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道景观工程助推水资源配置以城市为中心
孙景亮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加快以及城镇居民对亲水环境的热衷,城区的发展沿着河流扩张之势越来越明显。城市河道景观工程建设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的品位,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其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显示出的功能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那么,在缺水的城市该如何保证有足够的生态景观用水,又不对周边地区的用水及水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则是对工程建设倡导者的严峻考验。
一、河流与城市的关系
在原始的人类社会,我们的祖先就知“逐水草而居”,河流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自从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与河流的关系大致经过了被动适应河流、干扰占用河流和与河流生态共存三个阶段。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史,也演绎了一部人类驾驭河流的宏伟史诗。我们只要浏览一下世界地图就可以看到,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是沿着江河而建。这并非是一种巧合,它说明人类文明与生存发展完全依赖于河流充足的供水和舟楫之利。
人类依赖河流,同时与河流又一直处于相互干扰和影响之中。河流的变迁不仅改变了自然界,也会影响到人类,并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与未来。在很多时候,人类对河流的伤害都是由于人们的愚昧和贪婪造成的。水域的污染和水环境的恶化,说明了流域内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出现了问题。河流的没落,意味着人类和文明将面临灾难。
近代河流既是城市供水的水源,同时承担着城市防洪排涝的功能,并且依靠天然自净能力消纳了城市排放的污水。但是,随着流域上游水资源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大大超出了河流的自然净化能力,致使河流水质恶化;人们随意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物,并以各种方式肆意侵占河滩水道,致使天然河流的原始功能不断退化。长而久之,河流会反制于城市,使之不可持续地发展。
世界进入21世纪,如何兼顾人类和河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挑战。最近时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以牺牲河流生态系统换来的人类安全和幸福只能是短暂的。开始考虑与河流生态共存,人类不仅有权享用河流水资源,而且也要爱护河流,保护水质并保证给河流生态系统分配所需的能不危及其河流生命的水流过程。
二、河道工程现状及城市河道景观整治工程情势
(一)河道工程现状分析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我国北方地区的许多河流上游修建了水库拦蓄洪水径流。海河流域位于京畿要地,洪水防御工程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进行系统的流域治理主要是近半个世纪。1958年开始在上游山区大规模的修建水库,“63·8”大洪水后,进入了以根治海河为中心的水利建设时期。初步形成了由水库、河道、滞洪区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和各河系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防洪体系的建成和运用取得了巨大的防洪经济、社会效益。为了达到“上蓄”的目的,在海河流域上游山区陆续已建成大、中、小型水库1900多座,总库容约294亿立方米,总库容与年径流量的比值达1.03,是全国平均值0.17的6.0倍,也远远超过美国和前苏联的比值0.34和0.27。水库拦河大坝拦截了天然河道径流和部分地下基流,使山前丘陵区、平原区的天然河道、中游地区的洼淀、湖泊失去了水源补给,湿地面积由下游平原部分地区转移到了山区,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变异。加上连续枯水年的出现,使得河流径流量减少,以致河道干涸,从而导致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减少,沿河地区地下水逐年下降,造成水资源短缺及生态环境恶化,制约了临河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人口和工矿企业不断向河流沿岸集中,这种状况不仅加重了防洪负担,同时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行洪滩地上修建临时及永久建筑、无规划地截流引水、河道内的无序挖土采砂等,都对河道防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城市河流生态环境构成影响。一方面城市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水环境质量的下降,该问题广泛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由此引发的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在各大中城市率先逐渐展开,且呈方兴未艾之势。
(二)城市河道景观整治工程情势
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以及城市居民对亲水环境的进一步需求,城区沿河流扩张之势越来越明显,城市河道景观工程建设热潮逐渐形成并极大地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人居环境。河道景观工程在生态城市建设中显示出的功能和作用越发不可替代。以河北省为例,近几年来,几乎在所有的地级城市都开展了以城市河道景观建设为主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西起黄壁庄水库,东至藁城晋州交界,全长70千米。其中一期工程治理范围为石家庄市区段16千米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形成滨水景观带。整体工程分3期实施,届时它将形成环石家庄北部的滨水景观长廊,进一步改善省会的生态环境,其中增加水面面积800万平方米、湿地面积1500万平方米、绿地面积600多万平方米。据称整体工程包括水面景观用水、湿地用水和绿地用水,共需水量将达到8000万立方米,其水的来源拟主要是利用岗南、黄壁庄水库水,将来的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的弃水以及冶河水和城市中水。
