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环保局说一个企业只能设一个排放口,这个依据在哪儿
分为污水排放来口和雨水排放口。自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雨水排放口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接管时必须报经市政部门同意。但为了防止企业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业尽量减少雨水排放口数量,并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⑵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前沿阵地,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可使主管部门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有效地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或避免水污染重大纠纷的发生;入河排污口论证制度与水功能区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治水新思路,行使水质水量管理并重的重要实践突破,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在江河、湖泊等地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规定,在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必须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并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重要依据。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技术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司[ 2005 ] 79号)”等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论证。入河排污口论证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1)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2)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3) 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4) 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6) 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7)论证结论。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必要性
入河排污口论证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排污口有效监督管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存在着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巨大需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环节,也是将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及削减量指标落实到各个入河排污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入河排污口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在满足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受纳水体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对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分析,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并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有利于保障所在水域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安全。
3)提供科学审批的依据。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的论证,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
⑶ 污水排放口标牌标准尺寸是多大
没有标准尺寸,在于统一设计而定。一般粘贴于墙面上的告示牌或编号牌的尺寸设计成30cm*40cm大小即可。也可以选择40cm*60cm、25cm*35cm等。
⑷ 如何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1、大型排水单位、企业要求每家排水单位、企业在排水开口雨水、污水排水口设置辨识度高的标示牌(材质建议选用价廉、防损的环保型材料)。
2、住宅小区及环保设施维修、维护资金难落实的单位。考虑到住宅小区污水处理及排放会存在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扯皮等问题,住宅小区排水口应该设置辅助标识牌。
3、放口的位置一般分为岸边集中排放口、江心集中排放口或分散排放口。根据其与水体的相对高程分为淹没式或非淹没式排放口。其中淹没式江心分散排放口的环境效果最好。排放口的位置和形式应根据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以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协商确定统一尺寸,规范制作程序,以更加美观并便于管理。
设置标识牌的好处是,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增强排水单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缓解各区域环境执法人手不足的压力,增加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培养公众参与环境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4)污水排放口设计要求扩展阅读:
污水排放口是将污水或雨水,向水体排放的构筑物。其任务是使排放的污水与水体中的水尽快得到最大程度的混合,使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得到尽快得稀释扩散并进一步降解净化。
排放头的作用是从污水输送管中将污水排入水体,常分为集中排放头和分散排放头两种类型。污水输送管和排放头均需牢固固定于水体底部或铺设于水底开辟的管沟中并采取沉排或堆石固定。江心排放口前常设简单的沉淀池和加压泵站,经处理并加压后将污水送入污水输送管然后经排放头排入水体。
⑸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
1、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设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设置影响分析、事故风险评价以及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和结论建议等。
3、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35-2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在对影响范围和敏感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的主要水域、相关区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
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3、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
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平年的确定尽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
现状水平年应选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料条件确定。规划水平年应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以项目建成排污年作为近期规划水平年。对于需要扩建的项目,以规划确定的建成年作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
⑹ 国家对污水排放口的建筑细节(如水面距地表多深等)有何明确要求
这个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楚的。污水排放口处理是根据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浓度来决定的,国家有规定。建议你查一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6d6277f58755d2528388aec.jpg(污水排放口图片)
⑺ 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与生活用水取水口最小距离是多少有哪个规范上有说明
各地有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一般长江为一级保护区为500米,二级保护区为2000米(上游),一般河道要求会更严,具体看河流
⑻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⑼ 工业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位置能设置在哪里有没有相应规范呀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排放口(不包含雨水口),所以总排放口是所有生产、生活排水汇总到一起排出企业的地方。
⑽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无废水外排。项目须对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及固体废物暂存进行规范化建设,企业排污口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