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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监测记录没有保存期限

发布时间:2022-12-10 10:11:03

⑴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三)保障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和各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定期公布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负责水污染防治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负责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布。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入河(江、湖)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供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水环境项目的建设管理;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督促供水企业开展水质自检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的运营和养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雨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河流交接断面、重点保护河段等地设立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监测点设置应当征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第五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建立台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数据。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环境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查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改正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改正,并报告改正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制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治理:
(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标的;
(二)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部分在次年的总量控制指标中同量核减。
第五十三条 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一年。限期治理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跟踪检查。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作出环境保护守法承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度。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解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四条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生产用气,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污染严重企业,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上年度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环境污染,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水环境污染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化学工业园区和其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应急方案,建设相关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演练。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单位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单位造成水环境重大污染,超过该单位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赔偿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发生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或者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或者危及饮用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停止在受污染水体取水、启动备用水源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责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妥善处理事件造成的水体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情况,并将注意事项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⑵ 环境监测水样保存期限

每种水样根据测试指标要求有不同的期限。以最新的一版本为准。

⑶ 废水,废水监测报告的有效期多久要一年检测一次吗哪里有规定吗

有效期一年,每年检测至少一次

⑷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超标几次算违法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主办了一场“发言人来了——环保服务进园区”专场发布活动,与百余家企业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环保政策制度,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发展。

来看一下,这些企业都带来了哪些问题,又获得了怎样的答复:

01.环评审批有哪些改革试点工作?

① 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类等19大类95小类污染相对较轻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② 全面清理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报告书是由60个工作日缩减到20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法定公示期除外)

③ 不断修订完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将原市级审批的风电、印刷线路板、燃气发电火电站、新建二类通用机场等类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区县

④ 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明确24类78项行业项目类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依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

⑤ 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咨询服务机制

02.什么是告知承诺制? 与一般项目审批有什么不同?

在满足法定审批公示时限前提下,建设单位作出守法承诺,环评文件批准书“立等可取”。

告知承诺制,6项申请材料减少为4项;取消了技术评估的环节;把受理公示时间和拟审查公示时间合并为一个;审批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其他反馈意见,一般是公示期满两天就可以拿到批复。

03.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有什么不同?

前两种需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出具环评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登记表则是在上备案即可,不需要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

04.排污许可制改革后,有什么要求和变化?

① 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③ 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些联系方式等均有公示)

④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有6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核实排污许可证的信息是否与企业的生产情况相符合;

悬挂证照;

开展自行监测;

台账管理(应记录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则应当永久保存);

开展执行报告制度;

信息公开。

05.原来排污许可证马上到期了,已经取得了登记管理的类型了,新的证还没有拿到,是不是排污许可证就不需要了?

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属于登记管理的类型。

其次,确认无误后取得登记回执就算完成了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再需要向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申请注销之前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就失效了。

06.实施废气深度治理,如何享受税收减免红利?

企业经过治理,能够低于国家的排放标准30%的,可以对企业进行25%的环境保护税收减免;

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50%的企业,企业可以享受到50%的税收减免。

07.罚款可以延期和分期缴纳吗?

【近几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企业采取了积极帮扶的措施,对于企业来讲,因为现在处罚的额度比较高,对企业资金困难,包括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在执行期内申请,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执行到期满6个月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罚息处理,如果超期6个月,可能罚息要加一倍】

【强制执行到期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从轻减轻罚息处理。如果到期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以罚息,所以在逐步推进这项措施】

08.老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如何申请进入管网?

与园区沟通能不能管网,符不符合接管标准等事项→请一家单位核实污染物有没有发生变化→找机构论证从直排到排向污水处理厂有什么影响→按规定完善手续。

09.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怎么样才是超高排放? 超标几次算违法?

在线企业,只要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无论超标次数一次也要受到处罚。

企业应当先报告,再自查原因,积极解决,并且完善相关程序资料。在线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报告,核实,处置,报告是必须完成的。

10.非甲烷总烃需不需要缴纳排放税?