唐山市环城水系工程:全长57千米,建21道闸坝,据称是“挖一河连三河形成环城水系,增一湖通四湖造城市水景”,届时建成区总蓄水水面16.5平方千米,蓄水量2000万平方千米,年需水量3940万~5888万立方米,形成“城在水中,水绕城流”的喜人美景。
保定市大水系工程:按照“两库连通,西水东调,穿府补淀水城一体的总体布局”,共分:水源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景观工程、防洪堤综合整治四大工程。从西大洋水库引调3000万立方米水量经70千米进入市区,使7条内河实现还清。届时,城区水面面积将得到595公顷,市区河网密度将居全省第一,成为华北地区独特的水网景观城。
承德市以水为魂,打造 “双水绕城,山水相映,充满灵性和活力的山水园林城市”,将新增水面436万平方米,水景观带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
衡水市“水市湖城工程”,将开挖整治18个湖泊和30条河道,使湖面湿地面积由75平方千米,增加到100平方千米。
张家口市倾力打造区域中心城市,高标准治理清水河23千米,已启动38.5千米的洋河综合治理和总面积106公顷的明湖公园建设。
除此之外,邢台市提出打造“两河绕三山,六水润八园”的城市景观;秦皇岛市将按照市区六河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方案,将六河建成安全河、清水河、景观河,形成 “一园、二岛、四桥、五场、六带、十六景”的沿河景观带;邯郸市着力创建百姓幸福之城;沧州市的南运河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廊坊市龙河水系景观带工程等。
纵观11个地级城市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以城市河道景观建设为主,均需要一定水资源量作支撑。为提供景观用水量,少则用水几十万立方米,多则需用水数千万立方米。
三、要防止河道景观整治工程扩大水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
(一)水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确已存在
在特大干旱发生的时候,受灾最严重的往往是农村和农民,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2010年春季西南地区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根据2010年3月31日《文汇报》特派记者王星报道,同样的旱情,城乡的用水差异很大。在昆明市,尽管旱情持续了5个多月,但就昆明市区的居民生活而言,除了部分粮食以及鲜花、茶叶价格有所上涨以外,几乎未受到影响,用水也基本没有限制。一些高耗水行业,类似洗浴中心等场所依旧门庭若市。作为昆明的水源工程,云龙水库每年向昆明主城区供水2.5亿立方米,占昆明主城供水总量的70%以上,供水采用隧洞方式,水库的放水从地下送水到城区,沿途的地表用不到水。居住在云龙水库周边的村民说:“我们靠着水库却喝不到水,只能自己去找水。”眼下,在旱区农村,一桶水总是要被农民珍贵地用上5~6遍,与城区用水形成了鲜明对比。
为什么紧挨着水库的农村和农民用不上水?这种用水差异体现出的无疑是巨大的城乡差别。云南大学一位教授说:“这个城乡差别,有的地方是在缩小,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是在扩大的。大家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了以城市为中心,向发达地区优先配置资源,一旦受灾,往往是不发达的农村最先遭受损失,而城市的感觉却不明显。”该教授进一步解释道:“其实身处水源地的农民本来是拥有水资源的,只是被人为地转移了。修水库、水电站保证了下游的生产生活,却牺牲了上游居民的利益,旱情一来,反倒是身处水源地的农民先遭殃。客观地讲,政府对农民的水资源利益问题考虑是不够的。”类似的城乡差别,不仅体现在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上,同样体现在对水利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之中。对于“水利欠账”云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达瓦说“尽管至2009年底云南已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514座,但这些工程,大多集中于地州市等城区附近,且其中相当一部分设施建于20世纪60~70年代,早已年久失修。”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一位工程师告诉记者:“对于农村的水利设施,基本都是些小型水库和小塘坝,还有一些群众自发挖掘的小水窖,有雨水的时候,还能储一些水,一旦大旱来了,它们就都完全丧失功能了,农民要么自找水源,要么只能在家等送水车。”云南大学教授说:“与其捐款、捐水这样‘被动’抗旱,倒不如在城市里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同时把节约下来的资金和水资源用于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必要时政府应该考虑给予农民,特别是水源地农民,适当经济补偿,这也是一种生态补偿。”除了云南和昆明,其他各地的情况其实都差不多。向发达地区优先配置资源已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尤为突显。
(二)河道景观工程进一步助推了水资源配置以城市为中心
河流水系作为城市自然环境的重要因素,是城市建设的骨架网络,影响着城市的面貌、性质和用地布局。河流水系在影响城市特色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城市中的建筑更为重要。因此,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都十分重视河流水系的治理,利用城市河湖及其附属绿地,打造具有特色兼具人居、休闲、旅游、商业和文化等诸多功能的城市河道景观。
建设城市河道水景观工程最重要的前提应该是拥有充足的水源保证。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满足山水城市所具有的良好的生态环境。
人们可能是保留了人类祖先“逐水草而居”的天性,近些年来,只要哪里有了水面,那里的商住区建设就要火爆、那里的楼盘价格就会飙升。但无源之水不会长久,人工水面没有后续水源的支撑,到后来不是自然干涸就是死水一潭。但是,经济利益的追逐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往往对城市水景观建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各地在继修宽马路、大广场之后,一时间在城市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扩大水体、水面等,水景观建设成为一种时尚。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可谓出乎人们所料。
