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染源的评估标准
(1)大气污染:施工期间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原有建筑物拆迁扬尘、运输扬尘及施工现场施工扬尘。参考《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136号),本次评价针对各污染环节提出如下防治措施:拆迁扬尘防治措施:①原有建筑物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拆除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围挡;②拆迁工作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拆迁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③拆迁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禁止长期堆放,若在场地内堆存时间较长,应覆盖防尘网并定期喷水压尘。运输扬尘防治措施:①车辆运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并进行定期洒水,对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车轮进行清洗,保证入口和出口30m以内部分的路面上没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物料;②运输车辆应采用全封闭式车辆,混凝土搅拌站运输汽车要控制物料的装载量和高度,防治物料洒落和物料起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①施工边界进行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m,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②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范围内;③施工营地内施工人员食堂采用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食堂油烟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处理;④装修阶段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和装修材料,装修后保持通风换气30天左右,有效降低室内的有害气体浓度。⑤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达到“5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工地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施工废水: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泥浆废水和设备、车辆冲冼废水。评价提出的防治措施为:①施工场地内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定期由城市废水抽吸车辆清理;②施工场地内建设临时化粪池,食堂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定期由城市废水抽吸车辆清理;③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进行回用,保证施工期废水不外排。(3)施工噪声:噪声主要来源于拆迁噪声,施工机械噪声,如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挖掘机、打桩机等。评价提出的防治措施为:①拆除原有建筑物时选用液压钳无声破碎拆除设备,并合理安排拆迁时间,避免夜间作业,尽量减小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②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各类机械施工时间,防止高噪声设备同时进行施工;施工场地内可移动式产噪设备,应尽量布置在场地中部;③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防止因设备部件松动或消声器破坏而加大其工作时的声级;④提倡文明施工,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少用哨子、喇叭等指挥作业,尽量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高噪声;⑤在模板、支架的拆卸过程中应遵守作业规定,轻拿轻放,减少碰撞噪声;混凝土搅拌站运输车辆及作业和小区施工车辆作业应尽量避开夜间(22:00-7:00)及午间(12:00-14:30)。(4)施工固废:本项目施工固废主要为原有建筑物拆除产生垃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评价提出的防治措施为:①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应首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部分及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理,禁止在场地内长期堆放;②施工场地现有堆存土方须尽快回用,建筑垃圾和弃土要及时清运至长治县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在施工现场集中堆放,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❷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❸ 生活污水环境质量标准
你好,生活污水环境质量标准应该由专业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这才是最专业的,最权威的,谢谢
❹ 污水标准有哪些啊
常见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专污水综合排放标属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等,其余如《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建设行业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❺ 有关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数十个针对具体工业、行版业的水污染物排权放国家标准。下面列出了其中的部分标准。
GB 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201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另外,在许多标题中不含“水”字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中,实际上也包含有限制水污染物排放的内容。
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各起什么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水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一切排放废水的排水户;前提是要等级为排污户,要接受环境保护局的污染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为
资源保护和利用直接服务的,有水务局直接管理。
❽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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