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产养殖氨氮标准是多少
《渔业水质标准》标准中规定非离子氨氮含量应不超过0.02 mg/L;
氨氮对水生物起危害作用的主要是游离氨,其毒性比铵盐大几十倍,并随碱性的增强而增大。氨氮毒性与池水的pH值及水温有密切关系,一般情况,pH值及水温愈高,毒性愈强,对鱼的危害类似于亚硝酸盐。
氨氮对水生物的危害有急性和慢性之分。慢性氨氮中毒危害为:摄食降低,生长减慢,组织损伤,降低氧在组织间的输送。鱼类对水中氨氮比较敏感,当氨氮含量高时会导致鱼类死亡。急性氨氮中毒危害为:水生物表现亢奋、在水中丧失平衡、抽搐,严重者甚至死亡。
(1)淡水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绘制校准曲线时,可以根据水样中氨氮含量,自行取舍三或四个标准点。
(2)试验过程中,应避免由于搅拌器发热而引起被测溶液温度上升,影响电位值的测定。
(3)当水样酸性较大时,应先用碱液调至中性后,再加离子强度调节液进行测定。
(4)水样不要加氯化汞保存。
(5)搅拌速度应适当,不使形成涡流,避免在电极处产生气泡。
(6)水样中盐类含量过高时,将影响测定结果。必要时,应在标准溶液中加入相同量的盐类,
②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752-2020)是2021年2月27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752-2020) 规定了湖南省淡水养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实施与监督。该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③ 水质检测标准
标准中规定复水的色度不应超制过15度。
水的检测指标:
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2、浑浊度: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
浑浊度的降低就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可提高消毒杀菌效果,又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3)淡水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1、收集、汇总监测区域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和以往的监测资料。
2.调查监测区域内城市发展、工业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尤其是地下工程规模应用等;了解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面积和施用量;查清污水灌溉、排污、纳污和地面水污染现状。
3.测量或查知水位、水深,以确定采水器和泵的类型,所需费用和采样程序。
4.在完成以上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并根据地区特点与地下水的主要类型把地下水分成若干个水文地质单元。
④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97还在执行吗
标准名称实施日期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1998-7-1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1994-10-1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92-10-1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1990-3-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7-1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1—2008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3—2008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5—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7—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8—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1909—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8-1GB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1-1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0-1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GB19430-2004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7-1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2003-7-1GB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2003-7-1GB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2003-7-1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GB1848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2-1-1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1-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12-1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8-1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3-1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2009-1-1HJ77.1-2008水质二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2009-4-1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2007-5-1HJ/T342-2007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HJ/T343-2007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2007-5-1HJ/T344-2007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HJ/T345-2007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HJ/T346-2007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2007-5-1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2007-5-1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007-8-1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2007-8-1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2007-8-1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007-8-1HJ/T372-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08-1-1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2008-1-1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2008-3-1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196-2005水质凯氏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197-2005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198-2005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6-1-1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004-12-9HJ/T132-2003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2004-1-1HJ/T86-2002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2002-7-1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3-1-1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2003-1-1HJ/T70-2001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2001-12-1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2002-1-1HJ/T72-2001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2002-1-1HJ/T73-2001水质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2002-1-1HJ/T74-2001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2002-1-1HJ/T83-2001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2002-4-1HJ/T84-2001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2002-4-1HJ/T58-2000水质铍的测定铬箐R分光光度法2001-3-1HJ/T59-2000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001-3-1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2001-3-1HJ/T49-1999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2000-1-1HJ/T50-1999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2000-1-1HJ/T51-1999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2000-1-1HJ/T52-1999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2000-1-1GB/T17130-1997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1998-5-1GB/T17131-1997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8-5-1GB/T17132-1997环境甲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8-5-1GB/T17133-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1998-5-1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1997-1-1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997-1-1GB/T15440-1995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规范1995-8-1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1995-8-1GB/T15503-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1995-8-1GB/T15504-1995水质二氧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1995-8-1GB/T15505-199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5-8-1GB/T15506-1995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5-8-1GB/T15507-1995水质阱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1995-8-1GB/T15959-1995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1996-8-1GB/T14204-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3-12-1GB/T14375-93水质一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1993-12-1GB/T14376-93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1993-12-1GB/T14377-93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1993-12-1GB