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对于餐饮企业来说,需要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以保证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废水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餐饮单位废水排放量及其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本标准要求,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周围的环境排放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
❸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五、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污水处理的流程是什么
1、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2、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达95%出水效果好;
3、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等。
❹ 工业废水排水应该执行哪个标准
污水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分级:
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应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需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
4. 若污水排入未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则需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域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 对于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以及GB3097中的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需依据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确保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污水排放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1. 第一类污染物,不论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论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需符合标准。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需符合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年限有所不同: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需同时遵循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需同时遵循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如下:
1. 同一排放口若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不同,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应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