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MARPOL73/78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背景:1954年倫敦召開的各海洋國家國際會議上,制定了第一個有效的國際公約——《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約》,該公約於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後又於1962年和1969年兩次召開國際會議對其有關條款進行修正。「54公約」主要強調在公約所規定的沿岸水域范圍內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時認為油分濃度小於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對海洋環境不會造成污染。雖然「54公約」比較簡單,但曾一度對防止海洋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隨著現代工業飛速發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數量也越來越多,特別是10萬噸級以上的大型油船及散裝化學品船大量建造投入營運,不僅僅油類,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質、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對海洋的污染也日趨嚴重。而且各沿海國為保持經濟持續發展,對海洋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船舶排放各種污染物質的規定更加嚴格,這樣「54公約」就顯得不完善了。因此1973年IMO在倫敦召開國際海洋防污染會議,制定了第一個不限於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義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MARPOL73公約)。 內容:共有20條,另附有兩個議定書和六個附則;議定書Ⅰ是關於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議定書Ⅱ是關於爭端的仲裁。 意義:為處理船舶對海洋污染的問題提供一個依據
Ⅱ 船舶經油水分離器處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參見MARPOL公約附則I 第15條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條如下:
A特殊區域以外的排放
2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B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
3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7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4就南極區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條款均沒有指明排放離岸的距離。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與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對排岸距離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外。
Ⅲ 船上的油水分離器處理後的水要達到15pbm,這15pbm是什麼意思
ppm濃度(parts per million)是用溶質質量佔全部溶液質量的百萬分比來表示的濃度,也稱百萬分比濃度。經常用於濃度非常小的場合下,與之相似的還有ppb(parts per billion)。
15ppm濃度表示1噸廢水中所含油污不得超過15克。
油水分離器也叫做「重力加強分離器」,可以加廢水中速油和水的自然分離過程。
船舶排出的廢水中含有油水混合物,油比水輕,會浮在水的表面,經油水分離器後,油污被分離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應設置標准排放接頭,不應設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接頭。應在裝置出水口安裝15 ppm 艙底水報警裝置(油份濃度計),當處理出水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時方可排出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