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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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㈡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 对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理有哪些规定是不要经过许可向哪个部门申请许可
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以回收的。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
1、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3、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7、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9、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餐饮废水废油脂计算扩展阅读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1、加强对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原有产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既从源头把好关,又对原有产生排放的单位进行整治,加大对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力度。
2、建立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为准确掌握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数量,使废弃食用油脂处于有效监管之中,条例对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转移联单制度作了规定,明确双方对废弃食用油脂数量签字确认,各留存一联,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同时规定,收集加工单位还要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产品走向等情况的台帐,并按月向环保部门上报。
3、严格限定收集加工地点。为了防止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过程中二次污染环境,条例明确规定,收集加工单位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和使用。条例对此作出严格规定,除明确罚则外,同时规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和食堂供餐单位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分步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六条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其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七条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及其处置企业经营状况,落实相关经费。第九条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经价格部门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排放收运处置管理第十条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结合各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以各区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
本办法生效前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试点项目,可以按照现有合同约定处理餐饮垃圾,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以及番禺区小谷围街实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处理设施建成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收运处置一体化,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十一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服务区域,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划定的服务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市场推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第十二条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收运处置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价格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自行处理餐饮垃圾的,在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时,可以只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内容进行约定,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㈤ 餐饮废水中油的含量的测定
1、用红外光度法测定水体中的油
通过对红外光度法测定水质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方法的实际应用,对该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进行测定,结果与标准方法基本一致。实验着重对各种油品的萃取效率进行测定。5种不同油品的四氯化碳萃取率均在95%~101%之间。实验结果表明,将红外光度法测定油类作为环境监测的统一方法具有实际意义。
相关具体信息量太大(含具体实验检测操作过程),你可查看:
http://www.labbase.net/News/ShowNewsDetails-4-12-D696685FAB3417AF.html
2、可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废水中油的含量
相关资料下载地址: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GXJB200701018.htm
㈥ 含油脂(动植物油)废水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餐饮废水、屠宰废水和一些食品废水中油脂含量过多,导致生化系统效率下降,出水COD偏高。微生物分解细菌可快速分解废水中包含的大量油脂以提高污水系统的效率,降低出水COD,使污水系统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油脂是有甘油结合3个脂肪酸构成,这种分解油脂专用菌能够把3个脂肪酸与甘油的结合切断,并且分解油脂专用菌能够向外分泌能分解油脂的脂肪酶,而油脂分解酶在最后阶段能被细菌作为营养成分吸收,进入新陈代谢过程,而降解油脂与水中的BOD、COD与部分氨氮。
㈦ 餐饮行业废弃油脂产生系数是多少
每个座位产生量在100g到200g。
㈧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㈨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六条对因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原有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产生排放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第八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规范收集,由具有经营资格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工,不得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存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使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含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第十一条产生排放单位应当按季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第十二条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对收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为收集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第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工具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安全和交通运输要求,运输途中不得滴漏。第十四条收集加工单位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
环境保护规划。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五条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联单共三联,双方对废弃食用油脂数量签字确认,各留存一联,第三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产品去向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的台账,并按月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提供统一的联单、台账文本,提供的文本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八条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加工生产期间,不得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第二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收集加工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产品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营业和生产,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和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的;
(二)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给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收集加工单位处置的。
㈩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在收集、治理废弃油脂过程中因措施不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控制废弃油脂的去向,改善和保护本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含宾馆、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排放废弃油脂的一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放单位)以及从事对废弃油脂收集、加工、处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本市卫生、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排放单位应当使用专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容器盛放废弃油脂,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禁止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第六条排放单位必须执行废弃油脂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第七条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执行月报制度,建立台帐,按时将收集的废弃油脂量、产品油量、销售量、销售去向如实上报市环保部门;
(四)不得将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第八条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油脂申报和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油脂,不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有效地将油水分离,直接将废弃油脂和含废弃油脂的废水排入自然环境中;
(三)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无违法所得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者处以5000-15000元罚款:
(一)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事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的;
(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和生产的;
(三)不执行月报制度,不建立回收、销售台帐的;
(四)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的。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