城市河道是流域水系的一个子系统,城市河道水景观系统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将会引发流域水资源时空的再分配。城市河道景观工程的规划应该与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必须从更大范围来考虑城市河道景观的规划建设问题,合理优化配置城市水景观工程措施,综合利用流域内水资源。我国北方地区的水资源短缺,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如果无限制地大规模发展城市河道景观工程,随意扩大城市水景观用水量,势必会加大水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如果城市河道景观工程只考虑城市自身的发展需要,与乡村河流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势必会影响河流下游农业用水和已经恶化了的河流生态。河道景观整治工程进一步助推了水资源的配置以城市为中心的分配趋势。
(三)城市河道景观工程规划要合理地配置水资源
我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已经取得了有效的进展,但水资源供需矛盾仍然非常突出。我国的669座城市中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缺水比较严重的有110座,在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有30个长期受缺水的困扰。那么,在缺水的城市该如何保证足够的生态景观用水,是对工程建设倡导者的严重考验。最理想的方法当然是加大污水处理能力,依靠再生水资源满足这一需水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条出路不太现实。因而,从上游水库调水或从其他地区引水依然是目前许多城市生态用水的主要来源。
实际上,在北方地区城市的水景观并不是必不可缺少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作奢侈品。就是搞也不一定就非搞的规模那样大,提的标准那样高。比如,在美国的赌城拉斯维加斯各家大饭店纷纷修建大型喷水池、人工湖等景观,但由于拉斯维加斯是一座处于沙漠中的城市,自身没有水源,该市的景观用水都是用巨型卡车从远方运来的。更何况,城市水景观一旦建成,就要考虑将长期存在运行,储流在城市河湖里的水必须保持一定的水量、合适的水位和符合要求的水质。否则,将是干涸见底或是死水、臭水一潭。那么怎样能满足在一个缺水的城市里,靠长期的外调水来维持景观需水要求呢?一个发达的城市,其居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增长要靠从周边地区调水,解决环境问题;建设水景观也要从周边地区调水,特别是水资源调出区域同为缺水甚至严重缺水地区的时候,就形同于“挖肉补疮”。当一个城市的建设者怀着美好的愿望规划城市水景观的时候,他们的目光往往只着眼于眼前的城市之中,其关注重点也往往只是这个城市自身的利益,却忽视了城市与周边地区,甚至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和谐关系;忽视了城市与周边地区应该具有的“共生、共存、共荣、共乐、共雅”的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关系。
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农村地区的资源、人力、资金、物流始终是在向城市单向流动,那么,不但农村地区得越来越贫困,而城市也会变得越来越畸形。另外,有关数据显示,发达国家每营造1公顷森林,就要危害发展中国家10公顷土地。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在城市里建设一片水景的同时,水资源的调出地就必然会有大面积的土地相应遭受缺水的影响。因此,如果不从实际出发,为了盲目开发城市水景观项目,建设城市形象工程,在本来就缺水严重的城市里大规模地开发水景观,大量从周边地区引水调水,这不仅会直接加剧周边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从而加重那里的生产、生活压力,并诱发水事纠纷。这样的做法显然是背离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中央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四)城市河道景观工程建设要有利于社会和谐
长久以来,地方利益和短期利益始终是一种难以消除的力量,它们以各种方式破坏着社会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缺水的时候就彼此争水,水多的时候就以邻为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水资源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大,城市水景观建设不能片面地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影响或破坏流域或地区整体、长期利益,甚至使因缺水而产生的不安定因素更加明显和突出。绝不能以邻为壑,为了城市河湖里的水的清洁,将污水进行简单地改道流向周边以及下游地区,使污染源搬家,造成对其他地区的水环境的污染,引发水污染纠纷。
四、结语
我国目前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得并不均衡。在大中城市大规模地建设城市河道景观工程,助推水资源配置进一步以城市为中心,扩大了水资源配置已经存在的城乡差异。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要努力打造生态城市,下大力气进行城市河流的综合治理,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但要防止以行政手段将缺水地区大量的宝贵水源引调入市营造水景观,片面追求人居和商住环境的奢侈改善。政府和决策者应该把视线投放到城市之外更远方的广大农村。认真审视我们城市里所获得资源,以及营造出的良好环境是否影响了城市之外农村、农民的生活、生产用水;是否损害了生活在城市之外的人们的切身利益。如果流淌在城市河道里的水原本是农村的生产、生活的保命用水,如果是为了保持城市里河道景观用水的清洁,而将城市河道的污水下排或改道而行,污染了下游地区的河流和环境,显然我们的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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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龙河高新区的配套设施怎么样
经过五年不间断的市场化运作、大手笔投资和高标准建设,龙河高新区投资环境不断优化,组织架构日臻完善,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一是基础设施完备。龙河高新区累计投入15.8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九通一平”建设标准。建成建设南路、2号路、3号路和为富士康项目配套的横一路、纵三路5条道路,全长14公里,与南龙道和环城快速路相连贯通,区内道路通车里程达到22公里,形成“两横三纵两联通”的主干路网格局。同时,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配套管网同步跟进。另外,建成110KVA变电站1座,规划建设220KVA变电站1座。完成设计能力375t/h的热力中心一期工程,可以满足当前入区项目100t/h的用汽量。完成了供电专线、沟渠改造和日处理能力8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3.5万吨的中水厂建设以及占地25亩总投资1300万元的龙河消防中心建设。此外,龙河高新区大力启动了全市“一轴一廊两环八中心”之一的龙河中心区及一期创业大厦、富仕康城等配套工程。龙河高新区基础设施完备,完全具备承载超大项目的条件,为项目入驻及发展建设搭建了优质平台。
