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五、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污水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1、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2、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3、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2. 污水排放的三級標准怎麼劃分
污水排放的三級標准劃分如下:
一級標准:適用於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這些水域通常對水質有較高要求,因此一級標准較為嚴格。
二級標准:適用於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這些水域的水質要求相對較低,但仍需滿足一定的環保標准,因此執行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主要適用於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中的污水。這些污水在排放前需經過二級污水處理廠的處理,以達到三級標準的排放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其排放污水的標准則需依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來確定,若受納水域為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也需執行三級標准。
總的來說,污水排放的三級標準是根據不同水域的水質要求和環保需求來劃分的,旨在保障水體的水質安全。
3.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分幾級,各級標准適用於哪類污水排放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被劃分為三個等級。針對那些需要排入地表水三類水域或海水二類海域的污水,應執行一級排放標准。而對於那些計劃排入地表水四類或五類水域,以及海水三類海域的污水,則需遵循二級排放標准。如果污水計劃排入已設置二級污水處理設施的城鎮排水系統,則應達到三級排放標准。
一級標準的設定旨在確保污水中各種污染物的含量在較高水平上得到控制,以保護地表水三類水域和海水二類海域的環境質量。相比之下,二級標准則更為寬松,適用於對水體污染控制要求較低的四類和五類地表水及三類海域。至於三級標准,它主要針對那些能夠通過二級污水處理廠進一步凈化的污水,確保它們在排放前達到一定標准。
每一級標准都有其特定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磷、懸浮物等。這些限值會根據污染物類型和水體敏感性進行調整。例如,一級標准通常要求COD濃度低於50毫克/升,氨氮濃度低於5毫克/升,而三級標准則較為寬松,COD濃度可以達到100毫克/升,氨氮濃度可以達到10毫克/升。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排放標准並非一成不變。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相關標准可能會被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因此,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定期更新其處理工藝和技術,以確保持續符合最新的排放標准。
此外,各級標準的執行還受到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的嚴格監管。定期的水質檢測和環境評估是確保污水排放符合標準的關鍵措施。企業或機構若未能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將面臨罰款和其他處罰。
總體而言,通過實施這些標准,可以有效減少污水排放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保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系統的健康。
4.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排放的管理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排放標准規定了嚴格的水質要求,包括總氮(N)不超過15毫克每升,氨氮(NH3-N)不超過5毫克每升,總磷(P)不高於0.5毫克每升,化學需氧量(COD)不得高於60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過20毫克每升,酸鹼度需在6至9的范圍內,懸浮物(SS)不得大於10毫克每升,油類含量需控制在5毫克每升以內。
二級排放標准相比一級,對總氮和氨氮的限制有所放寬,分別為20毫克每升和10毫克每升,化學需氧量(COD)上限提升到100毫克每升,BOD5限制為30毫克每升,懸浮物(SS)和油類的含量也相應增加。三級排放標准對總氮和氨氮的限制進一步放寬至25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COD和BOD5分別提升到150毫克每升和40毫克每升,懸浮物(SS)和油類的允許值分別為30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
制定這些排放標準的主要意義在於:首先,保護水體生態系統,通過限制污水中的有害物質,維護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和水體的自凈能力。其次,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未經處理的污水污染水源,使經過處理的水能夠安全回用,維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最後,維護公眾健康,通過嚴格的排放標准,降低接觸污水中病原體和有害物質的風險,保障公眾的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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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1.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標准。
2. 一級標准進一步分為A標准和B標准。
3.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5. 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應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 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需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3. 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4. 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廢水、污水。
其他規定:
5.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6.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7.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對化學需氧量(CODcr)的限值為不超過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3. 懸浮物(SS)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4. 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限值均不超過1 mg/l。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限值不超過0.5 mg/l。
6. 總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15 mg/l。
7. 氨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5(8)mg/l。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需遵守一級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常規污染物和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3項。
標准分級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而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執行一級A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也執行一級A標准。
2. 一級B標准:當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准。
3. 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准。
4. 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森友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頃沖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8. 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二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排放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具體規定如下:
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一級標准和二級標準的規定。
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的標准值規定如下:
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指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3.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