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1、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⑵ 商业用水毎年要交污水费吗
对的。城镇污水管理费标准执行邢台市物价局《关于加快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邢价经费〔2017〕38号)最低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用水等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和“排污计量收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专项用于临西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例如: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20〕369号),东莞全市区域从2021年3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调整分三档。
居民从0.99元/立方米提至1.15元/立方米,增加0.16元/立方米;非居民从1.49元/立方米提至1.73元/立方米,增加0.2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含污染企业)从1.99元/立方米提至2.31元/立方米,增加0.32元/立方。
⑶ 污水处理国家标准都有哪些
比较常用的水处理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什么
污水综抄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⑸ 污水处理的标准
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⑹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分几级标准看你需要达到哪一级一级二级三级,每一级标准都不一样的。
⑺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有哪些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需氧量(TOD),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pH值,重金属。
物理性指标
温度、色度、嗅和味、固体物质的三种存在形态:悬浮的、胶体的、溶解的。固体物质用总固体量(TS)作为指标,污水处理中常用悬浮固体(SS)表示固体物质的含量(TDS指标高于1000以上)。
化学性指标
一、化学需氧量(COD):指用强化学氧化剂(中国法定用重铬酸钾)在酸性条件下,将有机物氧化成CO2与H2O所消耗的氧量(mg/L),用CODcr表示,简写为COD。化学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污染越严重。
二、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mg/L)。
如果污水成分相对稳定,则一般来说,COD> BOD。一般BOD/COD大于0.3,认为适宜采用生化处理。
三、总需氧量(TOD):有机物主要元素是C、H、O、N、S等,当有机物被全部氧化时,将分别产生CO₂、H₂O、NO、SO₂等,此时需氧量称为总需氧量(TOD)。
四、总有机碳(TOC):包括水样中所有有机污染物质的含碳量,也是评价水样中有机物质质的一个综合参数。
五、总氮(TN):污水中含氮化合物分为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四种含氮化合物总量称为总氮(TN)。凯氏氮(TKN)是有机氮与氨氮之和。
六、总磷(TP):包括有机磷与无机磷两类。
七、pH值。
八、重金属。
生物性指标
一、大肠菌群数:每升水样中所含有的大肠菌群的数目,以个/L计。
二、细菌总数:是大肠菌群数、病原菌、病毒及其他细菌数的总和,以每毫升水样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表示。
(7)邢台污水处理标准扩展阅读: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
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
病原体污染的特点是:
⑴数量大;
⑵分布广;
⑶存活时间较长;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产生抗药性,很难绝灭;
⑹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及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
常见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能够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浊度大于0.5度时,仍会伴随病毒的穿透。病原体污染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水体,一旦条件适合,就会引起人体疾病。
⑻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1、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 、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⑼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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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