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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04 14:13:06

污水总量与供水总量的关系

污水总量与供水总量呈正比例的关系;即污水总量随着供水总量的增加而增加。

污水总量指排水对象排入污水系统的水量。在某一段时间内建筑群或整个城镇所排出的废水量,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水和渗水等。

供水总量指公用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全年的供水总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1)污水流量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总量的分类:

1、生活污水量:对一个城镇,生活污水量逐年变化的幅度较小,但每年不同时间的流量却变化较大,一年中的平均流量称日流量或平均时流量,一年和顷之中有最大日流量,一日之中有最大时流量。

最大日流量中的最大时流量一般也是全年的最大时流御搭量,简称最大时流量。最大时流量与平均时流量之比称总变化系数,其值随平均流量而异,一般在1.2~2.3之间。

平均流量愈大,变化系数愈小。管道和泵站常按最大时流量设计,处理构筑物一般按进入构筑镇棚拿物的最大时流量设计,有的也按进入构筑物的连续最大时段内的平均时流量或年平均时流量设计,设计排水工程时,流量的确定要慎重。

生活污水量决定于排水人数,故常以每人每日平均排水量作为基准数据,称生活污水量标准〔升/(人·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和生活用水量标准相同。

2、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量一般常分厂、分车间、分质估算,从用水量减去耗损水量即得废水量。基准数据大多以产品单位(如每吨纸)或原料单位(如每吨稻草)为准,有时以设备(如每台)为准。

即使是同一产品,由于工艺和设备上的差别,水质和水量也会有很大差别。故工业废水量常靠实地调查,设计新厂时,常参考同类厂数据或以设计数据为准。

②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单位指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在规定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标准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另外,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符合此规定外,还应符合《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③ 食堂用水量国家标准

食堂废水一般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一般执行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根据所在的区域不同,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采购物品的鉴定、验收和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帐,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3、负责炊事员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务管理。

4、在特殊情况下,食堂需要帮助料理厨务时,负责组织机关帮厨人员。

5、与炊事员共同拟定每周食谱。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

第三条 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④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流量测量规定

1.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
2.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T15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
3.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州饥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
(1)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2)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测流段。
(3)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4)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5)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悔则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排污口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
(6)电表式明渠流量计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左右。
4.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
5.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实用,便于制造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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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高分急求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的发展 相关资料 重点在发展上

