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环境保护
第一节深入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按期对5个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7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以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印染纺织等行业为重点,促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园区集中治理,综合推进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减排。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进生活污染减排。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
以电力、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行业为重点,继续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大力实施氮氧化物减排。完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积极推广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技术,全面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提高除尘效率,实现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积极推进燃煤炉窑脱硫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水泥行业脱硝示范。
第二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城乡统筹、全流域统筹推进供水集中化,优化和合理调整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逐步解决开放性水源地给排水交错的问题,对单一水源的城镇,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设市城市及10万人以上重点县城建成较完善的应急水源及配套工程。
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制度,完善饮用水源地标识标牌。加大水源地生态修复、点面源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清拆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建立饮用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和有毒有害物质管控。
加大水源地环境监管,完善水源地水质公告制度,建立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城镇集中式水源地年度评估。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逐步实施综合生物毒性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地藻毒素监测。
第三节推进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
实施流域分区保护战略,在江河源头、饮用水保护区及其上游禁止发展化工等高风险、高污染产业。岷江中游、沱江全流域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率先实现总量削减,布局排放氨氮的产业需以区域氨氮总量削减为前提。
以金沙江、长江、嘉陵江、涪江、渠江、琼江等出川断面,以及府河、江安河、绵远河、威远河、釜溪河、西充河、体泉河等重度污染小流域为整治重点,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 、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以鲁班、升钟、长葫、黑龙滩、紫坪铺水库和邛海为重点,推进湖、库水污染防治。创新流域污染防治机制,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重点整治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枯水期重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制度。
加快重点流域沿江乡镇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条件成熟的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到2015年,续建污水处理厂73座、新建193座,新增处理能力193.33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攀枝花市等缺水地区为重点,大力推行污水再生利用,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以上。
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全面推动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化工园区“三级风险防范”事故后处置体系有效性评估,着力加强化工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严格水能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提高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标准。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流域生态调度,完善监控设施,推行水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以保护珍稀鱼类为目的,加强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替代栖息地等建设,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
第四节实施区域大气联防联控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气化全川”和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重酸雨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推进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积极改善工业燃料结构,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发展。
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搬迁改造,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加强产业转移环境监管,以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改善为目标,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为重点,初步遏制川南地区酸雨污染恶化的趋势。以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为重点,防范成都都市圈大气复合型污染。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污染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新车准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大力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全面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整治,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强汞、铅、二口恶英和苯并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充分利用协同效应,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完善环境噪声管理体系,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建设“宁静城市”、“宁静社区”,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第五节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大以奖促治力度,以村庄连片整治为抓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建制镇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统筹布局,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和农田径流污染防治等工程,大力推进秸秆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妥善处置含重金属、含砷废渣和有毒有害废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电子废物处置。
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村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强化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建立完善的二口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伴生矿、矿山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冶金、电力、轻工、化工行业废渣循环利用途径,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
以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为重点,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系统,强化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设焚烧飞灰、餐厨垃圾处理、渗滤液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到2015年,新增垃圾转运能力4805吨/日,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2207吨/日、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155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七节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防控。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行业为重点,严格环境准入,加大重金属污染产业淘汰力度和治理力度,强化监管,建立全省重金属企业环境动态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相关涉重企业实施同类整合或园区化集中,推动含重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以7个国家级、13个省级重点区域为核心,制订重点区域年度实施计划和成效评估,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到2015年,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07年分别降低15%、5%,非重点防控区排放量实现零增长,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得到基本遏制。
第八节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逐步淘汰有毒、有害化学品。优化调整高风险化学品相关产业(企业)布局,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关停并转”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区域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机构。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减少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的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环境管理,加强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
第九节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深化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贮、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提高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能力,开展重点源的监督监测及重要核设施预警监测,建设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传输及信息网络;完善全省电磁辐射污染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数据库,规范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着力控制和降低电磁辐射污染。完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开展重点区域放射性现状、典型区域电磁辐射环境背景调查。
专栏5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略)
『贰』 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流程
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按国家处理标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处理标准如下: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
一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包括粗格栅、细格栅、初次沉淀池等结构,其主要是用来去除粗颗粒和悬浮物。
二级处理:二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池、二次沉淀池等结构,其主要是用来去除不沉降的悬浮物,以及可降解有机物。
三级处理:三级处理主要包括陶粒滤料、快滤池、消毒池等结构,其主要是用来去除水中的污染物,使水达到可回用的标准。
『叁』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肆』 资阳的污水处理厂等,污泥都是怎么处理的呀请了解的人进来