二是管理机构健全。在建设之初,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采取政府加企业的运作模式,即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由廊坊市安次区政府和廊坊盛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成立廊坊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同时,成立中共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作委员会,代表区委、区政府对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面负责园区的总体规划、发展建设及管理,对园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统一领导。目前,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工委、管委会下设工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并设有龙河派出所、工商、法庭、综合执法队等基层所站,共有70余名在编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80余人。并建立健全了“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从天津经济开发区引进2名资深招商局长,并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纳入管委会编制,协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目前,高新区正在尝试新的人才使用办法,向市政府申请20名公务员指标,由企业高薪使用。
C.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D. 城市雨水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导语:在连续的雨天里,人们的出行变得是更加的困难了,城市中的有些道路还会出现积水的现象。最近小编有一些朋友想来了解一下,城市雨水可以直接排到河流吗?城市雨水的处理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小编所所收集的城市雨水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阅读。
城市雨水可以直接排到河流吗
城市雨水可以直接排到河流,城市里的雨水一般由路面排入下水管道,然后通过下水管道排入附近的江河湖海。
城市排水系统是处理和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工程设施系统,是城市公用设施的组成部分。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市排水系统通常由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组成。在实行污水、雨水分流制的情况下,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雨水径流由排水管道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的任务是使整个城市的污水和雨水通畅地排泄出去,处理好污水,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估算城市排水量,选择排水制度,设计排水管道,确定污水处理方法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等。
雨水排入河道的规范
法律分析
规划部门规定新城区排水体制必须为雨污分流,即雨水和污水各自配置独立的管网,污水经过污水厂处理后排放,雨水直接排入河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雨水如何利用
1、尽快出台雨水利用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虽然雨水利用的社会效应、环境效益显著,但是由于我国水价偏低,单从直接经济效应来看往往不可行,我国雨水综合利用行业的发展情况正说明了这一点。强制性政策依法毕态行强制性规定城市建设开发单位回收利用雨水的责任和义务,可较大程度地推动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此外,出台奖惩性措施也十分必要。利用经济利益杠杆,可闭纳以直接有效地引导城市雨水的回收利用,提高投资者雨水进行收集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此一来,便可推进我国雨水收集利用产业的发展。
2、加强宣传教育
城市的雨水收集利用与人们的生活联系紧密,得到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才可能取得成效。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理解雨水收集利用工程所能带来的各方面效益,提高其自觉参与的意识。如组织对示范工程的参观,进行雨水利用的讲座,播放公益性广告、开办相关展览等。在教育和参与中逐步加强民众的环保和节约意识,使公众认识到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在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地参与到推动城市雨水利用的行列中去。
3、加强雨水利用技术研究
我国雨水收集利用的相关技术不成熟也是我国雨水收集利用项目推进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在雨水利用方面的研究尚未成熟,缺乏可供选择的基本形式和模式。污染治理、雨水管理等方面技术的落后,直接影响了我国雨水利用项目的推进。而由于政府给予的财政资助有限,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十分困难,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雨水利用方面的研究,提高我国雨水利用的整体技术。手哗进而在一些城市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对全国雨水利用起带动作用。
4、制定相关城市规划
城市雨水利用与城市环境和生态建设息息相关。我国公共建筑用水浪费比较普遍。在街道、景观喷泉等建设中很少考虑节水技术的运用,公共市政用水中雨水、再生水资源使用率低,如果能够在城市规划中加入雨水收集利用设计,将会有效推动我国雨水利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