/T14378-93水质二乙烯烷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1993-12-1GB/T14552-93水和土壤质量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4-1-15GB/T14581-93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1994-4-1GB/T14671-93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1994-5-1GB/T14672-93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4-5-1GB/T14673-9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4-5-1GB/T13898-92水质铁(Ⅱ、Ⅲ)氰络合物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3-9-1GB/T13896-92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普法1993-9-1GB/T13897-92水质硫氰酸盐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1993-9-1GB/T13899-92水质铁(Ⅱ、Ⅲ)氰络合物的测定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1993-9-1GB/T13900-92水质黑索金的测定分光光度法1993-9-1GB/T13901-92水质二硝基甲苯示波极谱法1993-9-1GB/T13902-92水质硝化甘油的测定示波极谱法1993-9-1GB/T13903-92水质梯恩梯的测定1993-9-1GB/T13904-92水质梯恩梯、黑索金、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3-9-1GB/T13905-92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1993-9-1GB/T12990-91水质微型生物群落监测PFU法1992-4-1GB/T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规定1992-3-1GB/T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1992-3-1GB/T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1992-3-1GB/T13192-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普谱法1992-6-1GB/T13193-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1992-6-1GB/T13194-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2-6-1GB/T13195-91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1992-6-1GB/T13196-91水质硫酸盐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2-6-1GB/T13197-9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1992-6-1GB/T13198-91水质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1992-6-1GB/T13199-91水质阴离子洗涤剂测定电位滴定法1992-6-1GB/T13266-91水质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1992-8-1GB/T13267-91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1992-8-1GB/T13200-91水质浊度的测定1992-6-1GB/T1188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890-8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90-7-1GB/T11891-89水质凯氏氮的测定1990-7-1GB/T11892-89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1990-7-1GB/T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895-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896-89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1990-7-1GB/T11897-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1990-7-1GB/T11898-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899-8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1990-7-1GB/T11900-89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1990-7-1GB/T11902-89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1990-7-1GB/T11903-89水质色度的测定1990-7-1GB/T11904-89水质钾和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5-89水质钙和镁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6-89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7-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8-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09-89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10-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11-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12-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90-7-1GB/T11913-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1990-7-1GB/T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1990-7-1GB/T8972-88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88-8-1GB/T9803-88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1988-12-1GB/T7466-87水质总铬的测定1987-8-1相关监测GB/T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1987-8-1规范、GB/T7468-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87-8-1方法标准GB/T746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0-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1-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2-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3-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4-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5-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76-87水质钙的测定EDTA滴定法1987-8-1GB/T7477-87水质钙和镁总量的测定EDTA滴定法1987-8-1GB/T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1987-8-1GB/T747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1987-8-1GB/T7480-87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81-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82-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1987-8-1GB/T7483-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8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1987-8-1GB/T7485-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86-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1987-8-1GB/T7487-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1987-8-1GB/T7488-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1987-8-1GB/T7489-87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1987-8-1GB/T7490-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91-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1987-8-1GB/T7492-87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87-8-1GB/T7493-87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分光光度法1987-8-1GB/T7494-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1987-8-1GB/T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1987-3-1GB/T4918-85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1985-8-1GB/T4919-85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985-8-1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2008-5-20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5-20HJ/T433-200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2008-6-1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2007-2-1HJ/T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2005-11-1HJ/T96-200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97-2003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相关标准HJ/T98-2003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99-2003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100-200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101-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102-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103-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104-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2003-7-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2002-4-1GB/T11915-89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1990-7-1GB383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1984-4-1GB4274-84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被替代标准GB4275-84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8-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9-84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1999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⑤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⑥ 国家对水产养殖业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法律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⑦ 水污染及危害