一,资阳污水处理厂总投资7500万元,占地50多亩,截污干管17公里。其中沿沱江东西两岸布置的截污干管,将收集西城区和东城区的污水。沿九曲河布置一条截污干管,(目前以完成了6.7公里)将收集资阳机车车辆厂片区、孙家坝片区、旧城区部分的污水,这条九曲河、沱江东岸截污干管与沱江西岸截污干管汇合后直接进入污水厂进行处理。投入使用后,可以将资阳80%的污水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再放入沱江。 位于资阳市南家坡二,大堰劳教所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建成日处理污水量达500吨的污水处理厂。于7月初投入试运行后,日处理污水约300吨,目前,雁江区环保局对该所的污水处理进行跟踪检测,确保处理的污水合格达标后排放九曲河。大堰劳教所污水处理厂的投入使用,将为改变九曲河上游河水水质发挥一定作用,劳教所的生活污水将不再对九曲河下游造成新的污染。另外简阳,乐至,安岳都有城区污水处理厂.老鹰水库有望乡污水处理站,安岳县兴隆镇污水处理厂
『伍』 象州县污水处理厂现在日处理水量是多少
象州县污水处理厂现在日处理水量是1.5万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象州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工程,总投资5834.56万元,日处理污水1.5万吨每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8.1公里。该项目的建成,标志着象州城镇污水裸排历史就此终结。今后,城镇管网污水经过层层程序处理,可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可回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用水和园林绿化。而且,将进一步改善象州县的生态环境和城市面貌,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利于保护城镇的饮用水源,对降低城镇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兴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陆』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2年11月28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六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第八条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第九条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柒』 请问污水处理厂是归哪个政府单位或部门管
1负压疗法负压引流技术作为一种促使护场形成而达到创面愈合的有效治疗手段,目前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各类难愈性创面的治疗中。负压疗法促进护场形成的机理有:①创面过量的液体积累阻碍局部免疫功能,水肿降低局部氧张力,吸走创面多余的液体,也就清除了影响氧气和营养物质有效利用的障碍,从而改善创面血液循环,促进肉芽组织生长,创面水肿消退,改善血管通透性;②负压力学效应改变创面局部血液循环灌注;③维持局部创面处于微酸、湿润的环境,能够避免外界病原菌对创面的感染。临床利用负压引流方法,可观察到伤口内坏死组织和脓性分泌物逐渐减少,肉芽组织鲜红,细颗粒状,触之易出血,水肿消退。同时临床上使用负压封闭引流技术预防和治疗创面感染,对创面中葡萄球菌属、杆菌属等有显著抑制作用,可以有效促进软组织创面内细菌清除,更好地控制创面感染。清除渗液和毒素,刺激肉芽组织生长,全面引流,毒邪受到约束,有利于局部护场的形成,缩短创面愈合时间。
『捌』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玖』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ICS 13.060 .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发布 2003-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 18918-2002
1
目 次
前 言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技术内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4.3 污泥控制标准...................................................................................................7
5.其他规定.....................................................................................................................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
GB 18918-200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918-2002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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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
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
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
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 和表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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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一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以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N 计)② 5(8) 8(15) 25(30) -
2005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1 1.5 3 5
9
总磷
(以P 计) 2006 年1 月1 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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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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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位于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 年6 月30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 月1 日;2003 年7 月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 的规定执行。
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氨 1.0 1.5 4.0
2 硫化氢 0.03 0.06 0.32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60
4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 0.5 1 1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 中附录C 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 的规定。
表5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好氧堆肥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 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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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序号 控制项目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D/PCDF 单位:ng 毒性单位/kg 干污泥)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 计) 500 500
14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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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 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 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总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 GB7485-87
19 总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 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 光度法 1)
22 总 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 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总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总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总 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0.03 GB1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
GB 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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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35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μg/L GB13192-91
36 乐 果 气相色谱法 0.57μg/L GB13192-91
37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54μg/L GB13192-91
38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μg/L GB13192-91
3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藏红T 分光光度法
0.04μg/L
0.01
GB8972-88
GB9803-88
40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30μg/L GB/T17130-1997
41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5μg/L GB/T17130-1997
42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50μg/L GB/T17130-1997
43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2μg/L GB/T17130-1997
44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5 甲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6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7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8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9 乙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50 氯 苯 气相色谱法 HJ/T74-2001
51 1,4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17131-1997
52 1,2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17131-1997
53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4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5 苯 酚 液相色谱法 1.0μg/L 1)
56 间-甲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7 2,4-二氯酚 液相色谱法 1.1μg/L 1)
5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1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62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 计)
微库仑法
离子色谱法
10μg/L GB/T 15959-1995
HJ/T 83-2001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表8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93
2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CJ/T3037-95
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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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干法 1)
2 有机质 重铬酸钾法 1)
3 蠕虫卵死亡率 显微镜法 GB7959-87
4 粪大肠菌群菌值 发酵法 GB7959-87
5 总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总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总砷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硼 姜黄素比色法 2)
11 矿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并(a)芘 气相色谱法 2)
13 总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总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
英/多氯代二苯并
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77-2001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待定
18 多氯联苯(PCB) 气相色谱法 待定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
2)《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