1.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影响城市水业发展的关键标准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在这五类标准中,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非常关键的标准之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宽松与严格,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联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在北方等缺水地区,降水和客水的量越来越少,污水处理量在逐渐提高,水环境容量越来越小,污水处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当地的水环境质量。
同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非常复杂,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水平、排水户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水环境和再生水质量要求、污水处理运行费的可用量、水质监测以及评价的方法密切相关,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也直接影响者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营,间接关联污水处理的收费和管理。
合理地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于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以及建设和谐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逐步升级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体系推动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我国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经历了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发展历程,每个标准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BOD、COD、SS有要求,对氮、磷及卫生学指标没有要求,该标准基本没有考虑环境的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是处理标准,而不是排放标准。但标准的实施对当时的污水处理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提出了对氨氮和磷酸盐的要求,对于我国及早展开脱氮除磷工作的意义很大,并促使相当多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进行脱氮除磷,同时也催生出具有我国特点的倒置A2O工艺。而且,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是目前最新的标准,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该标准分四级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一级B标准,提出了总氮的要求,对氨氮和磷的要求作了调整,明确地提出了卫生学的指标。 3.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水平不相适应 目前,国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论已有或新建,普遍达不到GB18918-2002标准。这其中重要原因包括工艺本质特性、设计水平和运行水平在内的综合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由于GB18918-2002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在可研评审、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日常监管、效益审计等行政工作过程中,对于标准的争论总是不了了之,造成大量行政资源浪费。
此外,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Ⅲ、Ⅳ、Ⅴ类水体的,执行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仍然执行GB18918-2002;《广东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出水的COD一级标准要求40mg/L,氨氮放宽至10mg/L,磷酸盐为0.5mg/L。但事实上,当前的工艺技术水平难以满足这些排放标准的要求。
中国的经济和建设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每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工业规模、产业结构、城市建设布局时刻都在变化,加上节水及调整水价等因素,导致进入处理厂的污水流量、污染物种类及浓度严重偏离设计条件,影响达标。这些变化对排放标准的影响不能忽视。中国的高速发展应还持续相当长时间,而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处于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这种周期也许应该更短。 4.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很大的差距 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尤其缺水地区,排放标准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质量的需要。大部分流域、地区或城市的水环境,环境质量处于劣Ⅴ类,污水或经处理排放的污水成为这些水体的主要入流,即使执行严格的一级A排放标准,仍为劣Ⅴ类。
让昆明湖、大明湖、东湖、玄武湖、西湖回到Ⅲ类水体成为当地城市追求的目标;让白洋淀、南四湖、洞庭湖、鄱阳湖、镜泊湖回到Ⅲ类水体是这些地区追求的目标;让三江三湖回到Ⅲ类水体是中国的追求目标。由于水体等级的下降,《北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已将地表水很现实地分成十类进行评价。
在当前的水体等级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很大的差距的状况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脱离了实际。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严格地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而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实际,排放标准因此由强制性标准退化为“奋斗目标”。 5.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运行成本不相适应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必然要影响到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的高低;同时污水处理成本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污水处理厂能达到何种处理程度。如果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采用完全硝化+化学除磷+消毒+外加碳源+其他措施,将使直接成本增加30%~50%。
目前,东部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在每立方米0.9元~1.5元,基本满足严格达标的需要,西部地区征收水平偏低。
随着中国各地财政收入的快速增加,地方公共财政的规模已经很大,相信完全有能力支撑住水污染治理费用。 6. 排放标准的合理性与监测及评价方法高度相关 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不仅包括排放限值的问题,还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执行评价方法。
采样方法包括瞬时样、24小时时间比例混合样、24小时流量比例混合样。不同的采样方法所得出的标准值没有可比性。执行评价方法有很多类,对于不同的项目应执行不同的评价方法。在欧盟内部,绝大多数成员国对排放标准的氮、磷指标采用水样的算术平均值(如年均)来做为标准。
对于在短期内可能导致环境问题的指标,如水体中氧气的消耗、卫生学问题或美观问题,应该采用最大值标准;长期才能导致环境问题的指标,如富营养化、生物积累等问题,采用平均值(如年均)更合理。
对于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也应该有所区分,小型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从建设、运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也没有必要做的很复杂,排放标准可适当放宽;对于大型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应适当严格。 7.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环境管理的选择 一般而言,技术应该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技术的进步有益于管理方式的转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在更大程度上是管理的选择,是管理国家环境问题的管理者的选择。
现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不仅是政府管理者、标准制定者、污水处理设计运行者之间妥协的产物,而且体现地域、规模、时段、浓度与总量四方面的差异。其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错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反映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一刀切”的管理思维:对环境问题管的太多,管的太死,赋予地方的权力太少。这种管理思维付诸实施的结果就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从根本上改变标准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必须改变管理思维。环境管理者应本着科学务实的精神,从水环境保护和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 8. 让排放标准在行业改革发展中归位 未来的排放标准,不仅应该充分体现科学的环境管理思维,也就是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管理职责,而且应该建立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之上。
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容量的不一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难以治理好当前的水环境问题。因此,国家的主要责任不在于制定具体的标准数值,而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标准建立体系和方法,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排放标准。即,一方面,由国家应该制定基本的、比较宽松的标准,而非具体的标准。宽松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不利于保护环境,宽松的标准有利于地方具体的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地方制定标准的权力,帮助地方制定标准。
其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该对排放者——处理者——使用者全系统进行考虑,全面分析这三者的相互影响关系,制定出经济技术水平的可行的排放标准。对排放者,标准要考虑对那些大量排放工业废水、垃圾渗滤液乃至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企业实施规范与制约。对处理者,标准要考虑污水处理的特点,尤其是生物处理的特点,七天或更长时段的水质监测值能更好的反映出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对使用者,要考虑污水最后的使用目的,污水回用及景观补水的要求等。对于北方干河没有补充水的地区,如何在标准中反映,标准也应该有所考虑。 另外,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是产品标准,因为污水处理的产品没有消费者,污水处理是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标准的评价不能只看几个简单的数值,还要包括对采样方法、执行评价方法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政府还应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调查这几年标准执行的反馈情况,积极参与到标准的反馈调查及修订工作中。这些工作对于标准的制订或修订非常有意义。

⑥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mg/l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2(按hg计)

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

3六价铬化合物0.5(按cr6+计)

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

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按pb计)

6ph值6~9(2)

7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50(4)

10硫化物1

11挥发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计)

13有机磷0.5

14石油类10

15铜及其化合物1(按cu计)

16锌及其化合物5(按zn计)

17氟的无机化合物10(按f计)

18硝酸苯类5

19苯胺类3

注:

(1)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⑦ 净水净水器产多少废水是标准的

75G的全称是75GPD,即24小时的产水量为75加伦,1加仑=3.785升,75G净水机在标准测试条件下的产水量专为75*3.785/24=11.8升。属
RO膜产水量受原水TDS、水温、进水压力、工作压力、压力桶背压、废水比例等条件的影响非常大,每小时11.8升的产水量仅供参考。在水温非常低、原水TDS非常高的情况下,实际产水量也有可能不到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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