(一)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水质恶化的现象。造成水体污染的原因,有自然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通常所说的水体污染,均指人为污染。人为污染是人类生活和生产对水体的污染,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排水未经处理而大量排入水体所造成的污染。
凡使水体的水质、生物质、底泥质量恶化的各种物质均可称为水体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根据对环境污染危害的情况不同,可将水体污染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固体污染物、生物污染物、需氧有机污染物、富营养性污染物、感官污染物、酸碱盐类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污染物、热污染等。
1.固体污染物
固体物质在水中有3种存在形态:溶解态、胶体态、悬浮态。
2.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是指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的生物体。主要包括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致病体。此外,废水中若生长有铁菌、硫菌、藻类、水草及贝类动物时,会堵塞管道、腐蚀金属及恶化水质,也属于生物污染物。
生物污染物主要来自城市生活废水、医院废水、垃圾及地面径流等。病原微生物的水污染危害历史最久,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类型。
3.需氧化有机污染物
废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统称为需氧污染物。绝大多数的需氧污染物是有机物。有机物的共同特点是:这些物质直接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二氧化碳和水,在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大量有机物质能导致氧的近似完全的消耗,需氧的鱼类和浮游动物在这种环境下就会死亡。
水体中耗氧有机物的测定,常用化学需氧量(COD)和生物需氧量(BOD)来描述。
4.富营养性污染物
富营养性污染物是指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主要是指氮、磷等元素,其他尚有钾、硫等。此外,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维生素类物质、热污染等也能触发或促进营养化过程。水中营养性物质,主要来自化肥,随着农业排水进入水体,其次,来自于人、畜、禽的粪便及含磷洗涤剂,此外,食品厂、印染厂、制革厂、炸药厂等排出的废水中均含有大量氮、磷等营养性物质。
过多的营养物质进入天然水体,将使水质恶化、影响渔业的发展,危害人体健康。
5.感官性污染物
废水中能引起异色、浑浊、泡沫、恶臭等现象的物质,虽无严重危害,但能引起人们感官上的极度不快,被称为感官性污染物。
6.酸、碱、盐类污染物
酸碱污染物主要由工业废水排放的酸碱以及酸雨引起。酸碱污染物使水体的pH发生变化,破坏自然缓冲作用,消灭或抑制细菌及微生物的生长,妨碍水体自净,使水质恶化、土壤酸化或碱化。
酸与碱同时进入同一水体,从pH角度,酸、碱污染因中和作用而自净,但会产生各种盐类,又成了水体的新污染物。无机盐的增加能提高水的渗透压,对淡水生物、植物生长都有影响。在盐碱化地区,地面水、地下水中的盐危害土壤质量,酸、碱、盐污染造成的水的硬度增加。
7.有毒污染物
废水中能对生物引起毒性反应的物质,称为有毒污染物,简称毒物。工业上使用的有毒化学物已经超过12000种,且每年以500种的速度递增。大量有毒物质排入水体,不仅危及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存,而且能在食物链中逐级转移、浓缩,最后进入人体,危害人的健康。
废水中的有毒污染物可分为无机毒物、有机毒物和放射性物质3类。
无机毒物,包括金属和非金属两类。金属毒物主要为汞、镉、镍、锌、铜、锰、钴、钛、钒等,轻金属为铍。非金属毒物有砷、硒、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等。重金属能被生物富集于体内,有时还可被生物转化为毒性更大的物质(如无机汞被转化为烷基汞)。
有机毒物,大多是人工合成,难以被生化降解,毒性很大。在环境污染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有机毒物包括农药、多氯联苯、稠环芳香烃、芳香胺类、杂环化合物、酚类、腈类等。许多有机毒物有“三致效应”(致畸、致突变、致癌)和蓄积作用(通过食物链体内富集,危害人体健康)。
放射性物质,废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铀、镭等放射性金属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如核试验、核燃料再处理、原料冶炼厂等。其浓度一般较低,主要会引起慢性辐射和后期效应,如诱发癌症、对孕妇和婴儿产生损伤、引起遗传性伤害等。
8.油类污染物
油类污染物包括矿物油和动植物油。它们均难溶于水,在水中常以粗分散的可浮油和细分散的乳化油等形式存在。漂浮在水面上的油形成一层薄膜,影响大气中氧的溶入,从而影响鱼类的生存和水体的自净作用,也干扰某些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油脂类污染物还能附着于土壤颗粒表面和动植物体表,影响养分的吸收和废物的排泄。油污染主要是工业排入、海上采油、石油运输船只的清洗及油船意外事故等造成。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图6-14,图6-15)。
图6-14 墨西哥湾在原油污染的海水中挣扎的海鸟
图6-15 墨西哥湾原油污染带
9.热污染
废水温度过高而引起的危害,称为热污染。
(二)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危害人体健康
水污染直接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当饮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机物污染时,将导致腹水、腹泻、肝炎、胃癌、肝癌等疾病的发生。与不洁的水接触也会染上如皮肤病、沙眼、血吸虫、钩虫等疾病。废水中的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即使数量不多,甚至难以检测出来,但由于动植物的富集作用和人体自身的积累作用,仍然可以对人体造成致命的危害。
2.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江河湖泊中的水常是农田灌溉水源,一旦这些水体受到污染,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将污染农田土壤,被作物吸收并残留在作物体内。一方面造成作物枯萎死亡,产量下降;另一方面,作物的品质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污染物超标,蛋白质、氨基酸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降低,使蔬菜产生异味等。
3.影响渔业生产
渔业生产与水质紧密相关。水污染而造成淡水渔场鱼类大面积死亡的事故常有发生。一些污染严重的河段鱼虾已经绝迹。水污染还会使鱼类和水生生物发生变异,有毒物质在鱼类体内积累,食用价值大大降低。
4.制约工业的发展
很多工业(如食品、纺织、造纸和电镀等)需要用水,水质的恶化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如水质差的冷却水会造成水循环系的堵塞、腐蚀和结垢,硬度高的水会影响锅炉的寿命和安全。
5.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水污染除了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有危害外,对水体周围生态环境也有影响。污染后水体感观变差,散发臭气,水中的污染物对周围生物产生毒害作用,生物死亡,造成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6.造成经济损失
水污染使环境丧失原有部分或全部功能,造成环境的降级贬值,对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危害,将这些危害货币化即为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将减少劳动力,降低劳动生产率,疾病多发需支付更多的医药费,鱼类减产或质量变差则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和修复费用都随着污染的加重而增加。
(三)水质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水质标准有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GB5084—92)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5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等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废水排放标准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医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GJ48—83)和一些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等。
⑧ 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灌,执行的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还是
执行标准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代替GB508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回灌溉水质标准》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答GB5084-2005代替GB5084-92,2005-07-21发布2006-11-01实施。
标准将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8)淡水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规定:
1、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2、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⑨ 我国规定的水质分为哪五类划分标准是什么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比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严格。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9)淡水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水质基本归类
饮用水类:
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
污水类
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
V类:普通景观用水。
劣V类:无用脏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网络
⑩ 环境学标准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6-1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8-7-1
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4-10-1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10-1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1990-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7-1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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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45-2007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6-2007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 2007-5-1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2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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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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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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