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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0-05 14:53:49

① 养殖污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目前养殖污水排放相关国家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已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中与养殖污水有关的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肠菌(个/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虫卵(个/升) 2 2 2,1氯化物 350铅 0.2砷,铬 0.1镉 0.01汞 0.001

② 杭州市河道废水排放标准,哪位知道

杭州河道废水排放这个要去管理层去看看

③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

(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④ 浙江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当地地方环保局出台的针对该地区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这个具体的要去环保局或者污水排放地接纳水体管理部分的询问。

⑤ 印染废水 cod排放标准是多少

除了国家的污水复综合排放制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6620.html 到这里下载 长期以来,江苏省纺织印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的是GB4287-92二级排放标准,要把原有的二级标准提升到国家纺织印染废水的一级排放标准,难度很大。

⑥ 浙江省毛纱染色总氮排放标准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
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⑦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为什么定得比国标低

排放标准是提高不了的,标准是国家制定发布的,国家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有要求的,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才能达标排放。

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问题所说的提高应该是指水质如何处理才能提供效率吧。一般污水处理厂处理有以下5种方法:

一、间歇活性污泥法(SBR)
间歇活性污泥法也称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equencing Batch Reactor-SBR),它由单个或多个SBR池组成,运行时,废水分批进入池中,依次经历5个独立阶段,即进水、反应、沉淀、排水和闲置。进水及排水用水位控制,反应及沉淀用时间控制,一个运行周期的时间依负荷及出水要求而异,一般为4~12h,其中反应占40%,有效池容积为周期内进水量与所需污泥体积之和。
比连续流法反应速度快,处理效率高,耐负荷冲击的能力强;由于底物浓度高,浓度梯度也大,交替出现缺氧、好氧状态,能抑制专性好氧菌的过量繁殖,有利于生物脱氮除磷,又由于泥龄较短,丝状菌不可能成为优势,因此,污泥不易膨胀;与连续流方法相比,SBR法流程短、装置结构简单,当水量较小时,只需一个间歇反应器,不需要设专门沉淀池和调节池,不需要污泥回流,运行费用低。
二、吸附再生(接触稳定)法
这种方式充分利用活性污泥的初期去除能力,在较短的时间里(10~40min),通过吸附去除废水中悬浮的和胶态的有机物,再通过液固分离,废水即获得净化,BOD5可去除85%~90%左右。吸附饱和的活性污泥中,一部分需要回流的,引入再生池进一步氧化分解,恢复其活性;另一部分剩余污泥不经氧化分解即排入污泥处理系统。
分别在两池(吸附池和再生他)或在同一池的两段进行。它适应负荷冲击的能力强,还可省去初次沉淀池。主要优点是可以大大节省基建投资,最适于处理含悬浮和胶体物质较多的废水,如制革废水、焦化废水等,工艺灵活。但由于吸附时间较短,处理效率不及传统法的高。
三、氧化沟
氧化沟是延时曝气法的一种特殊型式,它的平面像跑道,沟槽中设置两个曝气转刷(盘),也有用表面曝气机、射流器或提升管式曝气装置的。曝气设备工作时,推动沟液迅速流动,实现供氧和搅拌作用。
与普通曝气法相比,氧化沟具有基建投资省,维护管理容易,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好,污泥产量少,还有较好的脱N、P作用,适应负荷冲击能力强等优点。
四、连续进水周期循环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ICEAS)
ICEAS反应器前部设有预反应区(占池容积的10%)。反应池由预反应区和主反应区组成,并实现连续进水,间歇排水。预反应区一般处在厌氧和缺氧状态,有机物在此被活性污泥吸附,该区还具有生物选择作用,抑制丝状菌生长,防止污泥膨胀。被吸附的有机物在主反应区内被活性污泥氧化分解。
反应连续进水,解决了来水与间歇进水不匹配的矛盾。但该工艺沉淀效果较差、净化效果变差,易发生污泥膨胀,污泥负荷较低,反应时间长,设备容积增大,投资较大。
五、生物脱氮除磷工艺(A/A/O)
污水首先进入厌氧池与回流污泥混合,在兼性厌氧发酵菌的作用下,废水中易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机物转化为聚磷菌可以吸收小分子有机物(如VFA),并以PHB的形式贮存在体内,其所需的能量来自聚磷链的分解。随后,废水进入缺氧区,反硝化细菌利用废水中的有机基质对随回流混合液带入的NO3- 进行反硝化。废水进入好氧池时,废水中有机物的浓度较低,聚磷菌主要是通过分解体内的PHB而获得能量,供细菌增殖,同时将周围环境中的溶解性磷吸收到体内,并以聚磷链的形式贮存起来,随后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系统。系统中好氧区的有机物浓度较低,正有利于该区中自养硝化菌的生长。
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的环境条件和不同种类的微生物菌群的有机配合,能同时具有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功能;工艺简单,水力停留时间较短;SVI一般小于100,不会发生污泥膨胀;污泥中磷含量高,一般为2.5%以上;厌氧-缺氧池只需轻缓搅拌,使之混合,而以不增加溶解氧为度;沉淀池要避免发生厌氧-缺氧状态,以避免聚磷菌释放磷而降低出水水质和反硝化产生N2而干扰沉淀;脱氮效果受混合液回流比大小的影响,除磷效果则受回流污泥中挟带DO和硝酸态氧的影响,因而脱氮除磷效果不可能提高。

⑧ 酸洗废水排放标准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于2012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从而为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1、范围
标准规定了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酸洗:利用酸溶液去除钢铁加工件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锈蚀物的处理过程。
(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4)污水处理厂:对污水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的工厂。
(5)太湖流域:浙江境内排入太湖的河流所流经的区域,其行政区域范围是: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排放控制要求
(1)排放浓度限值分级
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分为三级,即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一级排放浓度限值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太湖流域的废水,执行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除太湖流域外环境水体的废水和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2)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内的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酸洗废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⑨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排放地点、时间和方式等的具体规定,不得排放国家、本省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依法应当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排污者,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排放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第四条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第五条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对海洋工程、船舶、养殖等活动在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国家、本省的相关规定减免征收排污费。

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八条排污费征收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依法制定并实施本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国家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征收排污费。第二章排污费的收缴第九条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必须申报的其他事项。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下列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对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或者其他核定依据;

(四)经核定的该排污者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十一条排污者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排放污染物。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对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将未经正常处理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倍缴纳排污费。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声级,核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合适方式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者提出异议的内容包括:

(一)核定所依据的数据和核定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准确;

(二)核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合法;

(三)进行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权限;

(四)核定程序是否适当;

(五)排污者认为核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其他内容。

⑩ 台州 污水 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是:污水经过处理后水质达到准地表水IV类。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们国家整体的技术产业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完善并且要求越来越严格,这是对我们生活质量的更高标准、严要求,首先污水排放禁止向我们的日常饮水区域周边进行排放,更不能直接排放至人们生活用水区,当然向国家一级环境保护区排放污水更是被禁止的,除此之外,还要求各企业定期维护更新污水排水口的设备,在国家科技进步的同时保证我们环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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