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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外排出污水

发布时间:2021-12-14 03:41:19

A. 处理后废水要求回用企业外排怎么处理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主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内准 GB 18918-2002进行监控。

另外你容第二个问号说的意思是不是:你们想把你们的出水用作他们的回用水?
如果是的话,当然回用水也有相应的规定,具体你可以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B. 公司违法了环境保护法,向户外排放了污水,企业法人代表被抓了,还抓了负责的员工,请问下抓员工是合法吗

参与排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如涉嫌犯罪都要接受调查,如果能够证明是责任人也会被判决

C. 企业生活污水能否外排

不可以,必须处理后。

D. 中国企业向地下水排污,长远对水质很不好吧

污染企业排出的污水通常两个去向,大家能看到的是地表水:河流和湖泊,甚至是海洋,一旦版污染水质变差,反权应十分迅速,人们做出的反应也很迅速。第二种去向就是渗入地下,这个是无形杀手,有些地方包气带厚度较大,降水量又不是分充沛,污水会在包气带土壤中长期存在,但是由于不可见,所以表面上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过了几十年后这部分污染物迁移到潜水面后,随着地下水饱水带点水流运移后,它将被作为饮用水抽取出来,此时为时已晚,而且这种污染物的浓度不是一次性成团状运移,而是缓慢增加的,等到大家发现的时候,其实早先的时候已经吃了种“毒水”N年了。

E. 企业废水直接排到外面,谁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废水没有将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由该企业承担责任,现在环保抓得比较严格,最好是将之处理,要不然被罚款还高于废水处理成本,我们长隆是做污水处理的,建议废水处理谨慎一些。

F. 公司向院内空地排放污水违法吗

  1. 应该是违法的。我觉得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适用下面这几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G. 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企业向外排出污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H. 一公司向污水井排放废水400多吨,这种行为该禁止吗

四川彭州市的一公司向污水井排放废水400多吨,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故意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会造成环境污染罪,会依法对其进行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甚至是罚金的处罚。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污水排放的管理制度进行污水排放,不能随意的污染和破坏环境。

2017年11月30号的时候,彭州市针对这一情况也是进行了立案调查。头年12月18号的时候,彭州市的检察机关,就本案因为时间问题而导致的证明难和认定难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意见。在2018年的时候,公安机关对于涉案的人员以污染环境的罪名进行了审查和逮捕,且在同年9月份的时候,将这次案件移交到彭州市的人民法院。部分的被告人对于排出危险的污水导致青白江的地表水停产和造成的损失表示质疑,但是在有利的证据面前,法院对于他们的质疑进行了驳回,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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