挥发性甲烷总烃是典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属于纳税种类。但是具体到企业排放,须进行严格的成分分析和鉴定,按照环境保护税名录里面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规定得出明确结论。

11.重庆高速二环以内园区企业是否可以申报、新建或者技改项目?

普遍来看,【重庆市发改委印发的重庆市投资准入手册,可能对这个区域项目有一定的准入要求,目前这个文件正在修订过程中,在征求市级部门的意见,可能预计明年会出来】

12.固废跨省怎么办?

要依法向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备案,【只要转移到重庆市以外的地方利用处置贮存都要在所在地区县进行预审后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函商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得到他的同意后,方能出具审批意见】

不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率先和四川省建立了一个白名单机制,先期以3类危险废物作为试点,将双方各自具备资质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在白名单范围以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由两省直接审批。

11月,重庆市又与长江上游的云贵川等4个省市进一步建立了白名单机制,明年以后会进一步简化四省市之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北智汇咨询),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水土保持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国家、省市)项目申报、稳评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评估、市场调查分析报告等领域构筑全面的专业优势,主要服务于甘肃、青海两地企业。

我们坚持“诚信为本,品质为先”,坚持“客户利益高于一切”的职业道德观念,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积极匹配客户意图,主动承担责任,不断努力提升客户体验和满意度,成就客户,实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与共赢。

⑸ 自行监测内容有哪些中小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建议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3)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最低2万,最高20万,拒不改正的话,停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⑥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2018年6月,淄博市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某润滑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未按要求开展2018年1月到5月气态污染物甲苯、二甲苯和2018年1月至4月气态污染物颗粒物的自行监测;未按要求开展2018年1月到5月份水污染物总砷的自行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20万元。

如果不想因此被处罚,必须做好自行监测。而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但这是需要企业有专业的人,除此之外,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环慧慧EHS+,专业人做专业事,提供专业标准化自行监测服务。

1、按要求编制自身的监测方案。不要找同类型企业的监测方案就直接上传到排污许可证申请网站上,这样大概率是不能通过的。因为企业的平面布局、主要污染源、排污口位置都有关系,同时还需要注意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都是最新的。基本上先根据《排污许可申请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重点行业有不同规范)再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来制定监测方案问题就不大。如果自身没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员工可以找外边有能力的人帮忙。

2、开展自行监测时要保存和记录好原始记录,同时要注意质量控制。基本上拥有自己实验室的大企业可以做到。但中小企业只能委托外检,在委托外检时要做好监测采样的准备,比如采样口,采样平台等,保证采样时人员安全也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原始记录要保持5年,这也要求外检机构要遵守这个规定。

3、拿到报告请看一眼,别有超标数据都不知道。还有就是保存好纸质报告,并将上传至排污许可证网站上,千万别忘了月报、季报或者年报。

4、有自动监测设备的请专业人才管理。

⑹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一、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
(二)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填写固体废物产生信息
(三)确保每一批次的固体废物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数量信息与人员信息一一对应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前期准备工作
(一)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
(二)明确负责人及相关设施、场地
(三)确定接受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
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
1、基本信息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监测记录信息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⑺ 排放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多少年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档案保存期限

法律分析:不少于六年。1、CBA资质认证的申请、批复内容2、扩项认证的内容3、质监局组织的能力认证4、质量手册,管理体系文件5、设备档案、人员档案6、本检测公司关于重大事件的档案7、检测报告附件存档材料8、委托检测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通知"》 第二十三条 检测任务合同、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检测报告附件存档材料一起归档,其保存期限应满足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依据RB/T214-2017的规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

⑼ 废水监测报告保存多久

按环保部发布的相抄关档案管理规范
监测资料分短期,长期和永久
短期三年,长期十年,永久就是永久
具体操作中,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类的监测报告,我个人认为,保存十年,其余的验收,环评,常规和其他一切归集到污染源里的监测报告,应该是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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